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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属于公证的传统业务之一。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依据的主要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保全证据指导意见》等,其中2004年中国公证协会颁发的《办理保全证据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是公证机构办理该类公证业务的实务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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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超越执业区域进行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效力问题。
超越执业区域进行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也叫异地取证.是指公证机构在规定的本执业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保全网络证据活动。比如.申请人为郑州市某单位,在郑州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侵权人为上海某网吧,申请人、公证员前往上海取证.一般认为这个公证即属于超越执业区域的公证即异地公证。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普遍认为.这个公证应当由上海的公证机构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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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申请办理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的当事人越来越多。2008年11月中国公证协会修订通过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作出一定的规范指导。《指导意见》对电子邮件证据的保全公证无疑有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但是,这样的规范指导毕竟只是原则性的,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其程序和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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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恶意毁损名誉、诽谤中伤、色情骚扰、婚外情等短信高发的现代社会,当事人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申请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成为其权利救济的一条便捷途径。然而针对这一新业务,目前中国公证界持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者认为:手机乃私人物品,故手机里的短信属隐私权保护范畴,不宜被他人提出公证,典型的是在婚外情短信公证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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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特点 由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属性所具有的特殊性,使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具有了与其他证据保全公证所不同的特点: (一)电子证据的隐蔽性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全方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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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现代公证机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中,明确含有“保全证据”这一事项。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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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第31条规定,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绘图、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实物证据予以记载。《遗嘱公证细则》第16条规定,公证人员与年老体弱、患有危重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弱智或聋、哑、盲的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录像。《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指出,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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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时.马福海委员提出.为了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方面的职能优势.减轻法院的负担.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公证机构是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①目前我国在民法方面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保全,二是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法》的规定进行诉前保全,也称非诉讼保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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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旧城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业务也不断增加。这对公证行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相对于其他公证事项而言,具有更强的政策性、时限性、复杂性,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影响较大。要办理好此类公证,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公证员在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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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是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从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到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该项业务都被确定为公证机构基本证明业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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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
保全证据公证成为公证业务新的增长点,并具有巨大的开拓空间.这已成为业内的共识。笔者认为.“保全证据公证”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从“公证”的字面意思来看,“公”原本指的是国家权力效力,而“证”就是“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的十一类公证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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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呈现"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态势。鉴于该类案件的特殊产生环境,加之当事人本身取证能力有限,故在与网络有关的侵权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权利人都会借助公证保全证据。对于公证证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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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时,马福海委员提出,为了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方面的职能优势,减轻法院的负担,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公证机构是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①目前我国在民法方面实施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保全,二是公证机构,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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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全证据公证业务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被运用到了诉讼和仲裁过程中,有些甚至成为决定案件裁决的关键证据.公证保全的证据得到广泛的运用不但极大促进了公证业务的发展,而且也有效提升了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但随之产生的一个问题在于,随着公证保全的证据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审判的领域接受法官的审查、律师的质证,证据本身的质量要求也相应提高.要使公证保全的证据能够满足司法审查的要求,公证员除了要严格依照公证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更要作好接受司法审查的心理准备,以符合诉讼证据规则的标准来要求自身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所以,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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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公证机构所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数量越来越多,种类也日趋丰富,公证员从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并使保全证据公证越来越深入人心,成为公证业务发展的又一大领域,可谓成绩斐然。与此同时,面对形形色色的公证事项,公证员们一直试图寻求一般性的规律来指导保全证据公证实践,以保证公证书的应有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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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公证法》实施4周年。伴随着江西省经济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江西省公证事业也取得了明显进步.由原先的遗嘱、财产继承、赠与的传统“老三样”,向网络证据保全、红歌会现场监督等新型公证事项拓展。近日。记者从各公证机构采访了解到一些特色公证事项.深刻体会到,公证工作已逐步从“鲜为人知”走入“寻常百姓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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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都有申请受理阶段.一般来说公证事项的启动对公证处来说都是被动的.证据保全公证也是一样。根据相关程序和各级公证协会的办证指引.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一般都要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情况说明、公证申请书和保全证据有关的证明材料。基本的材料齐全后.进行受理然后审查。但在实践中.公证员一般是审查了相关材料后.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把审查放在受理之前.似乎更加符合办证的思维和习惯。在面对公证申请和公证咨询时,公证员应该怎样审查?我的办证思路包括三个步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