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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7)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精神,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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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6)
正宁政办发[2018]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4月29日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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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22)
<正>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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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17)
<正>甬政发[2017]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要求,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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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Z2)
<正>晋政办发[2014]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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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7)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国办发[200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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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25)
<正>鲁政办字[2017]1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部署要求,做好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山东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李群(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组长:孙建功(省政府副秘书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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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8):42-46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宁政办发[2013]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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