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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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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方式为不作为犯 ,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义务来源为有权机关的依法责令 ,根据现有法律可以作出责令的机关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本罪的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 ,其停止形态只存在既遂犯。本罪可能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的情形 ,在特定情形下共同实行犯也可能成立。本罪不存在自首的可能。判决生效后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如果查明其财产属于其他犯罪所得 ,在维持原有判决的效力的情况下 ,与本罪进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
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实体法规定的把握不确,其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说明来源”性质。该款前半段是立法者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一项实体性行政义务——即“说明来源”,该义务同时也作为后半段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不作为)中的前提性作为义务,前、后半段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整罪状和罪刑规范。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的客观行为要件,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对象的自我证明”。该行为要件不产生任何“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含义和不产生证明责任“例外”分配的效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学界有不作为说、持有说、作为与不作为说之争,文章对以上各种学说作了探讨,进一步分析了持有的性质。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剖析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诸种观点的基础上 ,独到提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应当由表现为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双重行为复合而成。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巨额财产的监督权。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说明”的行为是犯罪客观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6.
本文主要讨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根据,即已经处于具体危险状态的法益、作为义务和罪质等价性。已经处于具体危险状态的法益解决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处罚的法理根据,作为义务解决的是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质等价性解决的是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相似文献   

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于犯罪本质论出发 ,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或支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且不能给予合法说明的否定评价 ,而非有罪推定 ;其行为基于犯罪行为论出发 ,是超常规形态的多样性行为方式 ,而非“持有”或“不作为” ;“不能说明来源为合法”从犯罪构成论出发 ,是犯罪构成符合事由 ,而非程序上举证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抗税罪的立法演进入手,分析了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认为两者的区分应以刑法规范中一定的身体运动为标准,在抗税罪中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行为方式是并存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认为对于它们的区分应以特定的法律义务为标准,抗税罪的实质是拒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应属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9.
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领域中的核心要素,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犯罪的主要依据.作为义务的来源或称作为义务的根据,是指作为义务的产生条件,也即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具有防止结果或犯罪事实发生的义务.在刑法理论上,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明文类型化的犯罪,其作为义务的来源不发生问题,而不纯正不  相似文献   

10.
等价性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主要根据,在理论上明晰等价性的概念、内涵及性质,对于解决司法上处理不纯正不作为犯出入罪的混乱局面具有重要意义。等价性判断的逻辑起点是作为义务的存在,作为义务侧重于从原因力上解释不作为的可非难性,而等价性侧重于从结果论上说明不作为的可非难性。  相似文献   

11.
“熊猫烧香”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其所涉及的刑法学问题主要是对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定罪量刑,对此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持有不同的观点。因此有必要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认定“后果严重”以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更加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2.
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而不是公民的其他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捏造的不需是犯罪事实;向谁告发也不是成立本罪的关键问题;本罪是属于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情节犯。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4.
司法介入中国足球“黑哨”问题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足球“黑哨”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已达到了犯罪程度。面对足球“黑哨”问题,司法应该介入。中国足球协会名为社会团体法人实为足球运动管理机关,它被赋予了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足球裁判的法律地位应为国家工作人员。吹“黑哨”的足球裁判主要涉嫌受贿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外国刑法都把体育竞赛中的贿赂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5.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颁布以后设立的新类型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其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产生了一些理论和司法适用上的问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罪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包括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罪与非罪的界定,要看私分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可支配性及发放手段是否具有一定的非法性。  相似文献   

16.
入户抢劫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入户抢劫行为都能顺利完成。因此,作为结果加重犯的一种入户抢劫也存在未完成犯罪形态。对入户抢劫未完成犯罪形态的认定,应注意入户抢劫"着手"的认定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问题。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使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着手",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应限定于行为人尚无实际非法占有、控制户内他人的财物。准确地认定入户抢劫的未完成犯罪形态,区分入户抢劫的犯罪预备与未遂、犯罩未遂与既遂,能够更充分地体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有制于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结构问题具有特殊性,加之刑事立法的缺失,造成对其处罚的根据不明确,这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相悖,引起了过多的争议,文章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的逻辑结构和规范结构进行了剖析,从而说明对其处罚并不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8.
新《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及该条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郾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确定的罪名不当,应确定为四个罪名,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罪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2郾该条第4款在刑法理论及逻辑上存在矛盾,应将阻碍安全工作任务罪与拒绝履行国家安全义务罪分列。另外,新《刑法》第242条的规定纯属多余,应予删去。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活动中,推定能够用以间接证明正常前提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犯罪事实,但是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刑罚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和保障之一,因而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发挥其功能.通过二者的引申,可以认识到现行刑法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而且有必要从这两种意义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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