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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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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债的保全之有关撤销权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依照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还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故而应以诉讼方式行使之。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范围以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人的债权为限,并且该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2.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为应付资金紧张,需要进行融资,并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为确保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优先清偿,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开发商出具"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或者直接与开发商及承包人签订一个三方合同,要求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承包人自动"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究竟如何?一、优先受偿权可否承诺放弃的三种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3.
隋卫东  隋灵灵 《法学论坛》2007,22(5):132-13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障碍,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竞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实践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当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该按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预告登记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淑华 《法学论坛》2008,23(2):110-116
<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承包人债权的实现,但是该条款在适用中却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实现应有的立法价值.为保障交易安全,基于优先受偿权与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我国立法应借鉴德瑞等国的做法,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纳入预告登记制度,承包人就其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及相关事项进行预告登记后,在登记的数额范围内,工程价款请求权产生物权优先效力,可以对抗就该建筑物设定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未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承包人同意而对建设工程进行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债权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是否以债务人的主观恶意为其构成要件呢?本文认为债权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仅以受益人的主观恶意以为足矣,并不需要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恶意性。债权撤销权制度是以撤销债务人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的。从目的的角度说,只要债务人有损害债权的实现的行为就足以行使撤销权了。债权撤销权制度的本质在于平衡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所以文中认为债权撤销权不以债务人主观恶意为必要。  相似文献   

6.
破产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纠正债务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实现对普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从而确保破产财产的最大化和保护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破产撤销权制度从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两方面进行设计,欺诈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偏颇性清偿行为则主要有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既存债务事后提供担保、危机期间的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虽然认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被拖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然而,该司法解释的实施给骗取贷款者及逃废银行债务者以可乘之机,增加了银行抵押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性风险,对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和冲击。本文提出降低和化解工程价款优先权给银行贷款带来风险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8.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承包人收回工程欠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但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多数需经必要的司法程序。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对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进行探究,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债务,故意放弃自己的债权,甚至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担保物,从而损害了担保权人(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担保权人是否可以对担保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来保全和实现自己的担保债权?本文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精神来分析和探讨这个问题。一、 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分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  相似文献   

10.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的效力,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担保物权,如果其不具有必要的公示性,必然会损害交易安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预告登记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至性,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参考,对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虽然认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被拖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然而,该司法解释的实施给骗取贷款者及逃废银行债务者以可乘之机,增加了银行抵押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性风险,对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和冲击.本文提出降低和化解工程价款优先权给银行贷款带来风险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12.
评《合同法》第286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法》第 2 86条对于矫正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失衡的地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款及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标的物的范围以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等方面均有缺陷。为此作者提出下列建议 :( 1)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 ;( 2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价款及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 3)应进一步明确“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范围 ;( 4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之“合理期限”以 2 8天为宜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应自工程价款确定之日起更为合理 ,承包人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司法程序应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3.
何鑑文  王双 《法制与社会》2015,(2):242-243,247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使债权的平等受偿从形式平等延伸到实体平等。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公布施行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行使期限以及相对于其他权利的受偿顺位等问题。批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未竣工工程,这些已停工工程以后可能复工也可能不复工,若停工状态持续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如何得以保护。本文对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及各地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简要分析,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 ,使已经处分的财产回复原状 ,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法律特征为 :( 1 )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 ;当债权让与时 ,撤销权也随之移转 ;当债权消灭时 ,撤销权也随之消灭。 ( 2 )债权人撤销权的产生来源于法律的直接…  相似文献   

15.
撤销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1。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关于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只在第74条作了原则性规定。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虽就债的保全制度作了16个条文的解释,但其中撤销权仅占4条,有些问题很有可能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争议。本文试图就撤销权行使中不甚明晰的若干问题,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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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 ,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害及债权人利益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 ,也称废罢诉销权 ,起源于古罗马法 ,为罗马学者保留斯所创 ,所以也称保留斯之诉 ,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①。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后世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继承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  相似文献   

17.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是指一以特定的物,即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为标的物,担保承包人的特定债权即工程价款的实现。该权利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源自于债权。因此,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时间上的限制。由于《合同法》对此  相似文献   

18.
王玮玲 《法学论坛》2020,(1):97-105
由于对《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无效时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作为对债权平等性的法定突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必须具备充足的正当性基础;同时,出于对其他债权人利益衡平之考虑,必须严格限制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合同无效体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相关司法解释不具有赋予特定情况下的无效施工合同以有效合同效果的正当性,因此产生的债权不应具有优先受偿之效力。  相似文献   

19.
与建设工程价款清偿问题有关的权利冲突,成为了经济生活中的矛盾焦点与司法审判上法律适用的信号盲区,尤其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存在很大分歧。本文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了评价,认为定性为优先权是最佳选择,进而揭示了优先权制度的价值,提出了优先权的立法构想,并以优先权作为理论基础,论证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相似文献   

20.
<正>在破产程序中,出于平衡各方债权人利益等因素考虑,管理人往往倾向于以部分房产已出售不属于破产财产,因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债权)金额也应相应分摊等理由缩减权利人优先债权金额,且该等缩减一般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方式出现。该等缩减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重大争议,且有可能构成对工程款优先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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