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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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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责任是指有责主体因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承受的合理的负担。这一概念涵盖以下方面:第一,有责主体即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第二,立法为有责主体设定之法律义务;第三,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第四,违反义务事实须由专门国家机构依法确认并强制追责;第五,基于违反义务之事实而应由有责主体强制承受之法律负担。对于公证员而言,法律责任是指公证员因行使公证职权不当,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在德国.公证人的信誉是至高无上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和认证书的真实性毋需怀疑.也不用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办理公证的真实性。办理遗嘱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及办理股东会公证等.公证人一人就可以办理.无需两个公证人员在场。但是.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公证人作假.就会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公证人的信誉不单单依赖于个人的道德品质,而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3.
郭岳萍 《中国公证》2006,(10):19-20
公证人在法国是个历史悠久的职业。最早可以追溯到七百年前法国国王在巴黎任命的十四个公证人。七百年后的今天,法国有8500名公证人,公证人的作用在这七百年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明确了现代公证人的作用。该法典中提到,公证人要制作法律认可的公证文件;公证人是具有公共官员和自由执业双重性质的职业。既要担当自由执业的风险。又享有国家给予的相应的权利,遵守严格的执业准则,即公证人是为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员,但公证人不拿国家工资,按自由职业者方式独立执业.自主决定公证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法学》1989,(8)
公证人的立场是指公证人与公证事项两造当事人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公证人的正当立场,是指有利于公证人所处的时代经济发展的公证人立场。公证人的立场有时表现为公证人所具有的身份。公证人的立场和公证人的身份表现为以下的关系:公证人的立场相同,但公证人的身份不同;公证人的立场不同,但公证人的身份相同。公证人的各种不同的身份,都是由各个时代的经济形态通过社会或国家间接决定的。公证人在进行公证行为时应处于何种身份,应当根据公证人所处的时代经济背景来确定。  相似文献   

5.
梁威  鞠晓东 《行政与法》2006,(1):128-128,F0003
就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及其种类等方面来研究公证人的法律责任,从而规范公证法律行为,构建和完善与国际接轨并符合中国国情的公证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6.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由此.公证职业道德是指公证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公证职业道德给公证行业发展、公证人的思维及实践带来了深刻影响。笔者认为,公证职业道德是形而上的抽象原则与形而下的具体规则的完美结合。比如.公正是公证职业道德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公证职业的立场和价值,公证人应始终心存公正观念、保持中立。  相似文献   

7.
许勇 《中国公证》2014,(3):89-89
正青年公证人,从年龄上处于承上启下的阶段,从工作而言,是充满活力的一群人;对于公证这项事业而言,是一个继往开来的群体。他们对我国公证业的重要性,可以用三句活进行概括:第一句:青年公证人,是公证职业的主力军,是公证发展的中流砥柱。第二句:青年公证人,是我国公证创新的主体。第三句:青年公证人,代表着中国公证的今天,决定着中国公证的明天,是中国公证的新希望。青年公证人是中国公证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不容轻视。那么,青年公证人如何才能成长为创新型的实践人才,成为中国公证业能继往开来的一代人,肩负起应承担的历史使命呢?一要有事业心,不能把公证仅作为一份谋生的工作人生因事业而美丽。事业心,是一个人对所从事职业  相似文献   

8.
《中国公证》2012,(2):11-12
随着我国公证事业的不断发展.公证文艺创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且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文化百花园。小说对大家而言并不陌生.但以小说这种文学形式反映公证行业状态的在我国尚属首例,因此,小说《公证人》是中国公证文化百花园中的一朵瑰丽奇葩。透过《公证人》这部长篇小说,  相似文献   

9.
法国公证制度简况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颖 《中国司法》2008,(4):96-98
一、法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架构 (一)当代法国公证概况 公证人在法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职业。目前,法国共有8546名公证人,其中17%是女性,公证人平均年龄为49岁,公证辅助人员5.1万名,公证人事务所4502个。法国公证人的主要业务领域是房地产、建筑业、公司事务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商业贷款也是公证人的业务,但并不由公证人垄断,而是与律师平等竞争。公证人在办理房地产公证业务的同时还代表国家收取不动产交易税。  相似文献   

10.
秦世平 《中国公证》2009,(12):17-22
一、公证立法 目前.奥地利专门规范公证人和公证的活动全国性法律主要有三部:一是1871年制定、沿用至今并经多次修改的《公证人法》(The Law on Notaries Public of 1871),主要内容包括公证人的职责、公证人职位的取得与丧失、公证责任保险、公证人执行职务的规定以及公证档案管理等。  相似文献   

11.
蒋轲 《中国公证》2008,(5):25-26
公证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人一向被誉为诚信的使者、安全的卫士.有人认为,公证人对法律安全的维护无非是指公证人通过办理公证为当事人提供交易上的安全.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法制建设逐渐加强,人们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普遍提高.如今对于老百姓来说,公证、公证人已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经济的发展,使得国民的私有财产日渐丰厚,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公证在社会的经济及民事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日趋凸现,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期望值更高.增强公证人法律责任,提高公证质量,塑造优良的公证形象、增强公证的公信力乃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由公证人依照公证法规办理公证事项,这是世界各国公证制度的共性。但是,因社会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又各有其特点。我国公证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一、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限定缘由一般观点认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起源于古代意大利.发展于欧州诸国。当时学者认为,罗马法上的法庭自认可以作为债权人取得执行权的依据.推而广之.凡债务经债务人在法庭或公证人面前承认的,均可以不经裁判程序,而直接执行①。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发展到今天.学者们大多认同该制度是基于效率考量.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公证人的审查,而赋予公证文书可直接被执行之特殊效力②。  相似文献   

15.
在法国的法律体系中.公证制度可谓独树一帜.法国民事领域的诸多立法规定颇具特色,与此不无关系。法国公证传统由来已久.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渊源.13世纪就已形成了类似当今的公证业.早在1270年法国就建立了公证制度.当时就有60名公证人.以后公证人逐渐扩展到全国,公证人最多时曾达到4万人。经过长达几百年历史的洗礼与积淀.如今“公证业是法国法律界的第一大职业.它占有45%的营业额”,在法国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也许人们会想.任何公证人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并非如此。公证人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公证工作中都在做些什么?他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他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还是分离的?有人认为。公证过程的结果——公证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一种法律效力比较强的证据.公证的过程仅仅是出具这样一份作为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记录者,公证处则仅仅作为一个“公共登记处”。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似乎只是要得到这样的一份公证书。从表面上看.确是如此。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真实、合法且符合程序规定便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或进行诉讼.或办理产权过户.或办理出国手续等。如把公证机构看作一个“工厂”。其所生产的“产品”似乎仅仅是公证书。但是,如果对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的思维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动机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理解的片面性。那么,公证过程还产生了什么呢?  相似文献   

17.
薛凡 《中国公证》2005,(10):26-28
一、传统与创新--中国公证人在物权领域实践的简要回顾 (一)回顾之一:从传统开始出发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中国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之初,作为民事公证的一部分,物权领域的公证就已经出现在中国公证人的面前.就业务类型而言,主要是对自然人之间不动产的赠与、继承,对为处分不动产而设立的遗嘱和遗嘱生效后订立的遗产分割协议作出公证.这些公证的基本意义除了公证自身特有的"预防纠纷"的价值外,从物仅登记的角度来讲,主要是作为物权登记的一种前置程序,旨在确保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但总体论之,上述公证业务仅是中国公证人在物权领域实践的起步,更多地属于传统的公证业务,品种也比较单一,公证人还远没有实质性地介入物权登记本身.然而幸运的是,在时代的前方,一个更宽广的世界已经向中国公证人发出了召唤.  相似文献   

18.
一、公证过程的性质 作为“动词”意义上的公证,主要是指公证的过程,公证的证明、判断、引导、预测等功能也是由公证人在公证的过程中具体实现的。因此,公证的过程同时是公证人证明的过程、判断的过程、引导的过程、预测的过程。证明的过程是以真实性确认为内容的。公证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首先表现的是其证明职能。  相似文献   

19.
公证的效力渊源于公证人代表国家表达的意志。这种裁决性思维下产生的的公证效力观念,不仅支配着公证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它还影响着社会对公证的评价并进而加重了公证人的责任。由于这一假定。公证人对法律行为公证的主要任务不再是体验和记录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提供咨询利益,而是利用自己有限的发现手段去发现那些只有借助国家强制力才足以发现的事实。这一观念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加重了公证人的责任:其一。在咨询利益方面.不仅要对特定的作为咨询利益购买人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还要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其二.在证明利益方面。不仅要对借助公证证明才得以确切地认识事实的不特定社会公众承担责任.还要向早已对这些事实真相心知肚明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因为这一观念不仅赋予公证人对行为合法性的主观判断与真实性证明以相同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20.
法国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诞生地,其规制之完善,效用之充分,佳誉之卓著,在世界各国同行业中首屈一指.因此,研究和借鉴法国公证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同类制度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仅就法国公证制度的特点略作管窥.一、自由性.指公证职业.在法国,公证人是自由职业者.这种“自由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当事人有选择公证人的自由.在法国,当事人选择公证人,就如同选择自己的律师或医生一样自由一按照法国公证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证人只能在他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同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一致)内行使权力,即可以在当地制作并签署公证文书.然而要求公证人在一指定地点行使职权并不妨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有自由选择公证人的权力.如果他的公证人没有参加,他就可以要求他参加;如果两个公证人都有权作成文书,那么该文书就有他们两人共同签署;如果两个公证人中有一人无权制作文书,那么,就应当将文书送到有权制作文书的公证人那里去签字,而另一公证人到签约地点向其当事人提供他所需要的帮助或建议.(二)独立执业的自由.在法国,公证事务所系由公证人出资兴建,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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