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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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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案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反响与诸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集资诈骗罪中不特定对象的研究,揭示出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指出了民间融资市场的混乱现象,并提出了堵疏民间融资市场才是根本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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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吴英假非法集资之手缔造的“暴富神话”破灭了,但我们在为此感到欣然的同时,不能不提防“张英”、“李英”们卷土重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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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到2012年发回重审被判死缓,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司法内部工作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热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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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集资诈骗案 【案情】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承诺付以高额利息,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从11人处筹得人民币7.7亿元。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消费支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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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集资诈骗案折射出刑法如何应对金融犯罪的问题,如何在保护和惩罚之间实现平衡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如何避免刑法保护的失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的集资是否存在骗与被骗的相对关系以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的集资是否还存在间接被骗人和间接被害人等。这些问题需要从社会和刑法自身的多个角度进行思考,也是准确认定此类案件的必要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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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强调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避免客观的依结果归罪;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应该关注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行为间的互动。就本文述及的两个典型案件而言,不宜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可考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英定罪;因涉案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备受质疑,无法认定曾成杰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时,既要避免唯数额论的倾向,又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和舆情民意对量刑所起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尽量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以尽快推动立法上废止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