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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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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  相似文献   

2.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2,(2):7-7
▲浙江高院吴英案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1月18日,备受瞩目的亿万富婆吴英案二审终于有了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因此维持一审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曾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  相似文献   

3.
对吴英案的定陛一直存在争议: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还是民间借贷?如何定性决定吴英生死命运。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吴英筹集资金虽然数额巨大,达数亿元,但并非以占有为目的,筹集来的资金全部投入发展企业,  相似文献   

4.
张绍谦 《法学》2012,(3):3-10
本文从刑法是否应当对集资诈骗罪规定死刑、吴英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本身所表现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对吴英判处死刑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效果等三个层面,对吴英为何不应判处死刑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5.
《政府法制》2012,(9):9-9
吴英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吴英案被泛称为涉及非法集资,这个说法稍微有点笼统。通常理解的非法集资,就是刑法概念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长期受到法律界人士诟病,曾轰动一时的企业家孙大午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牺牲品。但是,法律意义上的非法集资不光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集资诈骗罪,本次法院判处吴英的罪名就是集资诈骗罪。  相似文献   

6.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2,(6):7-7
▲浙江高院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改判死缓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  相似文献   

7.
《政府法制》2012,(9):10-10
控、审方的理由也很有说服力 从控、审的角度来看,判吴英集资诈骗的理由也非常充足。  相似文献   

8.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2,(5):7-7
最高院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依法裁定发回重审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  相似文献   

9.
集资之祸     
沙沙 《检察风云》2013,(6):63-65
在不景气的经济大环境下,温州老板的跑路,浙江东阳吴英的集资诈骗案沸沸扬扬地被媒体热炒,“民间集资”正当与否?罪与非罪等话题重新“被敏感”。一场声势浩大的“清网行动”席卷神州大地,铁拳挥向曾经风光无限的“大老板”们。  相似文献   

10.
吴英最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一度困扰江苏省常州市民的可能比吴英犯罪性质还要严重的陈晓飞借资11亿元的经济大案开始显山露水。  相似文献   

11.
吴英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案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反响与诸多的关注。本文通过对集资诈骗罪中不特定对象的研究,揭示出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指出了民间融资市场的混乱现象,并提出了堵疏民间融资市场才是根本之举。  相似文献   

12.
神话的破灭     
哲疆 《江淮法治》2010,(6):24-25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吴英,这位出生在1981年的亿万女富豪曾经名动一时,不过,从2006年4月本色集团横空出世,到2007年2月公司解体,她的财富神话只有短短的300天。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非法集资人民币近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近3.9亿元。  相似文献   

13.
张向永 《法人》2007,(2):121-121
尽管吴英假非法集资之手缔造的“暴富神话”破灭了,但我们在为此感到欣然的同时,不能不提防“张英”、“李英”们卷土重来。  相似文献   

14.
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到2012年发回重审被判死缓,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司法内部工作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热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从  相似文献   

15.
吴英集资诈骗案 【案情】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承诺付以高额利息,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从11人处筹得人民币7.7亿元。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消费支出。  相似文献   

16.
冯嘉敏  李燚  雷潇潇 《法制与社会》2013,(15):114-116,125
一直以来,我国都存在着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界限模糊、难以区分的问题。吴英案不是集资诈骗罪的首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只有理清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并完善相关制度,才能有助于维护市场金融的稳定。  相似文献   

17.
薛进展 《法学》2012,(3):11-15
吴英集资诈骗案折射出刑法如何应对金融犯罪的问题,如何在保护和惩罚之间实现平衡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如何避免刑法保护的失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的集资是否存在骗与被骗的相对关系以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的集资是否还存在间接被骗人和间接被害人等。这些问题需要从社会和刑法自身的多个角度进行思考,也是准确认定此类案件的必要考虑。  相似文献   

18.
“被告人王菊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月23日,被外界称为“台州吴英”的原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菊风,因非法集资4.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19.
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强调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避免客观的依结果归罪;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应该关注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行为间的互动。就本文述及的两个典型案件而言,不宜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可考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英定罪;因涉案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备受质疑,无法认定曾成杰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时,既要避免唯数额论的倾向,又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和舆情民意对量刑所起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尽量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以尽快推动立法上废止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20.
吴英家书     
背景生于1981年的吴英是浙江省东阳市人、浙江本色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以浙江"亿万富姐"的头衔闻名遐迩。2007年,因涉嫌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7亿多元人民币,吴英被警方逮捕。自2007年吴英被捕之后,其父亲吴永正一直为女儿做无罪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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