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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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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方式有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就证券虚假陈述而言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应结合运用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 ,以惩治虚假陈述责任人。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为了保护大量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利益 ,有必要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追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管理层等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并采用派生诉讼继续追究有关主体因虚假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以使责任落实到侵权人。  相似文献   

2.
在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方面 ,应当根据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与客观需求 ,借鉴美国作法 ,采纳“推定信赖”的原则 ,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另外应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制度。在赔偿原则与赔偿范围方面 ,应在填平原则的前提下 ,对受损投资者的间接利益损失予以支持 ,增加造假者的代价。  相似文献   

3.
虚假陈述是证券欺诈行为之一种,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在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的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原告需就虚假行为本身和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些规定不合理.应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人范围扩及专业中介中服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证券监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条件.利空的虚假陈述也会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应扩及相关费用.  相似文献   

5.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类型。我国相关立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但,仍然存在责任体系不完备、缺乏专业性、利益保护不平衡、免责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立法应当对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  相似文献   

6.
消费者基于明显不实之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广告代言人无需承担责任;在真假难辨的虚假广告中,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均需承担责任。代言人基于信赖责任和获得利益而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代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存在虚假内容时,其与广告主承担直接连带责任;在其不知情时只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代言人对其是否知情承担举证责任。广告主与广告代言人之间就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消费者。  相似文献   

7.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象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后果是否应当追究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代言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名人利用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向其传达虚假、夸大的产品或服务信息,误导并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名人侵权责任的认定,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宜.代言人在广告中的虚假宣传是和其他行为主体勾结而共同实施的行为,应同其他行为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虚假陈述概念的分析,以及比较国内外有关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归纳出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和行为分类,同时指出在认定虚假陈述时应当注意区分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如何判定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难点,也是长期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大难题。借鉴美国普通法和证券法对因果关系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对于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积极意义。但是,该规定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比较美国证券法论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确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定性为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应包括发起人及发行公司、发行公司的重要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承销商。对于责任主体责任的承担,除发起人及发行公司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外,其他三类主体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损害赔偿,应借鉴美国关于确定赔偿范围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即实际价值计算法、实际诱因法、实际差价计算法,着重于对投资者直接损失的补偿,不支持间接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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