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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我国犯罪概念的定量性探析犯罪未遂问题——兼谈知识产权犯罪未遂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洪兵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3):10-13
根据我国犯罪概念含有定量因素的特点,数额犯和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均属于数额犯或者情节犯,故知识产权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2.
刘洋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82-89
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3.
陈洪兵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4(3):10-13
根据我国犯罪概念含有定量因素的特点,数额犯和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均属于数额犯或者情节犯,故知识产权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是以一人犯罪既遂模式加以规定的。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以及《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5.
蔡正华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1):29-34
作为数额犯的特殊类型,纯正数额犯中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以及属于该罪的哪一停止形态,应当坚持"先既遂,后未遂"的评价路径,并坚持既遂和未遂非此即彼的原则。对于纯正数额犯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总体数额"外的数额,则需要在确定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总体数额"及既选犯罪形态后,根据"犯罪总体数额"之外的涉案数额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在"犯罪总体数额"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以内酌情从重适用法定刑。 相似文献
6.
石启龙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3):37-39
结果加重犯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而结果加重犯的中止形态又是该问题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以犯罪中止为视角来论述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问题,则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形态可具体分为中止犯的结果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中止犯。 相似文献
7.
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志中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76-79
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 ,存在何种样态的未遂 ,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本文在探讨了结果加重犯之概念的基础上 ,对学者们有关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的诸种观点了分析 ,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作者认为 ,( 1 )加重结果已经发生 ,但基本犯罪未遂的情况下 ,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 2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发生均为故意 ,但未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况下 ,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更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相似文献
8.
徐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38-141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形式与实质相结合为标准。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是形式上齐备构成要件,实质上对公私财产权益造成了实质的侵害,这一标准对于抢劫罪普通犯和加重犯(包括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都是适用的。加重犯本身无所谓既遂未遂,加重犯的既未遂实质就是所依附的基本犯罪的既未遂。 相似文献
9.
鞠佳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6):82-86
结果加重犯是以基本犯为前提的一种犯罪形态。从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以及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联系科学认识结果加重犯的内在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客观分析其具体法定刑配置,可以看出,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配置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目标是应大致遵循一定的基本标准,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0.
结果加重犯历来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结果加重犯相对于普通犯罪行为(即结果加重犯中所称的基本犯)而言,具有较为特殊的构成要件特征,由此使得结果加重犯成为在刑法范畴中情况比较复杂的犯罪形态。本文尝试从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入手,揭示出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构成方面的异同,以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