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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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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执行程序做了一定的调整,并初步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赋予案外人以诉的方式维护实体权利的救济途径,平衡了效率化的执行与执行的实体正当性要求之间的矛盾冲突。程序重构案外人异议之诉,能为执行实务提供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导。  相似文献   

2.
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体系存在一定缺失,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缺失导致救济失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的不合理设置致使我国出现了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这一不合体系的制度.执行异议之诉的应然体系应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我国的执行异议之诉体系应参照应然体系予以完善.具体体现为建立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以及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取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3.
中国立法模式下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其内涵宜界定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书面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后,在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况下,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停止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救济制度。其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救济诉讼。我国书面异议前置的程序设计,目前来说是合理的。案外人应当在识别与其他救济制度的分工后,有选择地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4.
关于案外人再审之诉的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传统民事执行救济的学理有了突破与扩展。案外人再审之诉与异议之诉有相同之处,亦有诸多不同之处。在立法中,对于案外人再审之诉应进一步明确制度,提升法律层级,取消不当限制,细化、厘清该制度使之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5.
由于法律机制不合理,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不能有效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其违背了民事司法的基本精神。文章对该制度的不合理之处作了具体分析,并上升到诉讼价值的高度进行评价。建议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设立“执行异议之诉”。在考虑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实际的基础上,对设立执行异议之诉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我国执行救济制度中的执行异议之诉,无论是制度的设置还是有关法条的规定,均存在诸多需要修改与完善的地方。为此,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深入探讨现行规定中的不足,既是学理也是立法应当重视的问题。本文针对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异议之诉的称谓、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前置审查程序的设置、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的立法规定、被执行人(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组织形式、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竞合及其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讨,并结合执行实践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设想。  相似文献   

7.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外人在执行阶段可提出三种执行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程序异议、针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实体异议、认为刑事裁判认定赃款赃物错误的实体异议。不同于民事执行异议的三种救济路径,司法解释对刑事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只规定了两种救济路径:复议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复议程序适用前两种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第三种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通过复议程序解决刑事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异议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刑事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认定赃款赃物错误的异议,均存在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8.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执行进行了大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对民事执行制度,第202条和第204条增加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异议处理的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民事执行异议制度初步建立。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从总体上说,我国民事执行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完善此项制度。  相似文献   

9.
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事由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选择标准应依据既判力来定,从原判决的主文与案外人的异议是否有关为标准来区分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这有利于程序的稳定和提高执行的效率。  相似文献   

10.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起和审查缺乏必要的监管运作机制,致使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随意性比较大,滥用执行异议的现象也比较突出,而且对个别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合谋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这些问题的存在,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浪费了诉讼资源,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对上述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完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还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当一个案件通过媒体进入民众视野后,大部分民众对案件的关注,更多地是建立在已有的先见之上,而不管法律下的事实认定。由此,舆情给法官审判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在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下,面对舆情,法官应当根据预期受众、社会共识度和社会效果,或侧重详尽事实、或加强说理论证,有选择地完善判决书,法院应当从舆情规律的把握出发,采取分阶段引导舆情和建立舆情危机应对机制等措施,帮助法官直面舆情、积极减压。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补救的范围以及他们诉权的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它对法院正确履行应有职责和对当事人正确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文章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揭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标的是指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我国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吸收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基础,形成民事纠纷说、新二分支说、分别识别说与为实践部门普遍接纳的旧实体法说等诸学说。其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进行。从利于诉讼实践的角度出发,仍应坚持实体法学说,但诉讼标的的识别要以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请求权为准,未向或未能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请求权不能作为识别依据。  相似文献   

14.
从立法宗旨、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二审程序中的刑事赔偿不能作为二审法院量刑时的参考意见,但这并不影响赔偿行为在刑罚执行体系中作为减刑和假释的参考依据。应该通过加强一审中就赔偿与量刑关系的解释说明工作,优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以及适当引入人民调解等措施,尽可能地将刑事赔偿问题化解在一审程序中。  相似文献   

15.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在四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判例,对该制度在原告诉讼资格方面的创新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相比于美国,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尽管我国贵阳等地区开创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贵阳模式”,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主要以公民个人、相关组织、团体、检察机关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因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导致各地法院在对该类案件的受理、审理方面没有统一做法,大多数案件陷入了“社团难受理,个人多败诉”的困境.因此,应适当借鉴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适格原告选择方面的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一项新权力,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等3个基本原则;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控制、处分性执行实施行为、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以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犯罪等行为;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刑事立案3种监督方式。抗诉主要针对具有审判权性质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主要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具有行政权属性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控制、处分性的执行实施行为;而移送刑事立案主要针对执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挪用执行款物巨大、贪污受贿等行为。  相似文献   

17.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均在探索完善刑事和解程序的机制.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遇到多方面的现实性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对刑事和解的性质认识不深、操作程序繁琐、缺乏联动机制等.应该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构建公、检、法、司联动机制,探索多元化的和解方式,切实增强和解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选举权与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在诉讼救济程序层面,选举权和监督权的保障力度仍较薄弱。日本行政诉讼类型中民众之诉与机关之诉是对选举权及监督权充分保障的诉讼程序路径。探究日本行政诉讼类型,借鉴其民众之诉与机关之诉的可取之处,并将相关经验纳入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应注意事项的范畴,不仅能丰富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分类,也有助于对公民选举权及监督权的具体行使。  相似文献   

19.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的阐明制度不仅能修正辩论主义所带来的弊端,也有助于防止突袭裁判,探寻事实真相,追求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在社会诉讼观的倡导下,法官的阐明制度成为法官与当事人对话的一种纽带。法官阐明权范围的扩大成为当今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趋势。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关于法官阐明权范围的规定,我国可以效仿德国的法官实质指挥诉讼义务体系,从两个方面来界定阐明权的范围:一是建立阐明权范围的一般标准;二是明确阐明权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20.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错误的原因在于,我国非诉行政审查制度中,被执行人无法参与到法院对非诉案件的审查当中,其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后,被执行人往往投诉无门,其权益保障出现了真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要使被执行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应使被执行人有机会参与到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当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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