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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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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 1997年刑法设立的新罪名 ,1999年 12月 2 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又将其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此罪的设立和适用引起了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关注与争议。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立法基础、概念与构成要件、认定、处罚等若干问题的探讨 ,有助于正确认定此罪 ,准确适用刑罚。  相似文献   

2.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客观方面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表现极为复杂 ,由于事实上行为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操纵股票、期货交易价格 ,我国刑法借鉴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方式采取明文列举并辅之以必要概括的形式加以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 1 82条的规定 ,本罪客体方面的具体行为方式有诸多表现 ,如联合操纵和连续买卖、通谋买卖、自买自卖以及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相似文献   

3.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为了更好地区分合法投资行为与违法操纵行为,本罪中应增加“引诱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目的要件,同时,为解决司法认定的难题,应充分发挥司法推定在认定主观方面的作用,但不宜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相似文献   

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这种犯罪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的手段十分狡猾,操纵过程极其隐秘,从而给侦查造成很大困难,在此情况下,及时准确的取证是突 破案情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特别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证券欺诈案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因其违法程度不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违法数额巨大的恶性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应当由刑法加以惩处。该罪的客体是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秩序及其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其他方法”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抬高或者压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和扎空等。判断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包括异常现象的监控和调查。应当注意行为人操纵故意的把握。  相似文献   

7.
一、增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必要性 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权利凭证。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8.
变动操纵是指通过连续买卖、散布虚假消息、做虚伪表示等手段以引诱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而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是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一种犯罪形态。美日等国对于其性质、侵害法益、构成要件、规制措施等都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我国应将变动操纵行为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一种加以立法规定,并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方式做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9.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显著待征之一是经济的证券化。因而,保护、规范证券市场,使之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增加规定了内幕交易罪,本文拟就此罪作一探析。一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及特征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罪的构成具有以下主要特证:(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  相似文献   

10.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双重兜底条款”须严格遵守同质性解释规则,对同质性特征的判断应当综合考察例示行为的形式类型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质内涵。司法实务中应审慎适用“兜底的兜底条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类型内含价量操纵与资本操纵两种行为模式。该罪的实质内涵是对市场的非法控制,并不等同或局限于价量操纵与资本操纵的总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的例示行为进行扩充后,原司法解释仍然有效,未被吸收进刑法条文的其他市场操纵行为仍然可以被纳入该罪“兜底条款”的解释范畴中。  相似文献   

11.
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时下,强调用法律手段惩治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共识,各国和地区出于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均十分注意通过刑事立法加强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惩治。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全一样,有关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刑事立法模式、内容、刑事责任、罪名等的规定也有很大的差异,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有利于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论内幕交易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一侵害的客体。就该罪而言,其所侵害的就是内幕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滥用的制度,“不得泄露”即学者们经常提到的信息保密制度,后者是禁止内幕信息的非法利用。二者密切联系的,但就内幕交易的立法主旨而言,“不得滥用”应是核心。现详述如下:利用证券信息作投资决定,是投资者的基本投资权利。…  相似文献   

14.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严重破坏了我国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应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表现、主观方面、罪与非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对该罪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因此,研究该犯罪的构成特征及防治时策,时于有效地遏制这种犯罪的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操纵证券市场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操纵证券市场的本质是价格操纵 ,操纵价格是一种最常见的证券欺诈方式。操纵市场行为可大体分为“虚伪交易型”、“实际交易型”、“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型”与“其他操纵行为”等四大类。建立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能够有效的遏止操纵市场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郭晓霞 《工会论坛》2009,15(2):138-139
依法规范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控制证券交易中的风险,对于投资者保护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发行人是证券的设计者,应对其产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证券法将投资者保护作为立法宗旨,禁止操纵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证券市场还存在不能运用法律手段防范的其他风险。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因此,研究该犯罪的构成特征及防治对策,对于有效地遏制这种犯罪的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证券操纵行为几乎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痼疾,以虚伪交易方式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是操纵者惯用的手法。虚伪交易可进一步分为冲洗买卖和相对委托,为厘清二者间容易产生混淆的几个问题,需从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及主观要件等方面加以认真剖析。  相似文献   

20.
提要从房地产违法交易行为的危害性、民法和行政法对房地产违法交易行为规制的局限性、国外立法对市场相关违法交易行为的规制、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于证券市场违法交易行为的相关犯罪规定等方面来看,房地产违法交易行为应予犯罪化。在将房地产违法交易行为入罪的时候,可以考虑参照证券犯罪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增设编造并传播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罪、操纵房地产市场罪两种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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