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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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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谈在商标审查中对近似商标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禾 《知识产权》1993,(2):16-18,23
判断一个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近似,是商标审查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商标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是商标局在商标审查工作中所  相似文献   

2.
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商标异议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商标审查机关和法院在裁定审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过度重视在先权利的保护而忽略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先著作权的载体已经被注册成为商标的场合,如何平衡在先著作权人、在先商标权人和在后商标申请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往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竞合、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判定、在先作品著作权认定,以及申请商标是否抄袭或复制在先作品等重要实体与程序问题。文章从一起代表性案例出发,对这些实体与程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对商标审查和法院裁决形成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3.
对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反向假冒”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晓海 《知识产权》1999,9(1):16-19
一商标权取得原则① 1.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的绝对性 按现行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一条确立了我国商标权只有基于注册才能取得的原则。商标注册取得原则包括下列内容: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核准注册在先使用的商标②;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核准注册由各申请人协商一致确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如达不成协议,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③…  相似文献   

4.
一、域名争议案件的司法现状域名与商标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商标注册与在先域名的争议,另一类是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前一类争议涉及到域名的保护问题。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但由于“域名权”及其内容目前并没得到法律确认,问题仍然没得到妥善解决。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类争议。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可以分为以下情形:(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注册为域名,并用于经营相同或类似的  相似文献   

5.
丁杰 《法制与社会》2014,(12):96+100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与该商标冲突的民事权利。商标法中的在先权有别于在先权利,是指处理在后商标权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所遵循的原则。新《商标法》的在先权条款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所列举的在先权利种类增多;限定异议主体资格符合在先权利的私权属性;异议程序趋合理化利于高效、合理解决先后权利冲突;厘定"撤销"和"宣告无效"使法律用语准确化。  相似文献   

6.
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司法实践先于法律,司法判例尽管并不一致,但均对驰名商标以特别保护,其保护均体现出商标法上保护的痕迹。但并非所有的商标都享有同等的保护,原因在于商标侵权理论的“误认”标准。《商标法》天然适用于域名侵权争议的本质———商业领域扩展的必然结果。《商标法》调整域名侵权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7.
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是指一个国家对商标保护目的、保护对象以及商标权利取得方式的基本安排。在这一领域 ,由于历史及其他原因 ,世界各国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商标权利取得原则的类型 ,既有使用取得 ,也有注册取得 ,还有同时采用使用与注册取得 ;在采用注册制度的国家里 ,既有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统一在一个共同的保护伞之下的单轨制 ,也有以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以竞争法或侵权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双轨制。使用原则注重实体公正 ,保护使商标具有价值的主体的利益 ,注册原则侧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商标权的确定性。各国或地区在商标保护的基本框架上 ,除了维持植根于自身法律传统中的原有制度以外 ,也互相汲取其他制度中体现公平性或者符合经济贸易发展趋势的做法。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发出文件,对有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现象,作了明确规定。文件指出,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文件规定,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国家工商局出示新…  相似文献   

9.
我国商标法只承认注册取得商标权,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需要理论上的解释和制度上的技术处理。理论上,在先使用产生了应该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市场利益;制度上,需要对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类型化分析,把握其不同构成。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不仅要增加对商标先使用权的规定,还必须对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主要情况进行整合,做出全面规定。  相似文献   

10.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J2001年的商标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点即是对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中突条款所做的新规定。权利冲突是不予商标注册审查的考察要素,亦是对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在先权利的认定和判断是商标争议程序的理论基础,而在先权刊条款的正确理解和法律适用,对于商标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相似文献   

11.
我国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增加了立体商标这一保护对象 ,但目前法律规定比较简单 ,也缺乏相关的实务经验和理论总结。本文结合英美等国的实践 ,详细探讨了立体商标的注册条件 :非功能性 ,显著性以及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指出这些要求的出发点在于协调《商标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 ,最终目的是要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12.
论商标法上的权利丧失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是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法律问题。所谓在先权利是指成立于商标权之前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外国商标法的规定以及民法原理,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如商号权、  相似文献   

13.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把某一特定的商标用于某一商品上的一种专有权,其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未经商标权所有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或申请注册与受到法律保护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世界各国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大多制定颁布了商标法,但由于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申请、审查、注册等所作的规定不同,涉及到商标权的有关问题则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冲突,而且在涉外商标权方面,极易发生纠纷。  相似文献   

14.
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由商标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即可享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它具有排他性、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商标专用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宗旨。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商标管理法规上的重大进展,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15.
商标抢注是对已使用在先,但末依法核准登记的商标,由他人抢先予以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行为人在取得他人使用在先,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的合法的专用权后,往往要么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请求损害赔偿;要么令使用人花高昂的转让费,买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这一现象损害了在先使用人的利益,这从根本上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另外,也与商标保护立法初衷相背离。 而对这一行为的性质,却一直难于确定,它合乎法律规定,却产生了不合理的后果,因为我国商标专用权采取申请在先,注册取得的制度。…  相似文献   

16.
试论商标法中在先权的保护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先权和在后权根植于同一客体 ,它们取得的依据既可以是同一部法律 ,又可以是不同的法律。在先权和在后权因时间或者程序的先后而产生。对根植于同一客体且都是依据《商标法》但因时间和程序在先而获得的在先权 ,可分为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在先注册权、在先驰名权。这些在先权与相应的在后权可能会发生冲突。因此 ,既要按照利益比较原则、相对适用保护在先权原则、保护与限制并重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保护 ,又要依法对其加以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7.
在注册制框架下,商标权的取得与注册有直接关联,较少涉及商标使用,因此容易产生恶意商标注册和恶意商标使用问题。我国《商标法》从“非使用性目的”“非正当性手段”以及“违反合法性条款”等方面,对出于不良动机而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进行规制,形成了恶意商标注册类型化的系列条款。恶意商标虽然能取得权利外观效力,但经无效宣告制度补正后可能产生权利终止的效果;即便部分恶意商标转化成无争议商标,其使用也应受到法律规制。商标法的未来改革,应注重以商标使用为内核的正向规范和以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为对象的反向规制,在立法规范、行政确权审查和司法裁判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商标及其权利保护制度的产生基础和价值来源是诚实经营者对于商标的使用。为了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申请,我国2019年《商标法》第4条将“使用意图”作为商标注册条件之一,然而在行政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要求尚不十分明确。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与美国、英国和日本商标注册制度中的“使用意图”要求,以兼顾注册效率与公平为出发点,建议在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中引入宣誓性的真诚使用意图声明。在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等特定情形下,适用使用意图说明制度辅助查明申请人的主观目的。申请人是否具有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意图,需要结合事实因素以客观标准作出理性判断。  相似文献   

19.
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相关作品的使用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果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形,商标法设置了异议、评审和司法审查的行政救济程序。在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完整性原则和先决性原则来解决民事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交叉的问题,避免司法审判结果预决行政程序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韩景峰 《知识产权》2012,(10):24-30
在先权利是一个开放的抽象概念.由于对在先权利的对象所包含的信誉与影响力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所追求的维护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宗旨,也造成商标权人不当得利,各国法律均保护在先权利.但就我国商标法的在先权利条款而言,其内容构成的不同理解思路产生了不同的在先权利保护效力.我国司法实践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通则所明确规定的权利以及合法利益都归为在先权利,均能够适用商标法规范直接撤销在后的商标注册,从保护体系协调看,这一定位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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