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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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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诉信访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体现,当下,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涉诉信访成为公民行使救济权利的手段。这使涉诉信访的功能定位发生偏移,更因为涉诉信访缺乏规范化而破环了法治,助长了人治因素的滋生,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格格不入,因此,将涉诉信访纳入推动法治建设的轨道,发挥其应有之功能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  相似文献   

2.
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涉法涉诉信访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是,这一特殊权利救济方式的存在,也给当今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同时,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形成和司法权威的树立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因此,为了能提出更有效规范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建议,笔者针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地分析。  相似文献   

3.
涉检信访因其具有的权利救济功能而成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环节。就实证考察而言,现阶段涉检信访在总量、内容、形式等方面的特点反映出涉检信访过度承载“权利救济”功能的事实;就宪政国家而言,涉检信访超负荷的权利救济功能与程序公正、司法权威、规则统治之间存在冲突。因此,综合考察涉检信访运行的制度环境和既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弱化涉检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重新确定其功能定位,不断提升其规范化程度,并确立司法救济的核心地位,可以不断完善涉检信访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有的涉诉信访制度未能准确定位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将两种性质相异甚至是相斥的救济进行"拉郎配",严重冲击了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明确提出要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的法治化需要信访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深层次、互动式改革。具体进路有:一是有效梳理涉诉信访的类型,实现"诉访分离";二是以信访制度的整体规范化为背景,转变信访的功能并限缩信访救济的范围;三是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凸显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区隔与衔接程序,实现信访的"去司法化"与司法的"去信访化"。  相似文献   

5.
涉诉信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救济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它在实践中出现了异化倾向,引发诸多问题,如冲击司法解决纠纷的终局性,影响司法权威,妨碍社会和谐稳定。这些问题对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为此,必须通过改革,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包括建立"诉"、"访"分离机制,改革与优化涉诉信访机构,构建涉诉信访的听证制度、终结机制、事后疏导机制、恶意信访惩戒机制等系列机制。涉诉信访改革还需要采取一些配套措施,包括推动诉讼程序改革,增强司法公信力;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优势,实现诉讼案件的有序分流;培养法治意识,形成信法守法的社会氛围等。  相似文献   

6.
新媒体传播平台的特殊性及表达手段的新颖性,使得涉诉信访原本承载的司法监督、权利救济、社会维稳等功能并未随之放大,反而滋生出一系列问题。在明晰涉诉信访功能异化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唯有建立信访人的心理研判机制和疏导机制,加强对恶意信访的防范及网络舆情的监测、评估,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对接机制,涉诉信访的功能价值方可实现归复。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直是我国信访案件的主力军。这既是司法救济制度的尴尬,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有其特定的客观因素和深刻的主观诱因。现有条件下,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加强外部监督,杜绝腐败现象;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访功能是适合我国转型期需要的明智之举。  相似文献   

8.
涉诉信访是中国特有的现象,已经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涉诉信访呈现出诉中信访增多,缠访、闹访现象日益突出,越级访、无理访层出不穷,信访人逐渐产生组织性的特点。涉诉信访的法治化改革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和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让群众信法;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让群众用法;加强法制教育,让群众知法。  相似文献   

9.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政治治理模式,有着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在当下中国,信访制度仍然有其不可或缺的功能价值。其中的涉诉信访成因不一而足,诉求十分复杂,处理方式十分混乱。有碍法治进程的涉诉信访面临着无法合理排除的质疑,有必要实现诉访分离。从当前来看,应当落实诉访分离,健全涉诉信访处理机制;完善涉诉信访档案化管理,推动涉诉信访类型化处理;健全涉诉信访监督机制,促进涉诉信访处理公开。从长远来看,要加强司法队伍,提高办案质量;改革和完善司法程序,切实解决"起诉难"、"再审难"和"执行难"等问题;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促进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确立社会的法治信仰。总的目的是将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依法终结。  相似文献   

10.
王倩 《工会论坛》2011,(5):15-16
逐年增加的涉诉信访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涉诉信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法律不完善的缺陷、“司法腐败”的影响、信访者自身的原因等。要遏制涉诉信访,应从完善立法、遏制司法腐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举行信访听证、健全涉诉信访处理的长效机制以及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几个方面来进行。  相似文献   

11.
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涉法信访成为法治进程的强大阻滞力量,要实现法治就必须解决涉法信访的困境问题.而对信访制度的改革应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联系起来,采取渐进方式实现以法治为内容的信访制度改革,树立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威,应当是中国信访走出制度困境的根本出路.我们应深化信访体制改革,完善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从而为民主法制建设的畅通提供必要的积极条件.  相似文献   

12.
信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其所承载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见表达与权利救济功能不能截然分开,中央和省(市)级信访工作应以公民意见表达为中心,基层信访工作应以纠纷解决(公民权利救济)为中心。信访制度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机制而非这一功能本身,是造成目前信访困境的根本原因;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化解目前的信访困境,对信访制度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机制进行法治化改造或许是改良信访制度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13.
和谐社会视野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实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涉法涉诉信访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必须从理性的角度分析涉法涉诉信访面临的困境,剖析涉法涉诉信访困境在信访制度本身及其之外的原因,找出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出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法治制度.  相似文献   

14.
涉诉信访是当前司法工作压力的重要来源。现行的司法与政治制度、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危机,以及当事人与法官对司法过程的不同期待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促成了涉诉信访的高发状态;对此,实践中通常会采取领导干部接访、经济补偿等多种平息措施。但信访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一种行政途径和方法,以信访监督司法,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还可能使本就权威不足的司法进一步丧失坚守法治底限的能力。  相似文献   

15.
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法涉诉信访是信访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充分重视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但是政策鼓励与体制压制之间的矛盾、总量不少与解决有限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突破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现象,严格界定其受理范围并依法解决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建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多年来,涉诉信访工作由于缺乏终结处理机制,重复上访、无限申诉上访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乃 至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研究表明,涉诉信访在法律转型时期存在着悖论,虽然在目前无法废止信访制度,但是 我们可以在具体的个案涉诉信访领域有所突破,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从而规范涉诉信访秩序。  相似文献   

17.
法治化进程中的信访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公民政治参与和民意表达的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发挥了沟通国家与公民相互关系的桥梁与纽带的重要作用。信访制度在众多的矛盾和过多的期望面前,显现出对问题解决的不尽如人意,信访制度的改革显然已经成为目前国家和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的信访制度改革可遵循如下方案:转变信访职能;整合信访资源;积极推进司法独立,将司法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最终手段。  相似文献   

18.
实证研究表明,涉及检察监督的诉讼类和行政裁决类信访案件数达全部信访案件数的80%。社会转型期大量信访矛盾滋生、信访制度本身承载过多的权利救济功能、司法中客观存在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是涉检信访案件数呈比例上升的主要原因。涉检信访终结机制的构建,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规范信访行为,提高社会法治信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频发,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信访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扮演的重要的角色已经不言而喻。但是信访外部环境的错综复杂和信访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的双重压力导致了信访困境日趋严重,这引起了理论层面上对于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热议。各种理论观点的提出促使我们对信访权利救济功能重新进行审视。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与其公民政治参与、意见表达功能不可分离。通过信访权利救济功能进行正当性论证,进而探求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实现路径,从而促使信访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承担更重要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对涉诉信访终结问题的研究应当结合我国法制环境的变迁。在目前诉、访分离的法制背景下,涉诉信访的性质与普通行政信访相同,涉诉信访终结的对象不再是“诉”,而只能是“访”,因而也不存在合法性的挑战。涉诉信访终结对于规范涉诉信访程序,提升涉诉信访机制的实效具有促进作用。操作中应坚持党委领导、多方参与、公开透明、保障信访人参与权、终结决定普遍有效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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