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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石油天然气采矿权以及如何适用,目前尚未见有关论述。提出石油天然气采矿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其物权公示方式和物权变动模式应分别为登记和登记要件主义,在此基础上,对认可和构建石油天然气采矿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完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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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石油天然气采矿权以及如何适用,目前尚未见有关论述。提出石油天然气采矿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其物权公示方式和物权变动模式应分别为登记和登记要件主义,在此基础上,对认可和构建石油天然气采矿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完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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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是物权法中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未来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明晰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并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立法例模式进行比较,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和登记价值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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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效力问题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的基础,物权优先效力是物权效力的基本内容之一,厘清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是正确理解物权优先效力的前提.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将现行法上之物权进行一一比较是解决物权优先效力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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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机动车的权属问题,有必要立足于物权的基本原理,从私法和公法的双重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和立法调整。本文认为,机动车登记行为具有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双重法律属性,公安机关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对相关事实的审查属于实质审查。《物权法》对机动车登记效力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要件主义。对于登记中的错误应区分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补救。对于第三人善意购买的被盗抢机动车,应当采取有偿回复的方式予以处理,不宜不加区分地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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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机动车的权属问题,有必要立足于物权的基本原理,从私法和公法的双重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和立法调整。本文认为,机动车登记行为具有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双重法律属性,公安机关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对相关事实的审查属于实质审查。《物权法》对机动车登记效力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要件主义。对于登记中的错误应区分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补救。对于第三人善意购买的被盗抢机动车,应当采取有偿回复的方式予以处理,不宜不加区分地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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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成立的要件、效力等问题,以期对我国借鉴该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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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德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4)
"交付+登记"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形式要件,这一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数宗司法解释均注意到这一问题,早在《买卖合同解释》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表明了欲以交付取代登记的态度,至《物权法解释(一)》出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实质上仅剩对特殊动产享有物权的人。在司法解释的冲击下,综合考量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未来民法典不应再坚守原来的二元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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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应当补办登记的婚姻,笔者认为是指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因种种原因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婚姻。对于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的效力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婚姻(借鉴《合同法》中的有关合同效力待定的有关规定),如补办登记后,则婚姻有效,效力从开始符合婚登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1、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借鉴《合同法》中有关效力待定的规定。2、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夫妻)关系只有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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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30-32,54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对于确认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实现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的宏观调控和监管等具有重要意义。因登记错误而产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因现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适用困难,而且在处理登记错误的赔偿案件中经常发生重大分歧。所以必须通过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行为定性,来认定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登记机构的归责原则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赔偿。 相似文献
11.
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4):163-163
该书《前言》中介绍说:“《物权法实务手册》一书,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物权法解析,对物权法的内容、原理做了阐述,对物权原理争论的问题做了剖析,可以使读者对物权有个全面了解。第二部分是名词解释。物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人、所有权、合同是民法的三大板块,物权是其中最基础最复杂的内容,物权法涉及民法的各个部分,第二部分对民法的名词做了解释, 相似文献
12.
柏亚琴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5)
民事主体之间以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为目的的合同一经生效,物权即产生效力。合同生效后,在一些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物权当然发生变动效力,还需进行公示,登记或交付后,物权才得以变动。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首次在基本民事立法层面上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其进步意义在于丰富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和保障了权利人将来物权的实现.但是《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对此加以论述,以求对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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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折价补偿和无效、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的规定,为我国劳动合同效力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提供了比较法上的视角。事实行为—事实劳动行为—事实劳动关系理论为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后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及由法官按照一定原则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了理论指引。结合劳动合同的特性,可对我国劳动合同效力制度作如下完善:构建无效、有效、可撤销(可变更)三种效力形态;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明确规定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无效一般可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必要时可排除适用事实劳动关系规则;完善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废除无效劳动合同可被解除的规定;明确赋予劳动行政部门主动查处无效劳动合同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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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有效性指合同约束当事人以及通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效果。合同按其效力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对合同效力的最终约束是法院的可执行性(Enforceable)。有效合同受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肯定和支持,无效合同必然受到否定。民法是对合同有效性的直接规定者,合同效力问题在大陆法系上属于债务的效力问题。《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了合同有效的要件:负担债务的当事人的同意、订立契约的能力,构成约束客体的确定标的,债的合法原因。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从合同主体的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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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创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俐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3):46-48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从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谈起,对我国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实意义、外国的立法例及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构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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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将海域物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明确确立。在海域物权的登记领域,其更多地体现了公法监管的性质,在私法上的公示公信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本文从海域物权登记的范围,登记制度的种类,登记机关的审查以及错误登记的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符合现代物权法的一系列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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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60-61
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四份合同,分析论证厂房屋的租赁、抵押、买卖行为,法律规定登记手续的三种不同效力;一是行政备案登记,二是生效对抗登记,三是物权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