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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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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胡锦涛为了让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近期,我国各地各部门密集行动,加强食品安全整治力度,一场食品安全"保卫战"全面打响。在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手段,迅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大检查,此  相似文献   

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我省食品安全情况如何?如何让百姓吃上放心食品?怎样进一步督促和支持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面对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和不断挑战民众忍耐力的严峻形势。省人大常委会今年以来更是密切关注着全省人民普遍关心的这个热点问题,并有效地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活动:  相似文献   

3.
薛保岚 《政府法制》2012,(32):54-5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饮食安全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关系生命健康,维系社会稳定,责任重于泰山。自2011年我局承接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新职能以来,全局上下同心协力谋对策,不遗余力抓监管,全市餐饮食品行业经营行为逐步规范,卫生环境大为改观,学习培训力度空前,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各项规章政策,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密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已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应被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给予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一些建议,促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刘明 《法制与经济》2010,(16):54-55
民以食为天,民以食为先,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机制所反映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现状的分析,以及对一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模式的探讨,提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6.
陈锋 《法制与社会》2010,(13):182-183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十五个字可以从治国安民的古训中寻找或提炼出来,它道出了食品安全与卫生的极端重要性。随着食品生产和人们生活的现代化,食品的生产规模日益扩大,人们对食品的消费方式逐渐向社会化转变,从而使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范围急剧扩大,近几年由于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全球性食品恐慌事件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本文对食品腐败变质的常见类型、危害及其控制进行了详细探讨。  相似文献   

7.
李启宁 《人民法治》2019,(19):58-61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在饮食方面也越来越多样化,不再仅仅追求温饱,更多的是注重食品的品质和健康。随着各种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我们在关注食品安全的同时,也在思考食品安全责任承担、如何承担的问题。政府应承担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并改善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完善各项与食品安全责任相关的...  相似文献   

8.
餐桌无小事     
费欣意 《江淮法治》2012,(17):22-2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濉溪县是一个百万人口大县,餐桌虽小,安全却重。在食品安全法颁布3周年之际,县人大常委会检查了全县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运用法律监督的形式,筑牢食品安全屏障。  相似文献   

9.
刘晓飞 《江淮法治》2012,(17):42-4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行业快速发展,食品总量稳步提升,食品种类日益多样化。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屡次发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省人大代表对此高度关注,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纷纷提出相关建议,会后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重点进行督办的代表建议。本期“代表访谈”栏目就围绕这一主题,采访了3位提出建议的省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10.
姜颖鹏 《法制与社会》2013,(25):171-17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愈来愈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齐抓共管,从严治理,从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社会组织、消费者等多方面明确自身的责任,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各尽其能,各负其责。  相似文献   

1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得到各方面的关注。北京市2007年出台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对确保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平稳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新的挑战需要新的制度设计。随着《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修订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北京市食品安全立法中的诸多难点问题引发社会更多的思考。  相似文献   

12.
《法学杂志》2012,33(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得到各方面的关注。北京市2007年出台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对确保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平稳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新的挑战需要新的制度设计。随着《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修订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北京市食品安全立法中的诸多难点问题引发社会更多的思考。  相似文献   

13.
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风险社会的重要表征是一种误读。风险社会的语境实质更适合在粮食安全的领域中展开。相对的以风险社会为基础的风险刑法并不适格应对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规范伴随着人类存在的历程已经提炼得十分完整,即避免食源性疾病。故“非必须”规则所认定的刑事违法性成为已足,比风险刑法的违法性认定更为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1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全国“两会”召开前,历经打磨、吸纳民智、汇聚民意的《食品安全法》终于破茧而出,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样一部精雕细琢的《食品安全法》,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江淮法治》2012,(21):8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我省食品安全情况如何?如何让百姓吃上放心食品?怎样进一步督促和支持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面对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和不断挑战民众忍耐力的严峻形势,省人大常委会今年以来更是密切关注着全省人民普遍关心的这个热点问题,并有效地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活动:  相似文献   

16.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完善食品监管体系、编织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安全网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同地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加之《食品安全法》本身也没有把食品安全的问题全部覆盖,因此如何制定具有地方特色、能够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已成为目前各地方立法部门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7.
“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根本,在人们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同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管机构职能的设定也成为了讨论的焦点,它是整个监管体系的运行载体,直接影响着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发挥与完善.在这些众多的监管部门中,卫生行政部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一个问题重重的部门.本文以一份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报告为基础,主要对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领域所存在的诸多弊端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月1日正式公布的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抓紧出台食品安全法,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健全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探索更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相似文献   

1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百姓对生活质量最基本的诉求,因此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部门是守住百姓餐桌安全的重要关卡,责任重大。然而,近年来日益频发的“染色馒头”、“瘦肉精”、“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却一再触动老百姓的神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质量也一再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  相似文献   

20.
魏东 《法治研究》2014,(9):58-6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司法认定中应重点围绕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诸要素展开刑法解释论分析。基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法规,是指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系和食品安全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还包括《产品质量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必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对其进行实质解释,将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所实施的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在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那些不具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特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直接加以认定,但是对于有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实具体案件中符合该5种情形的某种具体行为并不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亦应允许其反驳;同时对于其中的兜底性规定应当按照同类解释原理和具体危险犯理论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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