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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去世,银行留有存款,如果知道密码,那就有可能将存款取出。可是,如果不知道密码,那就麻烦大了。因为银行规定,想要取款,必须先去办理各种证明,还要进行公证,甚至不得不到法院打一场“取款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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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2日.周军一伙经事先预谋,由周军在成都火车北站以同去新都为由将打工返乡农民张隆芬骗至成华区512建材市场大门附近乘坐熟人的车辆。在车上,周军一伙采用丢包诈骗的方式,将张隆芬现金2100元、价值1109元的TCL手机一部和内有12990元现金的农行卡一张骗取。同日12时许,周军同伙持骗取的银行卡和密码到附近的农行提取现金8850元。同年8月19日,我院对犯罪嫌疑人周军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本案中只有被害人张隆芬的陈述,而周军矢口否认且又无其它证据佐证被害人陈述。同时经侦查表明周军虽然曾在银行出没.但由于银行监控录像的光碟存在瑕疵无法打开,无法判断取款者就是周军,而检察机关对银行取款凭证上的笔迹鉴定表明取款非周军所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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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4年2月22日22时许,张某乘其同事王某不备,从其包内窃得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卡上存有人民币7000元。回家以后,张某告诉其丈夫路某,称其捡到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第二天,路某与张某共同在自动取款机上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取款密码,并共同取走人民币5000元。[分歧意见]张某盗窃他人银行借记卡并提取了现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路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路某、张某共同构成盗窃罪,路某虽然不知道银行借记卡是偷来的,但他与张某共同试出了取款密码,积极协助张某非法占有了他人现金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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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2001年2月16日.李某潜入刘某家中,盗得现金300元和一本金额为9000元的活期存折。次日.李持盗来的存折到储蓄所取款.因不知储户姓名.且银行工作人员认识储户本人而被识破,取款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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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一储户到某银行取款,人还未离开大厅,就被歹徒将刚取出的两万元现金抢走,而现场工作人员竟无一人帮忙。近日,该市人民法院判处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赔偿储户8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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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ATM机的广泛普及,人民开始习惯通过ATM机来支取现金,这样既节省了取款的时间,也方便了客户。但是,不法之徒也发现了ATM机的漏洞——只识别密码,不需要身份证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在盗取他人的存折、信用卡后,不再直接进入银行通过银行的工作人员来提取现金,而是转向了ATM机,通过ATM机来取款。随着这种犯罪情况的急剧增加,对于通过ATM机非法获取他人现金行为的定性问题引起了理论界争议,本文站在批驳"区分说"的角度,提出应对通过ATM机盗取他人现金行为统一认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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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ATM机内的现金由银行事实上占有,信用卡持卡人在法律上占有信用卡记载的现金,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不能依照德国、日本刑法有关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的规定,解释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机器不能被骗;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此外,我国刑法没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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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8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张某在本市某大学校园内,冒充新加坡人来津旅游,以借被害人的银行卡进行汇款为名,对被害人刘某实施诈骗。首先,犯罪嫌疑人借用被害人的手机假装和他人联系,让他人把钱汇到被害人的银行卡里,而后犯罪嫌疑人又向被害人谎称钱已经汇到其银行卡内,要求和被害人一起到银行取款机上查账,然后趁被害人查看银行账户的时机,偷看了被害人的信用卡密码。后犯罪嫌疑人借口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作抵押住宾馆,将被害人的信用卡骗到手,同时骗取了被害人的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6元)。当日,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取款机上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5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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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甲盗得一个存款1000元的活期存折,他怕取款时被发觉,便与好友某乙共谋后,同去县五金公司门市部,谎称由于急需一台收录机,来不及去储蓄所取款,只好将有1000元钱的存折作抵购买收录机。营业员信以为真,当即将一台双卡收录机(价格850元)和现金150元给了甲、乙二人,留下存折作抵押。当营业员次日持此存折去储蓄所取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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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44-48
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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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添加笔画组成不同单字”案的检验张欣1993年11月15日,某工商银行短款现金9000元,经银行组织力量清查,发现有一张1993年11月11日填写的帐号“4754”,户名为“金唐国”,金额为9000元的活期储蓄取款凭条与所有底卡不符,经查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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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于2003年8月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沙坪坝支行申请办理了一牡丹贷记卡,后明知自己卡上无存款但仍从2003年9月至11月期间,共十余次使用此卡从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和使用此卡进行消费,合计八千余元。2004年1月起发卡银行多次对其催收但蒋某某仍不归还。2004年6月,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蒋某某在公安机关侦办此案过程中退还了透支的本金和由此产生的利息,2004年8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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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去世,银行留有存款,如果知道密码,那就有可能将存款取出。可是,如果不知道密码,那就麻烦大了。因为银行规定,想要取款,必须先去办理各种证明,还要进行公证,甚至不得不到法院打一场"取款官司"。更为甚者,倘若银行的存款是"无主存款",也就是存款人死亡后没了亲人。那么这笔存款又该属于哪一位?难道永远留在银行"休眠"不成?调查表明,对于此类"无主存款",我国目前尚属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