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赵秀文 《河北法学》2005,23(5):7-13
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理论与实践上,仲裁机构不仅包括常设仲裁机构,而且也包括临时仲裁机构。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未就临时仲裁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在立法制度上的缺憾。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在对等原则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争议,我国仲裁法应当承认临时仲裁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涵义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针对一国而言可称涉外商事仲裁。它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1] 国际商事仲裁在13-14世纪意大利城邦国家林立的时期就已经出现,而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纷纷修改或重新制定仲裁法,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许多国家在完善国内仲裁制度的同时,往往也适时地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汲取了有益的成份。[2]与此同时,国际社会还通过不懈的努力,先后签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协调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冲突,不断完善国际  相似文献   

3.
王姿蓉 《法制与社会》2011,(15):112-113
常设仲裁法院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一个常设机构,在历史上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常设仲裁法院依然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机构,主要依据《联合国宪章》中第三方争端解决办法来解决争端,而此种权利是由多变协议的授权而得来,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的时代背景下,加上常设仲裁法院自身的改革努力,使得其获得了更好的发展。本文将从常设仲裁法院的建立,常设仲裁法院的特点,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机构及常设仲裁法院的新发展几方面来对常设仲裁法院的发展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4.
目前,各国就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改革提交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建议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设立多边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和设立常设多边上诉机制。相对于多边投资法院,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更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常设多边上诉机制对仲裁裁决一致性、可预测性和正确性的保障依托于具体规则的建立。一方面,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应涵盖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以及程序性错误,以确保全面实现上诉机制的纠错功能;另一方面,应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限于“明显错误”,以提高仲裁效率。虽然遵循先例尚未成为国际仲裁实践的一般性原则,不能要求常设多边上诉机构在仲裁裁决中遵循既往裁决以提高裁决的一致性、连贯性和可预测性,但是WTO司法实践中发展形成的事实上的遵循先例也可以被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所借鉴。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而且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所关注。本文拟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三个方面来论述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6.
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10):16-23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中,按照裁决地点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仅指申请人向裁决地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地国境内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它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或者无国籍裁决。我国现行国内法还没有对外国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其规则,且将仲裁地点设在我国境内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裁定的依据值得进一步推敲。  相似文献   

7.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仅就仲裁规则的适用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问题,论述了仲裁规则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不同情况,以及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仅约定适用仲裁规则时其有效性的认定。作者认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某一特定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时,应当认定为仲裁协议有效,因为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制定完全是为了该特定机构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其他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的需要。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仲裁规则,其出发点就是为了满足临时仲裁的需要,尽管该规则在实践中也为许多常设仲裁机构所采纳。作者认为,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并由某一特定常设仲裁机构对该规则实施管理时仲裁庭依据该规则进行的仲裁,应当视为机构仲裁而非临时仲裁。从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发展趋势看,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问题上,采用“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谈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的选择和适用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裁决的效力及其承认与执行.本文将结合有关仲裁法律、规则、实践,谈谈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包括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和实体法的适用两个方面.一、关于程序法的适用问题仲裁程序法在许多学术著作中被称为仲裁法(Icrarbirri),意指支配仲裁的法律.各国仲裁程序法不尽相同,但都是有关国家制定的可用以控制仲裁或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可对仲裁起到协助补充作用的法律.仲裁程序除包括仲裁庭进行仲裁的程序规则以外,主要还包括: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9.
《仲裁与法律》2005,(1):131-133
第一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依法组织设立的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海事、海商、物流、渔业争议的民间性常设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10.
于健龙 《中国法律》2008,(5):9-11,61-65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谱写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崭新篇章,成就举世瞩目。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中国涉外仲裁事业迎来了绚烂的春天,并迅速得到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设立於1956年4月.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11.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胜 《政法论丛》2010,(1):107-112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实践中瑕疵仲裁协议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瑕疵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从瑕疵仲裁协议特点出发,瑕疵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方法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其法律适用的角度一方面确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寻求完善和解决瑕疵仲裁协议问题的方法,最终减小因仲裁协议存在瑕疵给国际商事仲裁造成的阻碍。  相似文献   

12.
陈晶  李瑞躍 《中国法律》2002,(3):30-33,91-95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以下简称仲裁程序法)是指支配种裁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一个颇具争议论题,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无论从仲裁员的选任还是仲裁地的选择方面都和诉讼有不同之处:仲裁员对争议的管辖权和裁判源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仲裁地的选择和确定可能完全是出于对该地便利及中立地位的考虑,争方本身未必与该地有实质性联系,所以“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这种单纯依靠空间连接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方法,并不能绝对推广用到仲裁领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及仲裁庭将耐如何适用程序法的问题。各国对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相似文献   

13.
济宁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于1999年4月28日由济宁市人民政府设立,依法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济宁仲裁委由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仲裁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之一。济宁仲裁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一济宁仲裁委办公室是济宁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设有综合科、宣传调研科、审理科和三个业务科,并在各县市区、经济管理部门和大型企业设立了14个办事处、37个联络处。济宁仲裁委在省内外聘请了300…  相似文献   

14.
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研究方法。特别是对美国法律进行研究,没有案例的支撑,几乎是不可能的。本文以大量关于国际仲裁的最新案例为基础.力求对美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做全面、客观的介绍和分析。第一部分介绍美国法院审理国际仲裁案件的法律渊源.包括纽约公约.联邦仲裁法以及判例法。第二部分简单分析美国法院对待国际仲裁的态度.即遵循支持和鼓励国际仲裁的联邦政策。第三部分是关于美国法院对国际仲裁案件管辖权的论述。美国法院在确立管辖权时有一套极为复杂的标准。由于美国联邦法院最近的一些案例以法院缺乏对人管辖权或诉讼地不方便原则为由拒绝对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的受理.使得这一问题显得愈来愈重要。第四部分是关于强迫仲裁的构成要件及抗辩,第五部分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构成要件及抗辩。强迫仲裁及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是纽约公约成员国法院所承担的两项主要的公约义务,所以,这两部分构成本文的主体。其中,对仲裁协议能否约束非签约第三人、可仲裁性、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撤消及公共政策的抗辩等争议很大的问题做了重点介绍和分析。美国法院就这些问题如何处理与解决对我国仲裁理论的研究和实务的发展具有极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是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依据,它关系到或仲裁或诉讼的问题。如何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定论。本文以一起国际商事案件为例,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两个方面,探讨如何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6.
国际生态仲裁和调解法院国际生态仲裁和调解法院,简称国际生态法院,是一个非政府组织。1994年11月,一批倡议成立该法院的法律专家在墨西哥的墨西哥城举行会议,宣布成立该法院,并通过了法院章程和程序规则。有来自24个国家的29名国际生态法专家担任法官。法...  相似文献   

17.
使用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冲突,在识别和确定连接点方面都存在缺陷和困难。在法国等国家兴起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独立于国内法的理论主张采用实体规范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律选择方法的缺陷,有助于更加迅速、公正地处理案件,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的新趋势。  相似文献   

18.
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和上升最快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投资者在海外遭受东道国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谢业深案”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表现出海外求偿案件多、被诉案件少、被告国覆盖面广、仲裁发起主体多元、管辖权争议突出、实体法律问题尖锐等特征。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但是两者在法律适用上面存在很大区别。本文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实体法的适用等方面揭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复杂性;随后从规范准据法的法律载体、确定准据法的法律原则和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等方面就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的主要区别展开了论述;最后本文就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是否必须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黄安武  曹志高  范军志 《法制与社会》2012,(28):128-132,140
本文在国际视野下,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影响因素、管辖权异议的基本要素,使读者对国际仲裁实务界和我国仲裁法律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的现状有了基本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