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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即是顺应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 ,一改过去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 ,在吸收代表先进诉讼理念的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基础上 ,实现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的角色转变 ,建立起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相衡对抗的控辩式庭审模式。改革之初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曾寄予厚望 ,然而实践中经审慎观察 ,我们不难发现 ,相当地方的公诉庭审活动出现了向传统运行制度的回归或“复辟”。法官的庭前实体调查活动依然在进行 ,控辩双方相衡对抗的模式并未有效建立 ,尤其辩护方的作用并未得到充…  相似文献   

2.
无因回避制度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维护控辩双方的合法权利而设置的一项适用于陪审员的制度。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无因回避制度,规定该制度同时适用于法官和陪审员,并对无因回避的申请主体、申请时间及其限制进行明确规定,以起到提高该制度的利用率、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对抗制下的证据开示与辩护制度辩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对审判方式的改革,由原来职权主义色彩颇浓的法官审问式转向以控辩双方辩论为主,法官仅是庭审主持的辩论式,又称对抗式。其中,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由以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目的是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这为控辩双方能平等地向法庭出示证据并据此进行辩论,法官兼听则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我们应注意到,对抗制审理方式的一个重要前提--证据开示未能在刑诉条文中加以圆满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未能查漏补缺,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失误。而这一点也很可能导致原先设计的理想模式落空,在…  相似文献   

4.
控辩平等问题是刑事审判改革中的核心内容。我国现行实判制度在控辩平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控辩双方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官只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人和适用法律的裁决者。实现控辩平等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 ;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 ;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 ;有利于健全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本文基于对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检警机构职能活动的分离化和独立化,缺乏中立的司法裁判机构的监督、制约和控辩双方地位不均衡等主要缺陷的分析,提出重构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应采取的三个主要步骤:一是实行检警关系的“一体化”;二是在刑事审判前程序中引入中立的司法裁判机构即法院进行司法授权和审查;三是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保持控辩双方的力量均衡与对等。  相似文献   

6.
两大法系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分为"控方证人"模式和"普通证人"模式。"控方证人"模式以保障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为理念,要求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而"普通模式"以查明真相为首要目标,赋予法官传唤、询问侦查人员的诸多权力。两种模式之间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诉讼构造、哲学观和证据法等。中国的"情况说明"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侦查人员不出庭,其根源在于诉讼构造、庭审方式、业绩考核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量刑说理是刑事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刑事裁判诉讼活动的最终落脚点。"正义是从裁判中发生的",量刑裁判是审判程序的重要环节,而说理是判决的精髓。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重定罪轻量刑的失衡理念还未完全得到纠正,反映在判决书中,便是量刑说理不充分。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判决书承载起刑事审判程序正义的诉讼价值,记录庭审活动中诉讼参与者关于量刑的建议、意见。量刑程序给予控辩双方平等参与机会,法官就要参考双方意见进而全面说理,程序参与性、对等性要求下,法官应围绕控辩双方提供的量刑信息,给出采纳与否的理由,包括对量刑事实情节的论证、法律依据适用的论证等,实现裁判的中立性,由此得出的量刑结论不仅具有实体上的正当性,更具备程序上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拥有着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的至高无上的权力,由于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实践中受到较大的侵犯和践踏。因此,应尽快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以及缩短羁押期限和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均衡等相关诉讼制度,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得以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相遇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引进证据开示制度势在必行。证据开示指庭审前控辩双方相互交换、知悉所涉案件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证据开示的目的是追求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应对证据开示主体,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开示的程序,法官在证据开示中的作用以及单方开示还是双方开示等问题进行确定和规范。  相似文献   

10.
意大利在司法改革中确立了多元化的刑事特别程序.但是,立法突进引起“文本法律”与“实践法律”冲突:司法适用率低、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力、诉讼周期依旧漫长等一系列问题.意大利对刑事特别程序不断修正,平衡个人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权利主导型模式:一方面赋予被告人更多程序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保留部分职权主义传统,赋予法官更多程序审查权和检察官更大司法权力.我国刑事司法也存在人权保障和司法效率问题,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权利模式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颇有启示.  相似文献   

11.
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基于互惠而进行的一种契约行为。它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样可能侵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有违社会正义、引起权利寻租,其运行需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契约自由观念、实用主义哲学以及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权等几个条件。鉴于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必须解决包括构建保障机制、确立便宜主义诉讼原则、限制交易范围和内容、规范交易形式和程序以及健全救济机制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2.
现代刑事起诉方式以起诉时是否向法官提交案卷和证物为标准,可以分为英美式和法德式.英美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禁止法官对案件的预知,诉讼进程依赖当事人双方的抗辩活动得以发展,因而,检察官或原告方在起诉时不得向法官呈递案卷和证物则是这种诉讼形式的必然要求.以法国和德国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诉讼,诉讼中固然遵循控辩双方对立统一的诉讼运行规律,但法官得于庭审前审阅案卷及证据材料,成为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一大特征.日本在二战以前受法国和德国法律的影响,起诉方式亦沿袭法德式.二战以后,美国占领军在日本全面推行所谓彻底的民主化改革,修改法律是一系列改革中必不可少的内容.1947年10月,日本政府向美国占领军司令部提交刑事诉讼法改正案,该改正  相似文献   

13.
起诉书一本主义与公诉方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英、美、日等国所采用的公诉模式,它有助于排除法官的庭前 预断,实现控辩平衡,并有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我国现行的公诉方式存在诸多弊端: 没有完全排除法官的庭前预审;容易造成“伏击审判”;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庭审的形式化倾 向,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的经济原则。因此,在我国确立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公诉模式、相配套的证据及展示制度,重新规范起诉 书的内容,乃司法改革之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4.
法官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 ,法官的庭审地位决定着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因此 ,确立法官作为一个中立的事实裁判者 ,独立的法律适用者和消极公正的纠纷解决者的庭审地位 ,对于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进取心 ,增强法官职业的自豪感 ,推进我国司法改革 ,建立一个独立、高效、公正和受社会尊重和信任的司法权力体系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历经"侦查中心说"的主导与"诉讼阶段论"的认识,在对司法规律的探索中逐步确立了"审判中心主义"模式。这一模式的确立符合司法的中立性、对抗性、终局性的基本属性,是社会历史变迁与制度文明进化的产物。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指导下,我国刑事司法须将定罪量刑确定为审判者的专属职权,引导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展开对抗,在程序正义的保障下追寻实体正义,确保被告人的充分参与和律师有效辩护,将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统一于审判程序。  相似文献   

16.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但在令人欣喜的表象后,却隐藏着更激烈的控辩矛盾。这是因为依照刑诉法第36条、15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控辩双方“提前相遇”的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性材料;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导致了其阅卷范围的实际缩小,使我国本来就略显“苍白”的辩护制度更加无力。同时,我国法律中也未有要求辩方向控方开示证据的任何规定。实践中,控辩双方往往从各自诉讼利益角度出发,在开庭前都尽可能让对方少知道自己对案情的掌握程度,这种控辩双方证据信息的“互相封锁”,使对抗制庭审模式的实际效能大打折扣,不能满足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在我国设立符合国情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等方面有相当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警察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不但有利于判明证据的真伪,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且是保证当事人享有质证权等重要诉讼权利的需要。目前警察出庭作证主要限于被告人不认罪或控辩双方有争议的案件以及控辩双方有一方要求警察出庭的案件。如何使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从过去的正当性论证转向真正走进司法实践尚需借鉴探讨。  相似文献   

18.
试论民事诉讼释明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释明权的行使是法官的职责,也是法官的权力.完善的民事诉讼释明制度能够有效地修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司法公正实现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学习对象,故而释明制度的构建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9.
检察官客观义务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但有学者担心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或许会导致检察官权力过度膨胀,从而威胁到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笔者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确立,一方面,可平衡控辩双方实力的巨大悬殊,从而有利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维护被追诉方的权利。另一方面,检察官作为国家在刑事司法中的代表,应当实现其参加刑事诉讼的目的,即实现公正,以确保犯罪受到惩罚的同时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诉。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公诉案中,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权力所支持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辩护职能则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即辩护方显然处于不利地位,三者的力量是难以平衡的。在失衡的诉讼结构中,被告人的人权难以保障。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增强辩护职能,实现控辩平衡,并促进法官保持中立的办法加以解决和完善。这里所谓控辩平等是侧重于从被告人的角度来确认其意义,即主要是指被告方获得的,以控诉方为参照的,无差别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控辩双方平等是通过发言机会的均等性、诉讼权利的对等性、辩论规则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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