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准确界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破产管理人义务的必要理论前提。通过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各种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于受托人,并在此基础上认为破产管理人义务是公司董事义务在破产法中的延续,其内容也包括勤勉和忠实两项。破产管理人违反义务在商业判断规则豁免之外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2.
破产民事责任是指企业法人高管及其相关人员对违反破产法规定的义务,导致企业破产或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相对人。民事责任赔偿金应当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相似文献   

3.
我国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环节,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根据我国新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选任的相关规定,文章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方式、资格、选任时间、更换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理论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4.
个人破产管理人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推行的与机构破产管理人并列的管理人选任模式。相对于我国长期推行的清算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而言,个人管理人是一种管理破产案件的新模式,而与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的主导管理模式相比,个人破产管理人只是机构管理人的一种补充和辅助形式,因此,对个人破产管理人资格、责任承担以及报酬问题均需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机构和个体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这就必然导致各主体在破产管理事务中处于竞争状态。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律师事务所以数量众多、专业性强、规范发展和充分准备等独具比较优势,因而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的领头羊。  相似文献   

6.
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制度的缺陷,本文试图用破产管理人制度来重新架构我国的破产清算组制度。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机构;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应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应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入手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7.
视频分享网站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判断同影响因素"搜索服务的设置与专业性、编辑整理分类的行为、直接经济利益、作品的知名度"等有关,注意义务标准应以影响因素是否为职业范畴内的基本技能为原则来判断。与视频分享网站职业能力直接相关的技能,将可能导致较高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于与职业范畴内的基本技能无关的影响因素则不属于衡量注意义务的因素。  相似文献   

8.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当十分重要的角色,破产管理人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对于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破产管理人地位的独立性为相关监督主体的监管提供了可能;破产管理人职权的广泛性又突显对其监督的必要性。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管理人自我的监督,来自外部的监督,法律责任监督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报酬确定是否合理,也直接影响管理人的切身利益和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实现。所以我们结合破产工作的实践,指出现行《企业破产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于管理人报酬方面出现的一些需要完善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或债权人会议选任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变卖的职能机关。我国现行破产专称之为“清算组”,民诉专称之为“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案件中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内外学说较多。国外的学说主要有;代理说、职务说和财团代表说。随破产财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很多国家比较倾向财团代表说。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也展开了理论探讨,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特殊机构说。①该观点以为清算组的…  相似文献   

11.
国际法的"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is)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是国家对其某些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基础。国家责任的实践和国家责任的编纂中对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研究贯穿始终。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反映了国际法价值论的变化,国际体系是由并存的主权国家组成的,但是国际法的价值不应仅仅是国家价值,在国家价值之上,应有所有国家都对其享有利益的价值,即国际社会基本价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这主要表现为强行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由之,国际社会之一切国家应有"对一切"的义务。同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应促使我们对国际法体系结构和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再审视,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昭示出国际法中自然法的应有地位。  相似文献   

12.
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主要有附随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两种学说。附随义务说将安全保障义务定位于合同义务存在诸多不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应以侵权法上的法定义务为原则,以约定义务为例外。  相似文献   

13.
学报编辑出版中差错产生主要是系统差错,究其原因,个别编辑的素质不高,缺乏责任心;编辑部内部管理不严,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出版印刷系统的人员岗位不稳定,频繁调动等因素。学报编辑出版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研究的核心是系统的控制问题。学报编辑出版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控制过程。应用控制论中的最小概率原理、最短路线、互补原理、封闭原理来减少系统差错,其方法与途径是抓好工程质量,提高系统素质;全面统筹规划,优化系统功能;健全规章制度,保证系统正常;搞好检查调整,增强系统活力。  相似文献   

14.
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的理论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请求权与债权在<德国民法典>中的实质一致性界定所导致的混淆,传统上以二者实质一致且系一般与特殊关系的解释将导致诸多理论困惑,各种标准下的区分学说也因存在各种缺陷而不足以根本解决问题.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当走出这些理论误区.  相似文献   

15.
公民行政法上协助义务是指一般公民所承担的帮助或辅助行政机关行政任务完成或实现的一种义务。长期以来我国过于强调协助的义务性,而忽视所应该对应的权利,造成客观上公民不积极履行该协助义务。无论法律直接规定的协助义务,还是因行为造成协助义务,都必须以法律实定为前提,"见义勇为"只是一种道德提倡。公民履行行政法上协助义务应获得权利与奖励,公民违反行政法上协助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应受惩罚、承担赔偿等必要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6.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处于被司法机关审查状态的公民 ,可以自主地选择说话或不说话的方式表达其意志。沉默的表示应当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合作 ,将正常行使沉默权纳入抗拒的范畴是不妥的。我国“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应当修正为 :“坦白应当从宽 ,沉默受到保护 ,抗拒必须从严”。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在保护人权的同时 ,必须强化国家的司法权 ,根据我国的国情 ,对沉默权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当前 ,应当审慎地对刑诉法第93条进行修改 ,明确规定沉默权只能有限行使  相似文献   

17.
建立合理有效的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制度,首先应合理定位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价值。本文认为,应把公益劳动作为假释类、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的刑事义务。公益劳动的刑事义务以其补偿犯罪行为对社会、社区的危害及矫正犯罪人、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为合理根据。应以社区矫正公益劳动价值定位为指导,探索构建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制度,进而实现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8.
涉法信访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由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自能如愿,转而向该级司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而依法应当由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活动。在涉法信访中,与检察业务工作有关的涉法信访通称为涉检信访。涉检上访案件反映了检察机关各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好涉检上访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19.
保外就医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重病犯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服刑方式,其对象一般是患疾病,难以在监狱里生活,随时有生命危险或行动不便的人。保外就医服刑犯在监狱外重新犯罪,应数罪并罚,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对此类犯人开展侦查和收押存在非常大的实际困难与阻力,法律法规的不明确给该类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阻力。因此,应当完善保外就医犯人...  相似文献   

20.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引起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相关犯罪在主体构成要件上的争议,未成年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就是其中之一。通过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解读,提倡以“罪行”说来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应不负刑事责任,对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负故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