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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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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田国宝 《法学》2004,(5):76-82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 ,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似文献   

3.
本文中论述了著作权及著作权罪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探讨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别,最后阐述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既包括对个人的处罚,又包括对单位的处罚。  相似文献   

4.
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亚刚 《法学评论》2006,24(6):121-123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第五章中增加了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之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规定的过于抽象,故与刑法本身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产生了不相衔接的问题。本文对此问题略予探讨。  相似文献   

5.
实体法上,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中“以营利为目的”不必要,以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不利于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打击。法定刑的设定不够合理。程序法上侵犯著作权罪是否属于亲告罪类型的自诉案件不太明确,文章认为设定成刑法上的亲告罪还不如设定成为刑诉法第170条(三)所规定的可予自诉的案件。  相似文献   

6.
冯佳斌 《法制与社会》2012,(26):244-245
刑法上如何界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和销售行为应分别予以何种评价?如何理解2011年两高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与刑法典第218条之间的冲突?解决好、理解好上述问题是本案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以电子信息技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往往由多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单一化的传统入罪标准难以有效规制。基于该类犯罪高度分工化的特征,犯罪主体可以被划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资源提供者两大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其内容审查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内容审查义务的边界是确定其入罪标准的核心,但同时需要注意入罪标准、内容审查义务与信息传播权间的界限。大部分侵权资源提供者的行为仍然适用传统的入罪标准,但其中非法经营额所涵盖的范围需要适当扩张。  相似文献   

8.
侵犯著作权罪界限划定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划定需要平衡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与著作权保护的周全性以及刑罚轻缓化趋势与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之间的关系。鉴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复杂性,应清晰划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王宁 《法制与社会》2011,(36):19+23-19,23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涉及非法出版物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些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许多免费阅读小说网站通过提供来自其他网站的小说或是提供服务平台供读者自行上传小说等方式获取点击量获取收益。而这种直接或间接的行为却会侵犯了网络小说家的著作权。由于"避风港"规则的存在使得间接性的侵权行为能够被免责,但小说网站的直接侵权行为因为不能免责便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应当适当制定法规,规定相关的侵权行为的责任,从而保障网络小说家的著作权。  相似文献   

11.
侵犯著作权罪是知识产权犯罪类型之一。自1997年侵犯著作权入罪以来,我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强。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在惩治侵犯著作权罪、充分发挥刑法保护著作权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保护著作权刑事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侵犯著作权罪需要在立法上扩大保护范围,完善罪名、罪状和刑罚设置。  相似文献   

12.
刘鹤挺 《河北法学》2020,38(6):121-127
人工智能作品在符合著作权保护必备的独创性要素的条件下,通过将其作者确定为人工智能设计者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有效解决其在侵犯著作权罪名下的刑法保护问题。然而,由于现有《刑法》及相关法律对人工智能作品并没有进行任何具体规定,直接适用当前《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必然对相关司法实践和公众舆论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在《刑法》及相关法律上规定人工智能设计者的作者地位、增设人工智能作品类型,以及确立以独创性标准作为确定具体内容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等层面,保证人工智能作品在侵犯著作权罪名的语境下获得刑法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3.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尤其是刑法保护的需要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共识。新刑法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新罪名,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措施。但是,在盗窃附有商业秘密的载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上,以及对“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上,还存在较多的争论,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此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4.
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犯罪中是否应当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犯刑事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其存在故意的主观过错.有必要从犯罪故意、意思联络等主观层面进行考察,研究提出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故意的司法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5.
《政法学刊》2019,(1):70-77
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适用于网络空间存在诸多的问题。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使得许多网络空间中社会危害性巨大的故意侵权行为无法入罪。扩大解释发行以包含信息网络传播犯罪行为的做法导致了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矛盾,也不能有效规制网络空间中所有类型的犯罪活动。技术措施的刑事保护较为缺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则语焉不详。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方式也未能充分考虑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的特点,有欠合理。对此,我们需要增加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仅以故意为主观要件的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任何侵犯法定著作权权能的犯罪活动,明确规避技术措施的刑罚配置,专门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罪刑条件,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方式。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将信息网络传播与复制发行并列,经此修订,对“复制”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在物质载体上固定作品的要求,对“发行”的认定则应坚持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且“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包容,从而协调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消解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判和刑事裁判的冲突,维护法治体系统一。  相似文献   

17.
为保障公民的预见可能性,对于《刑法》第217条第6种情形规定的“技术措施”的解释,不应突破《著作权法》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规避防止未经许可而传播的技术措施的,能够成立侵犯著作权罪;规避防止未经许可而复制的技术措施的,规避防止未经许可而运行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措施的,制造和向他人提供规避装置或服务(间接规避行为)的,均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制规避技术措施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著作权人的接触权和收益权,而在于预防侵害著作权专有权利。由此,并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刑法》第217条第6种情形规定的技术措施所保护的著作权专有权利,必须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1种至第5种情形规定的著作权专有权利。《刑法》第217条第6种情形规定的“避开或者破坏”的认定,应采用客观的技术标准。刑法保护的“技术措施”应为“有效的技术措施”,并非任何技术措施都具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性。除合理使用等违法阻却事由之外,若著作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构成著作权滥用,则亦可阻却此种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18.
徐璐  吕国强 《科技与法律》2021,(2):76-85,94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作为有自身特殊性的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但必须在修正后的"情节严重"前提下进行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了四种可以对应于著作权法的实行行为: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出租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理解来认定这四种实行行为的"着手"与"未得逞",从而认定其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9.
崔立红 《知识产权》2007,17(5):65-70
我国非常重视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在逐渐加强对该种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新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由于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刑法在介入此类犯罪时应当持谦抑、谨慎的态度,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保护,从源头上减少著作权侵权的发生。  相似文献   

20.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都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也已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以民事、行政、刑事手段相结合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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