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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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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也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在我国刑法学界经常争论,从“特征”的含义、定义的目的,以及定义与基本特征的关系的来解析,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有两个,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本质”的含义和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基本特征的影响来解析,社会危害性仍然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2.
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可以说是争议很大。那么,究竟什么是犯罪的本质,正确认识它,可以说是刑法学展开的基石。我国的犯罪本质特征应是刑事违法性,且这里所强调的刑事违法性,不仅是形式层面的法律规范,同时还应包含有实质层面的内容———社会危害性。规范形式与危害内容不可分割,并有机统一于刑事违法性当中。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学犯罪论领域有一块“风水宝地”,那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对此,我国刑法学者进行了长期而又深入地开垦,从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对有关社会危害性地位问题的诸多成果反复思索探讨中,笔者仍有一些新的发现,愿借此文表达出来,以期切磋。关于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我国刑法学界历来众说不一。除了通说“三性”说之外,还有“四性”说、“六性”说、“二性”说等不同观点。纵观这些学说,可以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认为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引者注:“二性”说中有一种观.或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为刑事违法性和有责性…  相似文献   

4.
犯罪本质是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在中国刑法学界对其研究也是由来以久。但中国的刑法学者关于规范刑法学中犯罪本质的认识存在三个误区:第一,认为社会危害性说与法益侵害说是关于犯罪本质学说的分歧;第二,法益侵害说的过度提倡;第三,形而上的犯罪本质研究与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笔者采取叙述性的描述方式,阐述了这三个误区,澄清了规范刑法学中犯罪本质研究的相关概念,为关于犯罪本质研究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相当于欧陆日本刑法中的实质的违法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这是由责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故意和过失的分水岭。虽然犯罪故意要求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并不需要该认识要达到系“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在与事实认识的关系上 ,事实认识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 ;在与形式的违法性即刑事违法性认识的关系上 ,存在着形式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情况。  相似文献   

6.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传统的刑法理论过分地强调二者的统一,而近年来又有学者过分地强调二者的对立.导致这两种极端性观点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犯罪性的单层次审查机制".而事实上,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相统一的时候也有相对立的时候.因此,应当在我国构建"犯罪性的双层次审查机制"理论.  相似文献   

7.
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犯罪概念有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之分,单纯的形式和实质之争无意义,混合概念没有揭露犯罪的本质。"通说"认为犯罪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特征,但都不是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是意志自由,犯罪是行为人根据其意志自由为或不为,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且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犯罪概念有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之分,单纯的形式和实质之争无意义,混合概念没有揭露犯罪的本质。"通说"认为犯罪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特征,但都不是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是意志自由,犯罪是行为人根据其意志自由为或不为,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且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但是这一通说面临着不少挑战。本文在对社会危害性进行深刻认识的基础上 ,认为社会危害性只是犯罪的阶级本质。而从刑法作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特点来看 ,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出发 ,从不道德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根本区别上考察 ,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的本质特征只能是刑法规范禁止性。  相似文献   

10.
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是犯罪论乃至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对刑事立法及司法均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社会危害性本身固有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对其判断标准学界始终未达成一致。随着德日大陆法系刑法学说的引入,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受到重大冲击,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更是众说纷纭。综合各学说观点,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应当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站在"修正的结果无价值论"立场,坚持以客观行为内容为标准,排除主观内容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论故意中的违法性意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故意中是滞应包括违法性意识?国外刑法界存在诸多不同学说,我国学者也持多种不同观点,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国可以提倡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意识择一说。其基本内部是:犯罪故意的成立以现实的违法性意识或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又具有违法性意识,就成立故意犯罪,只有当行为人既无社会危害性认识,也不具有违法性意识时,才不成立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12.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可以犯罪化,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本文认为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从本质上看即是道德义务的刑法化,但见危施救不属于维持社会基本秩序运转的最低道德义务,故而不宜被刑法化。见危不救犯罪化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具备基本的可操作性,亦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即使国外存在诸多见危不救罪的立法例,也不足以说明其在我国犯罪化具有合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13.
目前,在中国刑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彻底批判,将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称为中国继承的两大前苏联刑法遗产,主张将其从中国刑法学领域驱逐出去。实际上,社会危害性在中外刑法理论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与刑法的三大机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犯罪成立模式都存在密切的关系,是刑法理论、刑法立法、刑法司法都不可或缺的重要概念。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刑法学领域,既不可行,也不可能。  相似文献   

14.
在研究犯罪问题时,人们习惯于以刑法犯罪定义作为思考的逻辑出发点。事实上,除了通行的刑法犯罪概念外,还有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只有正确认识两种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的实质所在,才能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并形成科学的犯罪观念。两种犯罪概念虽有联系,但区别是根本性的,这就是二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是从各自的立场去理解和把握的。较之刑法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只遵从于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性,既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的制约,也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条文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中用"但书"的形式将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定量规定,使得我们在认定犯罪时要考虑定性和定量两种因素。但是,如何以外国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为视角,来理解犯罪概念、"但书"规定、犯罪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形式要素(刑事违法性)以及犯罪构成则是本文将要涉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行为的固有属性,而是社会主流群体作出的一种负价值评价。社会危害性是主观与客观,客观性与可知性,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应该把社会危害性理解为一种有层次的矛盾结构关系,除了内容上主客观的对立统一,其与犯罪其他特征构成矛盾关系以外,社会危害性还与其对立面即非社会危害性因素构成外部矛盾结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理念存在我国刑法中,从应然和实然的不同层面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起着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的功能。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并非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冲突。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普遍将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则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因此 ,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认定 ,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 ,社会的利益关系和价值标准都处在改变和重建的过程中 ,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大小做出准确的判断 ,就更显重要 ,也更困难 ,实践迫切要求我们对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及其评价标准从理论上…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法人犯罪的讨论已经多年。问题的焦点是我国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基本上形成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法人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提出相应的理由;肯定说认为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针对否定说的理由提出了相反的理由。两种观点相持不下。笔者拟就这一问题提几点粗浅的看法,就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9.
针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批判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否定社会危害性的观点还是用其他概念替代的观点,如法益概念,都未能触及问题的核心,即真正有损于犯罪认定的,并不在于这一概念自身的内容是否具有规范性,而是其背后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刑法学的研究不应纠结在何谓犯罪本质上,而应围绕着犯罪成立要件而且围绕着确认犯罪成立的最后一项要件展开。以社会危害性说为代表的犯罪本质论,实质是将追问犯罪的本质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且这一目标的实现仅依赖于对社会危害性的笼统证明,这损害了犯罪认定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因此,只有取消社会危害性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才能在犯罪认定标准中确立真正的阶层性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20.
也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一个颇有份量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如今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抨击,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主义相矛盾①;有的学者从司法理论的角度,论证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②。以上种种论述,反映出一种西方的‘法治”下形式理性思想的树立,应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真的一无是处吗?它们存在的不足是否可以通过对它们的重新诠释来加以弥补?社会危害性这个概念在刑法中究竟在哪方面起到了刑事违法性所不能取代的作用?这些是本文所要加以关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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