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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它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这是取得专利权的前提。这些以书面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它形式提交的申请文件被称作“专利申请文件”。 但是有了一项好的发明创造,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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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形式目前在中国存在三种专利代理机构。第一种是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主要办理外国到中国来的专利申请以及中国申请人在外国的专利申请,有的兼办国内专利申请。这种专利代理机构目前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代理部、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上海专利事务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9条和20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中国人在外国申请专利,都必须通过这种代理机构办理。第二种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地方设立的代理机构,只办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专利申请,这种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及经济特区都有。第三种是经专利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事务的律师事务所。此外,还有各单位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它办理本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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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请时代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流程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电子申请及现状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具体的说,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文件。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各种通知书和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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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申请提出后,专利局依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初步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新的专利法的这一规定,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从以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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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此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为我国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奠定了基础,对切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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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如何加强专利保护的问题提上了日程,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目前法院经济庭与专利管理机关在实践中感到专利侵权判断的难度较大。造成专利侵权判断困难可能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本文仅对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主要是独立权利要求撰写不当)时如何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调处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指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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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条进行了归纳汇总和探讨分析,其中具体包括了涉及限定内容涉及程序本身、涉及算法的发明、涉及通过计算机软件或者网络来进行的商业方法的发明、涉及功能模块构架类型的发明.计算机软件相关专利申请常涉及的法条有: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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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电子知识产权》2010,(4):11-14
如影随形,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这是一次全面的修改:《实施细则》新增了9条规定,删除了5条规定,并对47条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不但对《专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便其施行,而且对原《实施细则》本身的规定也有诸多改进。《实施细则》作为与《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的贯彻施行和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学习、理解和掌握修改后的《实施细则》,本刊特邀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以专题形式对于本次《实施细则》的修改进行权威解读和重点评析。本专题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细则》修改的基本情况介绍;关于专利申请与审查程序的修改;关于保密专利制度的修改;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关于外观设计制度的修改;关于专利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规定的修改;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修改;关于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关于收费项目和程序的简化;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的完善;关于假冒专利方面的修改。在这一系列文章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不仅对重点修改条款的含义及其适用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而且还对相关立法背景、历史渊源以及在修改过程中收到的不同意见进行了介绍和评析,使读者不仅能"知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本次《实施细则》修改遵循的原则是: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便利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提高行政效率,服务社会。本刊也希望通过推出这一专题,借助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权威解读,便于社会各界加深对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内容的理解,同时增强对专利制度的操作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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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一份在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申请日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损害该涉案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从该法律条款的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抵触申请条款中规定了自我不抵触的原则,即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抵触申请不包括申请人自已在先提交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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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这就确立了权利要求书在整个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地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而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要求保护的附加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对这些条款,常常有这样的理解:1、主权项是必须的;2、从属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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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提出申请、取得专利权、行使专利权等权利。与此同时,在审批专利申请以及对授权后的专利权的管理中,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又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某些行为予以制约。作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如果不能依照专利法规来规范办理专利手续的行为,将导致其某些权利、甚至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丧失。本文拟从专利流程管理的角度就此专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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