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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目前,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犯罪日益猖獗,加之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行为相似,刑法规制陷入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界定困境。"赌场"仅指赌博的场所,是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的行为载体,网络"赌场"不限于赌博网站,所有能进行赌博活动的网络空间均在其列。有输赢之分的微信群抢红包行为属于赌博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必备要素,不能作为两罪的区分条件。管理性标准是区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性质的关键,以管理赌场的运营规则、赌场人员的具体分工、赌场的持续经营三个要件综合判定。行为人带有营利目的,于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符合管理性标准,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不应认定为赌博罪。  相似文献   

2.
浅析赌博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赌博罪,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与处理赌博犯罪案件常常会出现一些疑难问题,尤其是随着网络赌博犯罪的出现,关于赌博罪的认定,赌博罪共犯的认定,赌博活动中涉及其他犯罪的处理等问题疑难较多,只按照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参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以更有效地打击和遏制赌博犯罪。  相似文献   

3.
"开设赌场"是赌博罪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是指行为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获利的行为。要求赌场必须为行为人所控制,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开设赌场"可以通过传统的赌博机进行赌博,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赌博。开设赌场与提供棋牌室供人娱乐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2010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四种类型"的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明确了《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对办理网络赌博犯罪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微信、手机APP等各类娱乐媒介的兴起,有别于"四种类型"的新型赌博方式越来越多出现在社会大众的视野。实践中,该类网络赌博犯罪的争议视角往往在集中在对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并且多倾向于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但对能否适用"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关注甚少。能否适用与《刑法》"罪刑罚相适应"原则密切相关,虽看似争议不大,实则很大程度上困扰着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农村地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猖獗,吸引了大量的赌徒赌博,赌博的规模及涉案金额远远高于一般的聚众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社会危害性很大。我国对赌博罪的研究比较多,但对分立后的开设赌场罪研究还比较少。《刑法修正案(六)》对开设赌场罪的设置相比赌博罪已有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对农村地区开设赌场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进行分析,目的是为实务中打击该类犯罪提供帮助,以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6.
大陆法系国家赌博罪之比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将赌博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是合适的,但是,对赌博罪的规定宜具体化。我国没有规定普通赌博罪,但仍可从国外刑法中得到相关启示。对为聚众赌博而聚集赌徒的行为,可直接依我国刑法处理。在开设、经营赌场罪中,对“赌场”的理解不能照搬国外刑法理论。在常习普通赌博罪中,“常习性”应属于犯罪行为类型。同时,常习累犯不应再依累犯加重处罚。“常业”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定罪要件,“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不属于集合犯。  相似文献   

7.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即所谓的赌博机犯罪。根据《意见》赌博机犯霏的司法认定,应该包括对利用赌博机组织赌饵行为的性质认定、定罪标准、罪与非罪的界定和共犯、赌资、赌博机的认定等方面内容的考量。  相似文献   

8.
所谓跨境赌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赌资出境方式参与境外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构成上讲,跨境赌博行为主体为中国公民,行为体现为参与赌博,行为具有违法犯罪性,其中赌资出境是必要条件。从特点上讲,跨境赌博以赌资出境为唯一方式,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犯罪可追诉性较弱。从对策上讲,有效打击跨境赌博必须依法对其定性处罚,有效控制赌资出境,同时削减赌资来源,另外还要考虑博彩合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9.
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兴起和发展是信息化时代的一种犯罪常态。借助发达的信息网络技术,当前我国网络赌博犯罪呈现出严峻态势,其中又以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较为常见。建立"赌博网站"或"赌博微信群"是典型的网络开设赌场行为,赌博游戏软件在运营中因违规操作而为他人赌博提供平台的,属于非典型的网络开设赌场行为。非典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的刑法适用,要贯彻企业家保护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赌博违法犯罪治理政策。在非典型网络开设赌场行为的刑法定性中,开设、赌博、赌场、抽头渔利是核心要素。关于非典型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量刑,要侧重从社会管理秩序、赌博游戏软件的属性以及行为人开发该软件的目的等方面对案件的不法程度和责任程度进行实质评价,不宜采用传统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思维和"赌博网站型"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10.
网络赌博犯罪是指利用或部分利用互联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的下注或购彩行为.其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客体是社会风尚和治安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网络赌博犯罪具有时间的瞬间性和重复性、犯罪空间的虚拟性和无限性、犯罪主体的隐蔽性和智能化、犯罪对象的单一性和广泛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与数字化、犯罪结果的严重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11.
官赌洗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赌场或赌博活动,将不法财物在形式上合理化的行为。官赌洗钱的形成需要三个条件:赌场、赌徒(干部)和赌资(公款和贿款等),经过三个阶段:放置阶段、离析阶段和整合阶段。因此,对官赌洗钱的查处与预防也应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2.
境外公款赌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而犯罪客体特殊,犯罪方式多样、隐蔽。境外公款赌博的形成需要三个条件赌资(即公款)、赌徒(即某些党员干部)和赌场(包括网络赌场)。所以,必须从赌资、赌徒、赌场三方面进行预防。  相似文献   

13.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有区别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和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主体上,其属于身份犯,信用卡申领人方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借用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类型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各种行为加以考察,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以发卡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来推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发卡行催收行为的实施应自透支期限届满后以有效的方式能够确使申领人知晓为标准;行为人的透支数额不应包括其应支付的利息,对于行为人利用多张信用卡宴旒酌潘古行为苴潘古射枥酌计笪廊当i并行累加.  相似文献   

14.
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要件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认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只是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由此论述得出结论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直接联系,它不应当成为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只是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要件。文章主张将刑事责任能力从传统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中剥离、抽取出来,作为刑事责任理论的内容。  相似文献   

15.
人文精神确立于现代社会,为我国刑法的修改提供了新动力,它的落实要求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做到“以人为本”。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从人性、人道和人权多个方面体现了人文精神,立法者和司法者应通过对其内容的研究,促使刑法同人文精神更好地结合,使得我国刑法更趋合理和文明。  相似文献   

16.
从刑法学上看,挪用公款罪、赌博罪和偷越国境罪与公款境外赌博犯罪密切相关,且均有不协调之处。从犯罪学上看,公款境外赌博是由众多因素综合所导致的,而要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刑事法规的健全、境外赌博网点的铲除、官员监管体制的完善和从严治吏是当下必须重视的。  相似文献   

17.
"地下钱庄"为洗钱犯罪,尤其是为涉及跨境资金转移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对国内经济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要结合当前我国地下钱庄犯罪的严峻形势,对我国地下钱庄的资金交易方式及交易特征、运作模式进行分析,明确地下钱庄案件侦破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侦查对策。  相似文献   

18.
刍议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赌博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凭借其犯罪成本低、风险小、利润丰厚等优势,而在全球迅速蔓延。相对于传统赌博罪来说,网络赌博罪隐蔽性更强、监控难度更大、犯罪来势更猛、危害更加严重。相较于前者,网络赌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当前,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在规范网络赌博犯罪方面还存有不足。应该积极寻求刑事法律冲突的国际协调和合作,并尽快完善赌博罪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9.
网络赌博特征及遏制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赌博是近几年来兴起的一种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组织严密,诱惑力大,参与人数众多,赌资巨大等明显特征。只有完善禁赌立法,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网络赌博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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