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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目前公安、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证人不愿意提供证言这种情况,究其原因,终是涉及到法律上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因此,有必要就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展开讨论: 1.关于证人的义务《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谓义务,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履行且不能放弃的某种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只规定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予以刑事处罚。但是如果证人不是故意作虚假证明,而只是不愿作证呢?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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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 《天津检察》2007,(6):23-25
一、侦查机关向证人取证与证人的作证义务 《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一章也专门规定有询问证人一节,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  相似文献   

3.
刑事证人资格,是指作为刑事案件证人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能力。刑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就是说,具备刑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人。然而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共同被告可否相互作证,辩护律师对其因履行职务而获知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秘密事项能否作证等情况。笔者下面就这两个问题略陈己见,求教同仁。一、关于共同衽被告可否相互作证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何确认这个问题?法学理论界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司法实践中在遇到…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 ,询问证人是否有时限 ,认识不统一。有的认为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那么 ,询问证人更应该按这一规定办。有的则认为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所以 ,询问证人持续的时间就不应受“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限制。请问后一种理解对吗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姜永姜永同志 :证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作证是其权利 ,亦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犯罪嫌疑人是刑事…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每一案都要求每个证人出庭作证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现实的。这就产生了对出庭证人的选择确定问题。本文就此发表一己之见,以供同行参考。一、排除可不出庭作证的人1、从证人的作证资格上排除。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相似文献   

6.
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义务向司法机关作陈述的人,叫证人。什么样的人才能充当证人,什么样的人不能充当证人的法律规定,称之为证人资格。 一、我国立法关于证人之规定的几点缺陷。 1、对证人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民诉法》第七十条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义务,据此法律规定一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论其出身、年龄、国籍、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二条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隐蔽作证制度,以预防打击报复证人的事件发生,保证公民作证义务,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说,该制度是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新探索,也是证人出庭的一种新方式,对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作为一项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因而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述的人,不能做证人。”从上述规定来看,年幼并不等于未成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未成年人作证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证人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致。  相似文献   

9.
透视证人拒证权的价值理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普遍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然而另一方面,大多数国家又赋予了特定身份的证人对作证义务的免责权,即证人在法定情形下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包括近亲属关系拒证权、职业秘密拒证权、公务秘密拒证权等等。反观我国刑事诉讼中则根本没有证人拒证权的影子,诉讼法学界对其探讨也较少。有人曾认为证人拒证权是“封建法律亲亲相隐原则的继续,并不符合现代诉讼法的精神”,而对国外关于公务秘密,神职人员的职业秘密等可以享有拒证权的规定,则更被认为是“为…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在何种情况要出庭做出了规定,并对证人不履行出庭义务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同时还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豁免。另外还对证人出庭的后续保障即证人作证补偿及证人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对证人不出庭或者出庭不作证没有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1.
从广义上讲,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污点证人也被包含在内。然而由于各种考量,导致了此类证人作证的不彻底性。法律规定国家有强制取证的权力,但是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诉法的追求所在,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一些国家建立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当然,我国并在其中。本文拟从对污点证人概念的界定入手,探析具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12.
证人是诉讼参与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无不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诉讼行为有关,特别是对那些要靠证言定案的案件更是如此.所以,证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对民事审判工作危害甚大.鉴于此,笔者建议应于民诉程序中明确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应受的法律制裁.而要予以制裁,就必须掌提证人拒绝作证的构成要件. 1.拒绝作证的人必须是自然人.那么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单位”如何理解呢?所谓单位是指单位中了解案件情况的自然人,而不是指单位本身.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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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作证行为之法律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主要求公民参与,自由要求公民作证.公民作证不仅是权利,更表现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但在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中,存在着谁主谁从的问题,而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义务优先,立法的路径选择上应采用证人作证的义务,不是强制型的规范而是倡导性的规范,我国当前在法律规范上不宜规定针对证人的强制措施的立法,更不宜在刑法中增设证人拒绝作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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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所谓“作证义务”,是指证人在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和作证;必须陈述他所知关于案件的情况,并如实回答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他提出的与本案有关问题的询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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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拒绝作证——证人特权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因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盛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证人特权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48条第 1款、第 2款分别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在我国,凡是知道案情且具备作证能力的人,不论身份如何,均负有作证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证人义务无条件性的立法状况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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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51条第4项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由法院负责通知,但对法庭如何安排证人出庭,出庭证人能否旁听法庭审理等细节问题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在开庭审理一些刑事案件时,出庭作证的证人自始至终在法庭旁听审理,只在需要作证时,证人才从旁听席到证人席上作证。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对证人当庭证言的客观性、公正性易产生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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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又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通知证入。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询问、质证,这对辨明证入证言的真伪,查情案件事实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然而就证人出庭作证是以“可以”来要求,还是以“应当”来要求?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本意和执法条件,不能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一、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没有硬性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人作证是义务。这一义务如何来履行呢?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书面证言的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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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要求公民参与,自由要求公民作证,社会契约论是证人作证的义务基础,民主参与是证人作证的权利基础,公民作证不仅是权利,更表现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在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上,证人义务履行在先,证人权利保障在后,证人只有履行作证义务,国家才需要承担保障其权利实现的义务,而不是相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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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能否兼作证人?有的同志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共犯“可以既是被告又是证人这样的双重身份”.我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持上述观点的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认为共犯既然知道案件的情况,就有义务作证,就应成为同案犯的证人.我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共犯中的举发虽可以发现和证实其它犯者的罪行,但对同案处理的共犯来说,并不能由此而得出,共犯甲就是共犯乙的证人,或互为证人.这是因为.一、从共犯与证人的诉讼地位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共犯属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证人属其它诉讼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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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事诉讼中的许多重大问题都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在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决定》对证人作证这一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却只作了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何健全、保障证人的诉讼权利,明确其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促使其依法履行作证义务,以适应控辩式审判方式的要求等;司题都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继续深入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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