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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已颁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破产还债程序实施已四年,但全省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下称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仍处于起步、探索的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破产将日益突出。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如何具体审理好破产案件,妥善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是当前我省经济审判工作中亟待认真研究的课题。从我们调查和分析全省法院已经审结和正在审理的二十三件破产案件来看,已探索出一些审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以现代企业制度代替在高度集中计划控制下的、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旧企业制度,可以使大多数国有企业以法人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全面进入市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经营者。 企业进入市场后,跟自主经营相对应的是企业必须真正做到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定的经济责任,当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时,就要宣布破产。可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贯彻好《企业破产法》,正确对待企业的破产问题。 对于企业破产,以往总是人言人殊,褒贬不一。按照传统观念,企业破产是旧社会资本主义的事,社会主义企业是不存在破产的,社会主义企业破了产,就是给社会主义“脸”上抹黑,有损于社会主义形象。因而,无论是什么企业只要办起来,不管其经济状况如何,不管是千疮百孔,还是风雨飘摇,都要千方百计地把它撑住,不能倒下来。为此,国家为一大批长期亏损企业灌氧输血,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改革开放之后,虽然上述传统认识已不多了,但这种传统作法依然如固。  相似文献   

3.
自1988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来,全国各地破产工作有了一定进展,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是由于破产触及旧体制遗留下来的深层次矛盾,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在企业破产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引起注意并加以解决。现将近年关于企业破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讨论综述如下。市场经济的助推器──企业破产的作用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现象,它对推动企业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在具体论述时,学者们侧重点不同,表述也不尽一致,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1、企业…  相似文献   

4.
推动适度的企业破产杨占辉我国的企业破产由于涉及诸多敏感问题,一直是改革中的难点。自198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破产法》至今,真正破产的企业仅1000多家。实际上,我国现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困境之中,理应加大破产的力度...  相似文献   

5.
汶川地震,凸显了破产法缺失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法应尽早进入立法视野。应借鉴企业破产制度中的破产财产制度、破产和解制度,建立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更好地发挥破产的价值功能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给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相似文献   

6.
对社会主义企业也要实行破产制度,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所谓企业破产,就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通俗点讲,就是企业还不起债了。一个全部家当只有几万元的企业,却背了几十甚至上百万元的债务,根本无法偿还,这个企业就是破产了。有的同志以为,企业破产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所特有的现象,在其他社会形态中,特别是社会主义条件下都不存在这个问题。这种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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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燕 《唯实》2001,(12):57-59
企业破产 ,在经济生活中是常事 ,近几年尤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只要有市场经济 ,就会有竞争 ,竞争必然出现优胜劣汰。历史犹如一面镜子 ,以古为镜 ,可以知兴衰。以成功企业为镜 ,可以知经验 ,以失败企业为镜 ,可以知教训。为此 ,本文试从当前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分析入手 ,探讨谋求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深层动力。以苏南地区某一个县级市的企业破产情况来看 ,从 1997年到 2 0 0 0年 ,三年内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 5 8件 ,破产资产总款为 4.9亿多元 ,债务总额为 10 .7亿多元。从这些破产案件的调查分析可以得出 ,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不外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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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问题,从理论界的争论一直发展到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破产法草案时的热烈讨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我国,过去人们认为社会主义企业没有破产问题,并把这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直到八十年代初,有的经济学论著还说,社会主义竞争“是一种有淘汰而没有破产的竞  相似文献   

9.
企业破产是一项艰难而又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国家、职工、债权人等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笔者从近几年工作实践中体会到,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在企业破产中履行维权职能,必须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破产前参与,实施源头维护 企业破产,是以资不抵债为前提,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一种经济行为。在实施破产前,有些企业借破产名义搞假破产真逃债,并以此分流职工;有些企业及主管部门不向职工说明生产经营情况及破产的原因,擅自决定提出破产申请;有些企业及主管部门对企业生产自救缺乏调查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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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一种不良倾向,国有资产的代表者、经营者以及生产者不对破产承担任何责任,相反,破产倒成了逃债的途径。据深圳法院的一项统计,凡实施破产法的企业,没有谁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负责。相反,经营者照样做官的现象却十分普遍。 国企亏损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决策性亏损,二是经营性亏损,三是竞争不力的亏损,四是政策性亏损,五是腐败性亏损。在这些原因中,大多与企业决策者的素质有关。如果不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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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推行企业破产建立破产机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从国家的角度看,借助破产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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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成为一种必然。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000家左右的企业申请破产,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处于破产状态。市场意义下的企业破产应当是一种充分体现“劣者淘汰、适者生存、优者发展”规律的规范化的企业行为,它所带来的结果是竞争更加有序和经济发展更具活力。但从目前企业破产的实际情况看,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破产的进程以及操作上的规范化。1.破产目的上的偏离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国家对破产企业总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免除一部分债务,但是这些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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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文汇》2002,(1):9-9
企业实施破产前,干部职工对破产存在种种不同认识。有的盲目乐观,认为企业破产,旧债就要一笔勾销,国家将重新拨款,又有太平饭吃了;有忧心忡忡,担心企业破产后自己无依靠,日子无法过;有的认为企业即将不复存在了,还要党委干什么。针对这些模糊认识,我们从统一班子成员的思想人手,把企业破产期间党委的工作职责具体明确为“统一思想认识、依法规范破产、保障职工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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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难企业——怎一个“破”字了得 198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破产法》,但由于我国存在着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思想陈旧、地方政府干涉等原因,破产制度很难实行,只在武汉等几个试点城市试行。国家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选择了一些城市进行优化资产结构试点,现在已扩展到58个城市,企业破产步伐明显加快,不仅在试点城市掀起了破产浪潮,而且很快波及到包括县城在内的其他城市,似乎不论什么困难企业,一破则灵。但是我们看到在有些企业破产之后并未如预期的产生优化资产结构、改善经营机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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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企业破产关闭过程中党的工作的领导? 企业主管部门在制订企业破产方案时,要统筹考虑党的工作。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省直企业实施破产关闭前,其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企业上级党组织沟通。企业的上级党组织对企业破产工作要提前介入,对破产实施过程中的党的工作,要加强领导,跟踪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企业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其党组织隶属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一般情况下原企业党组织应继续保留,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变。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不健全的,上级党组织应及时选派合适人选充实到党组织领导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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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近年来,社会上议论企业破产倒闭问题的多起来了。一提起破产,人们不禁想起:在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以其财产变卖所得款项,按债额比例归还债权人。企业破产后,工人失业,老板潜逃或“跳楼”,屡见不鲜。资本家为了逃避自身破产或迫使对方破产,用尽各种狡诈手段,暴露了他们尔虞我诈的贪婪、伪善的面目。这些都是人们比较熟悉的。社会主义企业是否存在破产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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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必然现象,它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同时,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激励措施。但是,由于我国实施企业破产制度起步较晚,许多与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具体措施尚不完善,加之我国特有的国情,使得在实施破产制度过程中,破产目的被扭曲,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经济转轨时期,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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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破产法》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破产法》实用范围与界定尺度的局限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格局已形成。破产所涉及的企业范围不断扩大,而“破产法仅实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就存在着较大的主体局限性。同时,界定破产的尺度受到制约,按《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施破产与否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又予以补充说明,从破产的条件与原因上作了严格限性,即:严重亏损条件下,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事实上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因很多,包括主观与客观。由于这种界定的限制,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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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经多次修改,终于“破茧而出”。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破产人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破产人优先清偿企业担保权人,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中清偿。作为国有企业“最后保护伞”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原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出台,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无论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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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蓉 《学习论坛》2004,20(3):44-46
建立破产法律制度首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破产制度中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破产法的修订已经显得十分必要。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 ,即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和折衷破产主义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实质上是一种狭义的商人破产主义。破产法的修订应当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改变现行的以主体身份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破产法律的做法 ,制定一部统一的破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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