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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如何处理再审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这是一个既紧要又让不少同志感到很难处理的一个问题。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我国早在1998年即签署了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有明确规定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该公约应该不会是一件久远的事情,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制度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却存在着根本冲突。按照目前不少同志的认识和看法,一旦认可并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则意味着今后将不能再保留刑事再审制度,以致错案将无从纠正,被冤枉的好人将得不到“平反昭雪”,因种种原因被放纵的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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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制度是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出现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例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障人权。若从再审以人权保障为主旨角度审视,我国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为主要依据的死刑案件再审,在死刑犯提起再审的时间保证、启动再审的主体以及再审的审判管辖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制度缺陷,需要进行改造。改造的主要思路是建立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死刑案件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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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追诉研究——以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大多数学者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予以等同的研究,这有待于进一步推敲.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既判力为理论基础,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巨大反差.我们应该选择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立法模式,重新设计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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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认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具有维持刑事判决终局性、实现诉讼效益、保障人权的内涵。与之对照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着理念上的偏差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应当更新再审理念 ,改革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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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不但在各国的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而且在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中也有所体现。能够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一事不再理原则必然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但是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重要原则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少有涉及。而随着我国与世界接轨步伐的加快,如何在我国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已成为司法工作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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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可能基于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实现诉讼经济 ,但人权理念兴起之后 ,“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被赋予了保护人权的内涵 ,并在实践中成为保护人权 ,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相关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本文以人权为思考进路 ,探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设立根据 ,并从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入手 ,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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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及变更原裁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属此类。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引起了许多争论,本文试以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与公正性为基础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再审程序改革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一、再审制度:稳定性与公正性原则之间的权衡已经生效的裁判应当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稳定性,法院不能无休止地反复对同一案件进行审判。当代许多国家、地区都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得再成为另一诉讼程序的标的,也不得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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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终局性:我国司法的制度性缺失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在对司法终局性的内涵及意义进行阐述之后,指出了我国司法终局性存在的制度缺陷,在考察了这种制度安排的受制因素后,提出了重构我国司法终局性制度的基本设想:改造现行再审制度,确立判例制度和一事不再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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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中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二者的折中性表述。与两者均不相同的是,中国法以客观事实、有错必纠为理论基础,允许检控方和法院对同一被告人采取多次重复的追诉和审判,从而使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而面临多次危险。应当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予以法律控制,有必要在调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利益格局中,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应改革法院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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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非常古老的原则,在追求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现代社会依然十分重要。而再审制度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在立法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限制。本文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和价值根基进行探讨,试图在中国建立起这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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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后被世界各国所吸收.但在我国,其不但没有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相反还有边缘化的倾向.一事不再理在我国的缺位为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为了顺应世界潮流、保障被告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我国理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必须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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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一项十分古老的原则,后被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所继承,成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的权威、实现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至今,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仍未确立该原则。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入手,通过对该原则的价值内涵的介绍,针对我国再审程序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在我国构建此原则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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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往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研究表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转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首先要确定方向,即遵循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坚持刑事诉讼中“不能放弃的原则”,批判错误的观点,以避免在转型时转向。在此基础上,应当正面应对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引入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时所面临的复杂因素。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历来尊崇“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背景下,不仅需要论证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刑事再审制度中更具有正当性,而且在刑事再审制度中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时,注意不同的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的特点及共性,在借鉴时应当力求“阻力最小”,以逐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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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刑事再审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再审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还存在着深层次的理论缺陷。笔者通过对中外刑事再审制度相关规定的比较研究,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完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