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我国补充侦查制度概述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部分重新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其特点在于:第一,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机关,依法享有侦查权,其他任何  相似文献   

2.
在刑事诉讼中,制约与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取代和混淆。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力而相互影响、限制和控制,以及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对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影响、约束和限制。监督则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行为。制约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双向性、经常性等特点;监督则具有主体的不平等性、单向性、选择性、事后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3.
在基层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一般以轻伤以上为起点,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即可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强制措施。因此损伤程度的评定在侦查阶段非常重要。为了保证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降低诉讼成本,就必须坚持刑事技术服务于公安侦查的格局和体制[1],强化法律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刑事技术为侦查服务,其中伤情程度的客观、及时、科学评定即为非常迫切的要求。面对日益增多的人身伤害案件,面对人们法制意识的普遍增强,面对各种规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法医鉴定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将诉讼成本降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缓…  相似文献   

4.
项亭亭 《法制与社会》2011,(30):132-132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实践中无法拉笼公安机关违法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赋予被追诉人程序性救济权利,或者赋予侦查行为一定的可诉性,将侦查救济纳入诉讼化的轨道,则成为法治社会的必然。  相似文献   

5.
论侦查观念及其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郁娟 《政法学刊》2006,23(1):81-84
宏观上的侦查观念主要包括侦查程序意识、侦查诉讼意识和侦查均衡意识。侦查程序意识的理论基础是侦查程序具有独立价值,即其本身应具有公正性、人道性等价值要求,侦查程序具有使侦查结果正当化的作用;侦查诉讼意识的理论基础是明确侦查是一项诉讼性认识活动,区别技术角度和诉讼角度,区分侦查与侦查程序、侦查程序与侦查策略、侦查的技术规则和侦查的程序规则等相关概念;侦查均衡意识的理论基础是侦查活动具有多元价值目标,应对发生冲突的价值目标进行均衡和抉择,当必须作出选择时,应以有利于实现维护法治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一根本目的为取舍标准。  相似文献   

6.
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准确及时地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人的诉讼括动。一、侦查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侦查,是揭露犯罪、查明犯罪人的强制性手段。侦查权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行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只能把侦  相似文献   

7.
张颖 《政法学刊》2009,26(2):74-78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的阶段,并且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任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普遍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而是根据案件侦破的难易程度决定立案与否。这使得立案程序出现异化和虚置现象。原因是公安机关兼有行政管理和诉讼侦查双重职能以及公安机关内部规范、司法习惯与刑事诉讼法的矛盾。  相似文献   

8.
对不服公安机关侦查行为案件的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不服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审理以及如何审理,行政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本文拟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可诉性及其司法审查的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一、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侦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无权受理,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首先,从公安机关的性质来讲,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易…  相似文献   

9.
补充侦查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部分案件事实重新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工作虽然不是审查起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却对保证案件质量、成功指控犯罪,快速、准确、有力的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一下如何才能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工作。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仅仅以诉讼监督为依托,不能适应和谐社会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侦查权能配置不充分。我国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指导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独立,实行双向制约。公安机关单方面掌控侦查程序,检察机关不扮演主动的角色,对侦查机关的活动没有指挥权。  相似文献   

11.
陈涛  王俊  李森  闫永黎 《犯罪研究》2011,(3):15-25,32
基于对侦查权被滥用的风险和权力正确适用的规范,国家建构了内外两大监督系统,即外部以检察机关为主的法律监督和内部以科层制审批实施的监督。在目前侦查权外部监督尚待完善的现状下,作为侦查权主要适用主体的公安机关,以内部法规、规章约束侦查权行使,构建侦查权内部监控机制。为了解内部侦查权控制机制运行情况,本课题组对s省的四个县市公安机关的刑侦法制部门进行了问卷和座谈相结合的实地调研。调研结果分析反映出目前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侦查监督控制的权力控制规则。  相似文献   

12.
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   总被引:80,自引:0,他引:8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 ,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 ,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 ,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 ,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 ,同时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  相似文献   

13.
检警协助模式是检警二机关在侦、诉等审前阶段所体现的一种业务上的配合与人权保障方面的制约,进而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引导性与监督性以及公安机关技术优势的一种检警关系模式。检警协作模式与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均能够给检警协助模式提供启示。检警协助模式具有理论上的相对合理性,检警协助机制包括立法、范畴、保障与监督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程序回转,又称刑事诉讼程序倒流,指公安司法机关将案件倒回前一个诉讼阶段并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地位的检察机关适用程序回转措施的情况尚缺乏研究。撤回起诉是发生在检察环节,前承侦查机关,后接审判机关的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诉讼回转活动,从理论与注释的角度对目前我国撤回起诉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分析,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与缺限,结合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以发挥诉讼回转的目的与功效为价值追求,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与完善的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刑事鉴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在侦查线索的寻找、侦查方向的确定乃至侦查终结的定案证据等方面都极为依赖刑事鉴定.然而,因公安刑事鉴定制度本身存在某些缺陷而容易产生诸多鉴定问题,进而导致侦查错误的发生,以致酿成了一系列刑事冤案.完善现行的公安刑事鉴定制度首先亟需解决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问题,即应确保内设鉴定机构的相对独立,同时应明确对刑事鉴定技术的采用标准.诚然,完善公安刑事鉴定制度并不能完全杜绝侦查错误的发生,但是可以减少侦查错误发生的概率.  相似文献   

16.
电子数据取证是信息时代公安机关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打击涉及互联网各类违法犯罪的“杀手锏”。电子数据鉴定是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最终判定案(事)件性质,为侦查与诉讼提供依据的重要作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与信息技术共同飞速发展,其领域不断延伸扩展、技术要求越来越高,面对的挑战也越来越多。概要介绍了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的法律要求、鉴定资质、鉴定流程等内容,阐述了其面临的挑战。  相似文献   

17.
王龙天 《政法学刊》2005,22(1):19-21
作为具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公安机关,其工作的核心和根本是执法。公安工作有没有进步,公安机关控制社会面和遏制犯罪的整体作战能力有没有增强,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作风形象有没有明显提高,最终都要通过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的高低体现出来。公安执法质量的提高关键在民警的素质。主办警官制就是探索出的一种有利于规范执法的新机制。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制约公权力,确保公权力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防止其滥用和异化。《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科学的,检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更不是行政兼司法机关,而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批捕职能均是目的与手段,不存在分离的空间。如将法律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分离,只能导致检察机关被彻底边缘化甚至被取消。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以对等式监督为模型,重点强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相似文献   

19.
浅谈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宁  温雯 《犯罪研究》2011,(4):65-68
刑法是保护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有效地侦查对于筑牢这道防线意义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及时介入,把握侦查的有利时机。在对行政机关移送案件进行侦查的同时依托经侦基础工作,拓宽食品安全犯罪情报信息来源,主动出击,精确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在收购、加工、贮存和运输环节发生的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可以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主要围绕侦查分工和追诉目标形成相应的配合制约机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则围绕查清犯罪事实和管辖程序展开配合、围绕裁判和审理程序展开制约。检察机关主要通过通知立案、通知撤案、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纠正违法等方式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侦查机关则通过对不捕、不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等方式对检察机关进行制约;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抗诉和纠正违法对审判机关进行制约,审判机关则通过无罪判决、改变指控等对检察机关进行制约。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还通过侦诉协作、附条件逮捕、建议撤案和地方政法委协调等方式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配合。总体而言,在检察机关与侦查、审判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体系中还存在制约范围不全面、制约手段有限、制约结构不稳定、配合机制缺乏约束力、配合范围不明确、考核评价机制不协调等问题。对此,应当分别加以解决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