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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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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损害是指在正常的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诊疗行为而给患者造成的比较严重的人身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本文主张运用侵权行为法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医疗损害的特殊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可以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对医疗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可以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平衡医患双方在医疗技术信息上的不对称状态。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在财产损失方面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对于非财产损失应当根据医方过错的程度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为了缓解医方赔偿的压力,可以考虑在全行业推行责任保险,改革医疗服务收费并采用定期金的方式来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2.
刘凤媛 《研究生法学》2010,25(1):103-111
我国执业医师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使已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未经执业注册,亦不能享有行医权。临床实习生或见习生只能在有行医权的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活动,其诊疗行为并非行医权的行使,而是一种学习方式;其诊疗行为未经上级医师认可不能对患者生效;其行为如给患者造成损害应由其指导医师承担责任。病历资料不仅是诊疗活动的忠实书证,更是医疗机构内部责任划分根据。鉴于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主体不中立、集体责任制等弊端,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应回归到有临床专家参加的司法鉴定制度内。  相似文献   

3.
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过失行为、错误或疏漏或业务错失,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直接导致病人身体伤害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西方称之为医疗过失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史上最为现代的一个险种。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医疗赔偿诉讼越来越多,赔偿额也越来越高,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也在与日俱增。目前在我国的不同地域内,适用的是多元化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  相似文献   

4.
告知义务是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之一,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常以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未能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损害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介绍了5例有关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并对医师违反告知义务时如何判定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不宜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建立独立的医疗过失纠纷调解鉴定机构,才能保证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医疗事故条例》与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冲突为切入点,首先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着手分析,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拓宽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强调医疗机构的谨慎注意义务,缩小了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其次,经过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同时指出了赔偿范围与标准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的不足,批驳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观点,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提出了医疗事故网上鉴定的设想。最后为了强化对患者的司法救济,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消化医疗机构的损失,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构筑完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除外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提出医事法律应借鉴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医疗责任保险做出强制投保规定的设想。  相似文献   

7.
范贞 《证据科学》2007,14(3):203-208
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执业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在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和医疗公共秩序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医院主体是公立医院,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综合医院尚未到重大程度,并且综合性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过失案件基本确定,选择满足面临危险的医院财务安全需要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如医疗责任保险信托等,才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商业性医疗责任保险不宜成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主体。建立独立的医疗过失纠纷调解鉴定机构,才能保证医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8.
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师多点执业就是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注册从事诊疗业务。从法律角度说,医师多点执业与《执业医师法》并不矛盾。目前影响医师多点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于医师是单位人而不是社会人。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上,政策的重点应当放在医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所需要的平台。  相似文献   

9.
武毅  刘丽萍  郝晓琴 《证据科学》2004,11(4):308-315
本文以《医疗事故条例》与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冲突为切入点.首先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着手分析,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拓宽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强调医疗机构的谨慎注意义务.缩小了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其次,经过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同时指出了赔偿范围与标准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的不足.批驳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观点,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提出了医疗事故网上鉴定的设想。最后为了强化对患者的司法救济,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消化医疗机构的损失。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构筑完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除外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提出医事法律应借鉴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医疗责任保险做出强制投保规定的设想。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由二元向一元转归的标志,但是在立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不应完全照搬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此次立法没有体现该理念,更没有体现医疗损害限额限项赔偿制度。立法中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的归责原则,没有将医疗行为及我国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体现出来,严重过错作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更为合理。而且免除医疗机构赔偿的情形规定得也不充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基础,在立法中也没有体现。  相似文献   

11.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犯罪构成要件上都有区别,罪数形态上亦有区分,执业医师擅自脱离执业地点和不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论处,有证医疗机构的无证"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造成损害的应以非法行医论,无证人员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的仍属非法行医行为,刑法立法上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以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通常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医疗过失行为一般并非引发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力。在确定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即法医学通常所说的损害参与度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使医疗机构仅承担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原因力所造成的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地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避免医疗机构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影响其利用、发展新兴医疗技术的积极性,或者促使其把赔偿责任转嫁于患者,从而损害更多人的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3.
[文(令)号]第42号令[公布日期]2005.4.30[类别]行政法·卫生[施行日期]2005.7.1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  相似文献   

14.
廓清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研究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关键。而对于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一般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患者有损害,却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蔡涛 《中国检察官》2010,(24):27-28
一、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中我们不难看l叶l,只要在医疗过程中。违法或违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属于医疗事故。  相似文献   

16.
《科技与法律》2005,(1):i018-i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高强2005年4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  相似文献   

17.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往往涉及第三方责任先损害患者生命或健康,而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出现医疗过错,造成患者进一步损害,即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涉及多种诉讼关系,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规定,本文认为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8.
艾尔肯 《河北法学》2020,38(1):95-107
我国正在起草和制定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修订和完善了医疗损害责任的部分规则,使医疗损害责任规则体系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保持法律规范的先进性和前瞻性,有必要完善知情同意规则、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考虑的因素、多个医疗机构的损害责任、误诊损害责任、医师外出会诊损害责任、完善医疗产品责任、远程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会丧失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损害限额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则。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利用制定民法典的契机,采纳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提出的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建议,修改和完善《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建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体系,为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9.
论医疗事故的构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文杰 《政法学刊》2003,20(2):35-37
医疗事故是医疗专家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专家,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行为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医疗事故发生领域是医疗活动中。  相似文献   

20.
熊敏瑞 《行政与法》2008,(1):120-123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很混乱。主要原因是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由多层次立法文件交叉规定,且各条款不一致。笔者认为,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条款属于违宪违法的条款,应当尽快废止。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应统一适用民事基本法中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条款。此外,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医疗机构化解责任风险的较优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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