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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金华市某财务开发公司(下简称“A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某支行(下简称“B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自1997年2月26日至1998年2月25日,约定利率为月息9.24‰,逾期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按季结息。至1998年6月24日,A公司累计归还借款1000万元,经商定均作为归还本金处理,利息另计(未还);1998年6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向B银行贷款800万元整,期限一年,自1998年6月24日至1999年6月23日,约定利率为月息6.6‰,逾期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按季结息。至2000年12月13日,A公司向B银行累计归还了800万元。经协商,该款项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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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谢某持被告人周某、案外人王某共同签名的关于谢某贷款的归还说明(内容是由周某负责归还谢某本金8.4万元及利息,王某负责归还谢某本金1.6万元及利息)并申请证人王某到庭作证,证明2002年5月初,周某通过其侄子王某向谢某(王某之内兄)借款1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4%,当月3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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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张某、雷某原系夫妻关系,黄某甲系张某前妻雷某的姨父,谭某系张某的姐夫。2015年2月27日,张某向黄某甲借款3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也未出具借条,张某未归还本金。2016年以来,张某、雷某在银行有大额定期存款且基本保持在20~30万元之间,张某自述购房时因银行贷款利息高未向银行贷款,张某夫妻二人曾偿还无息房屋装修借款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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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被告人马青川以太和皮革厂的名义在农行西昌市支行马道办事处借款50万元,期限五个月,借款到期后马青川仅归还21万元,此后,马青川通过被告人翟刚(马道办事处主任)找到陈XX,经陈XX介绍在西昌市城市信用借款50万元,其中29万元用于归还了马道办事处。1995年5月。马青川在城市信用社的借款期限已到却无力偿还,便找到翟刚要求借给50万元以归还城市信用社,因马青川不符合借款条件,翟刚未同意。马青川继而又找到城市信用社主任,要求续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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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唐某与康某熟识。康某得知唐某投资股票收益颇丰后,主动要求唐某代其炒股,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由康某向唐某提供资金,唐某将钱款用于股票投资。到期后,唐某须返还全部本金,并按照银行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1997年至2003年间,康某还介绍谭某等十余人以上述方式委托唐某投资股市。被害人共支付唐某人民币近30万元,唐某将钱款大部分投入自己的股票账户中进行投资,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截至2007年,唐某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尚有部分本金和利息未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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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9日。一名56岁的加拿大籍男子走进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他的一位中国朋友向其借款1500万元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决中国朋友归还借款。并给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给付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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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3日,李某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凌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万元,借款期限8天,借款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一等。同日,凌某与李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某医药有限公司为该15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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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张某因工程建设需要急需钱款,遂向王某借钱。王某分三次共借给张某10万元,担保人为常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8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张某并未给付王某本金,利息付至2014年10月29日,此后再没给付。2015年4月3日,王某以张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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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5日,曾某与杨某签订“共同协作安装赣南宾馆中央热水工程协议”。约定:四台机组安装,杨某投入资金2-3万元,到期全部工程结束,由曾某付给杨某报酬3万元(含工资、利息),其余费用由曾某承担。杨某投资从1998年9月付清(归还),报酬在1998年内兑付。如宾馆只安装一台机组,报酬按1万元计算。如违约超期,每月超加1千元整。协议签订当日,杨依约投入曾2万元,曾向杨出具了借条。因曾未在98年9月归还杨投入的2万元,杨起诉要曾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决:曾某偿还杨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双方服判,未上诉。1999年元月杨某再次起诉,请求判令曾某按协议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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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相关案例案例一,党员领导干部甲,曾利用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A私营企业谋利,后向该企业老板借款30万元并挥霍,五年以来长期不还,且没有任何归还的意思和行为,直至案发。案例二,党员领导干部乙,因家庭开支急需,向其管理服务对象B私营企业老板借款10万元,部分用于乙的家属住院看病,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销。双方签写借条,使用一年后乙归还借款和利息。案例三,党员领导干部丙,向其管理服务对象C私营企业老板借款300万元,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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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1997年11月21日,天然公司向建行借款58万元,使用期限自1997年11月27日至1998年11月26日,月息7.92%。,天然公司以液化气贮罐等设备作价121万元作为借款本息抵押,其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期满后,天然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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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8年5月.曹某在任某局(行政单位)局长期间,让某国有公司(某局直属的国有公司)到银行贷款10万元后。曹某经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批准,用局集资款作担保。到该国有公司借款5万元。同年7月,该国有公司负责人在借条上补签字同意借款。曹某将此款借给本单位作为自己的集资款,领取了利息4千余元,后来领回了本金。2002年4月(占用资金时间3年又10个月),曹某5万元归还了国有公司,未付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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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国有单位干部,其利用负责审批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已拥有多处住宅的情况下。以家有急需为名向业务客户谢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高档公寓。在“借款”过程中,王某未向谢某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直至案发,王某一直未予归还此款。王某辩称,其与谢某之间借款属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行为关系,并非索贿行为。当检察机关找到谢某调查取证时,谢某也称其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属于普通的民事借款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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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14年4月,A公司、B公司分别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390万元,期限1年,在此期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0万元。2015年7月29日,D公司以向E公司购买食品的名义向C银行借款370万元,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系夫妻)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外,还以其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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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3日,武汉市钢花城市信用社(下称钢花信用社)与乐清市浙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金属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金属公司向钢花信用社借款80万元,期限一年,合同还约定在上述借款金额和归还期限内可分次发放、分次归还、分别签订有价证券抵押契约、分列借据。借款金额及期限均以有价证券抵押契约和借据为准等。同日,钢花信用社与金属公司签订《有价证券抵押契约》,约定金属公司以王定增持有的金额为100万元,期限自1996年5月11日至1997年5月11日,保管单位为武汉市青山国债服务部(下称青山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