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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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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法官释明权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价值、程序公正价值及实现司法效率。确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从释明权的内容、范围 ,行使释明权的时机、方法 ,应遵循的原则及法官的素质要求等方面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2.
释明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释明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公正与效率。释明权既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合理限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加强当事人的律师代理制度,达致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对抗式辨论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3.
试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设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释明权制度的概念、历史发展及价值体现出发,以民事诉讼模式为主线,进而对构建我国释明权制度提出探索,以通过法官释明权制度的设立来体现司法公正、效率及司法为民原则.  相似文献   

4.
法官释明权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针对辩论主义的弊端而构建的制度。我国应在改革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同时,在满足司法权威性和实体公正性的目标下,构建法官释明权。另本文还探析了法官释明权在民事审前程序中的运作。  相似文献   

5.
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诉讼模式转换所带来的适应性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而在当事人主导的诉讼程序中引入释明权制度不失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但在审判实务界,也一直未能对释明权制度引起足够的重视.释明权制度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整个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我国的存在有其可能性与合理性,它能在法律层面系统地赋予和规范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相似文献   

6.
试论民事诉讼释明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释明权的行使是法官的职责,也是法官的权力.完善的民事诉讼释明制度能够有效地修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司法公正实现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学习对象,故而释明制度的构建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法官的释明权及再审程序的启动几个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公法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成为必要,追加当事人则是彻底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和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随着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作为弥补辩论主义缺陷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应予取消;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应继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是诉讼中极其重要的问题,尤其表现在证据领域之中,一方面可以防止法官心证的秘密性,另一方面,能真正有助于充实审理内容,及时保护当事人之实体上及程序上利益.应该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释明的情形与释明界限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同时,法官对证据行使释明权应该受到规则之治、裁判制度、上诉制度及社会舆论监督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诉讼过程中法官得否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的问题持否定态度。各国立法的规定以及学界的讨论也大体遵循此种思路。该问题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文章通过诉讼时效及其抗辩权、释明权和诉讼模式的分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具体标准,并对我国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构建提出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0.
"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和基础是庭审实质化,实现从"粗放型庭审"到"精细型庭审"的转变,而庭审实质化则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充分对抗,为此需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建构一支足够与控方抗衡的力量,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还需要较长时间。因此,需要转变视角,将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理论引入到刑事诉讼中,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通过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弥补控辩双方之间失衡的力量。为了防止法官滥用释明权,威胁法官的中立性,有必要从释明的范围、释明适用的阶段、释明的方法、释明的界限以及释明的责任等方面对法官释明权进行一定的规制,此外,可以尝试通过案例指导逐步构建完整的刑事释明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诉讼过程中法官得否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的问题持否定态度。各国立法的规定以及学界的讨论也大体遵循此种思路。该问题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文章通过诉讼时效及其抗辩权、释明权和诉讼模式的分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具体标准,并对我国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官释明的构建提出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2.
释明制度的核心是法官的释明权。法院行使释明权在一定程度内是法院的义务,从另一角度看则是权限,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可能违法。在建立和运用释明权时关键是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否则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可能重又回到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释明权制度反映了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以审判权给予当事人适度救济的司法理念,在性质上不同于将审判权置于诉权之上的职权干预模式。  相似文献   

13.
举证时限制度在立法与理论研究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和误区 ,导致审判实践中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缺乏适用法律制度应有的统一性 ,亟须在证据失权的法定化和自由裁量之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边界。当一项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和容易引起理解歧义时 ,法官必须运用释明权 ,根据相关法理 ,结合立法原意加以释明和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4.
随着传统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弊端的逐渐显现,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应运而生。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在很多方面不符合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因此,应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滥用程序控制权惩戒制度规制程序控制权;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制度规制释明权;严格法官调查取证程序规制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5.
释明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法官的突袭裁判并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释明权发生了扭曲.要想将理想与现实的释明权归一,就必须明确释明权的行使限度.法官告知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并不违背"平等武装"的宗旨;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才能够防止裁判突袭的发生;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16.
释明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法官的突袭裁判并提高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的释明权发生了扭曲。要想将理想与现实的释明权归一,就必须明确释明权的行使限度,法官告知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并不违背“平等武装”的宗旨;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才能够防止裁判突袭的发生;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17.
台湾地区诉之变更、追加制度在促进纷争一次性解决理念以及集中审理主义的指导下有了较大的修正。一方面,放宽当事人进行诉之变更、追加的限制条件;另一方面,加重法官有关诉之变更追加的释明义务。上述内容不仅使修正后诉之变更、追加制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符合程序利益保护原则。加重法官释明义务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行使,相反法官释明提供诉之变更追加的资讯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自主追求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机会则更加延伸了其程序主体权。这对大陆完善诉之变更、追加制度以及准确理解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扩大诉之变更、追加适用范围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8.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既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这一诉讼权利的保障,又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程序性的限制。在重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还应借鉴国外立法例,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即“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规定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和建立当事人双方和法院的共同良性互动机制。  相似文献   

19.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法官释明给予了极高的关注,但我国的释明制度却仍处于一种不系统、不成熟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释明的研究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许多误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影响了司法适用的统一性。正因如此,法官不当释明的情形常有发生。规制法官的不当释明可以通过坚持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权及完善诉讼指挥权实现。  相似文献   

20.
中间确认在本质上是法院的一种实体性裁决,具有中间性和确认性二个特点,在效力上具有预决效力.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法官释明权,但已突破了传统释明权的范围.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理顺诉讼逻辑、提高诉讼效率、体现人文关怀,从而使民事诉讼机制更趋于合理.但其仍然在理论及实践上存在诸多困惑,出路是引入外国法中的中间判决制度以及确立诉之预备合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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