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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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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金融诈骗罪的特点及法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忆萍 《河北法学》2002,20(5):91-93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经济犯罪,我国刑法虽用专节对其进行了规范,但有些罪状粗糙,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这类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另外应加强对金融诈骗罪的惩罚力度,以遏制不断上升的犯罪势头。  相似文献   

2.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修订后的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况,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本文通过对金融诈骗罪的概念特征、认定、犯罪预防等方面的阐述,提高对金融诈骗罪的认识,从而更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3.
金融诈骗罪浅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修订后的刑法肯定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一些情况,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笔者期望通过对金融诈骗罪的概念特征、认定、犯罪预防等方面的阐述,提高对金融诈骗罪的认识,从而更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4.
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拨款凭证、银行进帐单属于银行结算凭证。金融凭证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依照普通诈骗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一、争论观点梳理在金融诈骗罪的七种具体犯罪中,除了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其他五种犯罪(刑法第194-198条)的条文中均无此种规定。笔者仅就票据诈骗犯罪目的方面的争论归纳。其意见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可以认为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解释说。否定说主张对票据诈骗犯罪不必以“非法占有目的”加以限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也严重危…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学界,对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要件必须论”形成共识以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未得到完全的解决。应当从设置该类罪的刑事政策以及处罚效益上进行反思,可以设想以金融欺诈罪替代金融诈骗罪,金融欺诈罪可以分类为骗取型金融欺诈罪与占有型金融欺诈罪。骗取型金融欺诈罪的主观要件中不必衡量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占有型金融欺诈罪的主观要件中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设置不同的主观要件的同时配置以各自不同程度的法定刑罚,前者属于轻刑罪,后者属于重刑罪。这样可以从不同梯度和层次较有效地实现惩处侵害社会主义金融秩序和他人金融财产的行为,保障金融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论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金融诈骗罪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其目的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也不需要额外的证明;只要证明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存在,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此外,多数的金融诈骗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而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也有予以承认的必要。但是,必须正视主观要素证明难的问题,坚持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的方针。  相似文献   

8.
刑法理论通说和实践部门一致认为,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方法,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属于一般的金融违法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成为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违法行为的关键。然而,在办理具体的贷款诈骗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经常面临着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认定难题,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有无,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因此,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案件中的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9.
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根据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易导致客观归罪,所以,认定行为人这一主观心态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杰 《河北法学》2002,20(4):74-77
金融凭证诈骗罪从无到有 ,从不独立到独立罪名 ,罪名的表述宜以“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诈骗罪”。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范围包括法定的和概括性规定的两类。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本罪的罪与非罪、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赵辉 《河北法学》2005,23(7):113-117
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司法适用和理论研究上均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主要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案例,针对金融凭证范围的界定、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盗窃罪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要素,金融诈骗罪属于断绝的结果犯.目的犯可以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因此间接故意可以成立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14.
15.
近年来我国对金融诈骗罪的研究日趋广泛和深入。本文基于刑法原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分析我国金融诈骗罪在立法上所存在的五个问题。  相似文献   

16.
17.
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18.
19.
吴玉梅 《法学杂志》2006,27(3):130-133
本文分别从犯罪分类标准、规范保护目的两方面分析了中德两国在金融诈骗犯罪刑事立法上所体现出的各自特点,也揭示出了这些差异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分类标准不同反映出对刑法保护功能的不同诉求;在金融诈骗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上,我国刑法以国家利益为重,德国刑法则更注重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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