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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36条潘永久,林永生《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36条对泌尿系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进行了规定。但在检案实践中常引起争议。现对"标准"第36条作一初步论述。一、泌尿系统挫伤的临床法医学认定依据泌尿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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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震荡是一种常见的颅脑损伤,它是直接或间接暴力作用于头部引起的一过性大脑功能障碍,脑部无肉眼可见的病理改变。临床表现主要为:外伤后立即发生意识障碍、神志恍馆或昏迷,一般不超过半小时,清醒后不能回忆受伤当时乃至损伤前后一段时间的情况,伴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造成的大脑功能障碍通常在短时间内自行恢复,对人体造成的影响及损伤程度较轻。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规定,即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构成轻伤。在脑震荡的法医学鉴定中存在很多矛盾,给纠纷调解、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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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管创损伤程度的评定姚燧彪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343200)目的,我国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下称《重伤标准》和《轻伤标准》)和应用中的"轻微伤鉴定标准"中,对盲管创伤损伤程度的评定无明确规定,而实践中盲管创并非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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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活体损伤中皮肉痛苦的刍议罗忠元在目前的法医学损伤程度评定中,绝大多数都认为人体损伤只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简称"三分法"),因此,凡不构成轻伤的都是轻微伤。对此,笔者难以苟同,其理由是:一、"三分法"违背了活体损伤事实的客观存在在法医学检案中确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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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辨析邹才发近年来,在临床法医检验鉴定实践中,笔者曾遇到9例因需援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第八条作为依据评定伤情而引发争议的案件。争议主要有三:一是如何援引该条款;二是如何确认意识障碍;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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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审阅案件材料,排除鉴定与其他证据间的矛盾。先要认真审阅讯问笔录、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对作案工具、作案经过、施暴方法、现场情况等作必要的摘录,以便全面系统地了解案情,然后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如,吴某被肖某打伤前额和后枕,之后倒地“昏迷”不醒。原鉴定机关根据医院“脑震荡”的诊断,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8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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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在审理自诉、公诉伤害案件中,经常遇到人体头部被打击致软组织损伤并引起脑震荡的情况,这就涉及到轻重伤的法医学鉴定问题。常有伤者本人或家属到法院诉说:“×人用×工具打在×头部,致严重脑震荡,并留有严重后遗症”,要求司法机关严惩被告人。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对头部外伤引起的脑震荡是轻伤还是重伤进行查实,并作出鉴定。下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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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评定忽略刑法学理论的问题谢应波我国刑法在多种犯罪中对人身伤害的程度都作了法律上的要求,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刑法第85条对人身损害达"重伤"的情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鉴定标准)颁布无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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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资料
案例12005年3月,李某(女,36岁)因故被人拳击面部,致人工鼻假体断裂,鼻梁塌陷畸形,一侧鼻腔通气不畅。后行手术修复。法医学鉴定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第(一)、(二)款之有关规定,其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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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相加原则”“就低原则”评定皮肤软组织损伤伤情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法医活体检案中,常遇到对多部位皮肤软组织创伤进行轻伤鉴定。由于不同的鉴定者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不同理解及对处于模”糊分界区域的创口属于那个部位的不同认定,同样的伤情往往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为解决这类问题,笔者提出对皮肤软组织创伤进行伤情评定的“相加”和“就低”原则。所谓"相加原则”和“就低原则”,前者指各部位皮肤软组织创口长度累计相加,而后者是指重部位的创口长度可加到轻部位的创口长度上,按轻部位标准评定伤情。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有关皮肤软组织伤情评定条款,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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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面部损伤在法医学损伤鉴定中较为常见,但笔者在实践中遇到一例头面颈部交界处损伤,由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未作明确规定,故较难定性,报道如下以供同仁探讨。1案例资料戴某某,男,29岁,于某日因生意纠纷被他人用碗砸伤头部右侧及右耳部等处,当时伤口流血,无昏迷及呕吐。经法医鉴定,戴某某“头部损伤累计9.2cm,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轻伤”。办案人员在起诉过程中对该《鉴定书》产生疑义要求进行复核。经审查原鉴定书,该鉴定书记录为:右颞部1.2cm长裂伤,右耳后乳突部至右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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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量化评定指标损伤系数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一般做法,就是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统称标准)评定被鉴定人是否构成重伤、轻伤或轻微伤。由于标准本身跨度较大,同一结论的损伤往往包含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例如从颅脑损伤(昏迷30分钟以上伴神经系统体征)到持续植物人状态都属重伤,成人深Ⅱ°烧烫伤面积从2%到接近30%都是轻伤。司法机关按照法医学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就产生了这样的结局:原本较为精确、可量化的损伤,经过法医临床鉴定转化为粗略的、定性的几类,最后在处理中又要据此作出量化(或相对量化)的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