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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报》2008,(24)
农业部第15号令发布《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检测费用由生鲜乳收购站自行承担,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或者变相转嫁给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办法》自二○○八年十一月七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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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35):19-22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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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报》2008,(20)
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条例》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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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6)
<正>鲁牧畜科发[2015]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生鲜乳产销秩序,防止生鲜乳价格大起大落,切实维护奶牛养殖场户、乳品加工企业等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国务院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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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15):87-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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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18):64-66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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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57-57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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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16):82-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推动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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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4):57-63
为进一步加强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促进临床试验质量的提高,保障受试者权益与安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对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印发。请组织所管辖的疫苗临床试验有关各方学习,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