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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和谐社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当今中国进行刑事和解的探索不是偶然的,它既是世界轻刑化的大势所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刑事和解具有尤为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概言之,一方面,刑事和解体现了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另一方面,和谐社会也要求刑事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以适应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需要。首先,在刑法法理上,刑事和解将宽容理念植入刑事司法领域,体现了和谐社会对轻刑主义的吁求。随着传统的刑罚报应论日益遭到否弃,刑罚预防论愈加受到重视。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逐渐成为主流话语,轻刑化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随着刑事司法理论的嬗变,宽容理念逐渐被引入刑事司法领域。一方面,人们不再仅仅把宽容看作是一种美德,更把它作为教化的手段应用于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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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代刑事制度的题中之义,即在平等、人道与宽容基础之上,在刑事法治运作过程中展现出各种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宽容和妥协性。因此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机制可以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条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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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刑法与敌人刑法的划分是21世纪初重要的刑法思想;刑事和解的人的目的性存在的哲学基础,所诠释的恢复性司法的恢复正义理念及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适用范围均与市民刑法的内涵相契合;刑事和解制度的生存空间必然是市民刑法。本文将从刑事和解制度所具有深刻的哲学基础、所体现全新的司法理念,其制度构造的合理适用范围几个维度展开分析,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基本命题:市民刑法是刑事和解制度的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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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关联范畴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构建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推进,宽容理念下的轻刑化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刑事诉讼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交叉题域,刑事和解则是融汇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契合点,代表着法治现代化的方向和和谐社会的路向。本文试作谈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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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但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逻辑缺陷:和解与刑事领域公法性的冲突;依据可能判处的刑罚决定是否能够和解是典型的由果导因的错误思维方法;被害人得到赔偿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相对应,在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能力的比拼,既会导致同案不同罚的结果,也存在对加害人人格歧视的不公平;赔偿的积极与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悔罪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提高被害人地位与刑事和解制度没有推导逻辑,不能作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评价刑事和解制度上,有必要澄清契约自由、个体本位、恢复正义等相关基础概念,进而为反思该制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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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就是人生的"总开关",这个开关一旦出了毛病,一个人就会失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最终必然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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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事和解制度之修复风险自1974年世界上第一个"犯罪人-被告人和解程序"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产生开始,刑事和解便旨在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修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使加害人早日复归社会。而无论是采取"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构造模式还是"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调解人"构造模式,刑事和解程序都旨在使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真心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而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平衡与和谐,而这种平衡与和谐是此项制度建构的最基本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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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的真挚与宽容给人们带来幸福和欢乐。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复杂的社会关系也已经开始腐蚀亲情。有数据显示亲情犯罪比例在刑事犯罪重呈逐步上升趋势,甚至现在亲情犯罪已被列入刑事犯罪首位。亲情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伤害的对象主要是家庭成员或恋人、情人这一特定人群。此外未成年人家庭犯罪率上升迅速。由于刑罚的严厉性,一旦被判刑罚,往往给未成年人带来永久伤害。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有价值的紧迫性问题。而目前我国关于亲情犯罪的刑罚和预防均存在价值偏颇,过于严厉的刑罚使得本身简单的问题变的复杂化,机械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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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需要不断创新形式来丰富其内涵。作为民事检察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形式,民事检察执行和解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执行和解权是增强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审判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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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和自由之间是存在张力的,且经常表现为一种矛盾关系。国家强制平等往往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而这种制度如果不能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保持某种适度平衡,就会导致来自国家或社会的歧视与缺乏宽容。就平等权原则在世界各国宪法上的规定及其实践而言,虽然不同国家的宪政制度和法治文化传统不同,但都体现了宽容的内在性要求,一如美国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德国的"法律上的平等与禁止恣意原则"。鉴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立法归类"可能造成的歧视和不宽容,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单纯理解为平等权或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都是不甚妥当的,它仍然有进一步诠释的余地。在更为根本的宪法原则层面,宽容理念要求确立社会法治国原则,以对传统法治国原则进行修正,以进一步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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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刑事和解制度比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受世界范围刑罚轻缓趋势的影响,近年来海峡两岸刑事和解制度蓬勃发展.台湾地区采用了立法为先、逐步完善的形式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其先后设立的缓起诉制度和协商程序是典型代表,刑事和解体现出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间接和解特点.大陆地区由于近年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首先带动了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改革热情,各地区展开了广泛的试点实验,这些实验形式多样,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有待于立法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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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在适用刑罚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点和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罪犯应当体现出轻缓、宽容的一面,兼顾社会正义的实现和未成年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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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均是对和解的案件范围的表述.通过从这两个有关和解范围的条文对比,不难看出税务和解较行政和解有扩张之趋势,税务和解作为税务行政机关纠纷解决的内部机制,其扩张必然会对司法审查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产生相当大地冲击,对其必须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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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制度阙失的根本成因在于对其法理基础的不自信,本质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缺位、边缘化和失语。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实现由国家主义向民本主义转型的必然要求,是重估和校正传统的刑罚功能判定的必然结论,是凸显刑罚促进社会和谐价值的必然举措。适用于特定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及其运作,应当遵循促进当事人和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坚持司法机关主导的基本原则,并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加害人实行轻缓化的刑罚处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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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是宪政的前提,无宽容即无多元社会进而即无宪政;宪政是宽容的准则与机制。当下中国的宪政建设需要宽容,宽容应当是宪政的内在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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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刑事和解制度——以湖南省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探索为分析样本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学评论》2008,(3)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有着丰富的现实土壤和悠久的文化渊源,也契合了国际现代法治的潮流。适用刑事和解,是刑事司法实践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适用刑事和解要坚持双方自愿原则、合法守德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双向保护原则。刑事和解制度的要素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启动程序、成立条件以及案后处理。实践证明,在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具有积极的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