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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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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从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跨界损害案件的不断出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试图拟订一套统一的跨界损害责任规则,而《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原则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在跨界损害责任编纂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在总结以往民事责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则。  相似文献   

2.
跨界海洋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艳玲 《河北法学》2008,26(6):151-153
国家责任的承担似乎是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必然结果,但缘于就此领域国家责任承担的法理论与法实践的困扰和障碍,使得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趋势明显,而且以广泛国际合作为基础的针对跨界海洋环境损害风险预防机制的强化将弱化责任追究本身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3.
国际法视野中的环境问题日益增多,涉及到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协调、国际公约的制定、责任追究机制的构建等问题,然而,诸多问题都必须建立在概念清晰并能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本文以“跨界环境损害”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跨界、环境损害进行界定,进而得出跨界环境损害的定义,逻辑上层层递进,写法上引经据典,不仅对国际组织起草的公约进行了全面的关注和梳理,对国际法学界的研究成果也进行了很好的总结,最终得出了跨界环境损害的定义和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4.
跨界损害责任是国际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2001年《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担的原则草案》两个文件标志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这一编纂工作告一段落。该种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两个草案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对国际法中责任制度的影响值得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5.
高阳 《法制与社会》2012,(23):101-102,108
在危险活动导致跨界环境损害领域,国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在发生损害时对危险活动进行实际指挥或控制的任何人——包括个人、合伙人、私人或公共团体、国际组织、国家或其任何一个分支机构.即规定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或酌情要求其他人或实体承担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跨境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确立了国家对本国境内私人活动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先例,由该案例引申的"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已成为国际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尽管如此,至今还没有一个现代的环境灾难是依靠国家责任法的适用而得到解决的。战后唯一确立国家在国际法上对环境损害具有赔偿义务的案例是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处理的伊拉克赔偿案,但该案主要是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国家承担这些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仍然是不明确的。实践表明,在现有国际法律制度下,国家赔偿责任只是一种例外,而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解决跨界环境损害争端、确保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与充分赔偿的主要法律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7.
资金保证是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责任中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资金保证在海事赔偿责任方面一般有保险和基金两种方式。但目前这两种方式只是主要适用于民事赔偿责任,对公法性质的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及对海洋公域造成损害责任似乎并不适用。本文拟借鉴国际民事责任基金机制,探讨构筑一种广泛适用于责任主体为国家的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机制。  相似文献   

8.
跨界船舶油污损害中国家是否要承担责任,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在当前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没有规定国家承担责任。但随着超级油轮事故的频繁发生,船舶油污导致的环境损害越来越严重,当前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无法对损害结果进行合理赔偿。此时,油船的所属国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呢?本文对国家责任理论进行分析,对跨界船舶油污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9.
由于经济与生态的依存关系,导致发生在一国领土、管辖或控制范围内涉及资源利用的活动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其他国民产生损害性的影响。随着全球环境意识的加强,保护环境、防止跨界损害也被公认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国际环境法目前一个很重要的发展趋势或者一个显著的特色,就是建立起国家对私人行为造成的跨界环境损害承担责任的连接点。①尽管国家作为国际环境法主体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得基于主权理论而豁免的原则得到广泛的承认,但如何在实践中调整和平衡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的利益,构建符合国际法的跨界损害责任制度,仍离国际习惯或条约法的法律地位还有很大的距离。  相似文献   

10.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那力 《法商研究》2006,23(6):105-111
在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的不实际与不可行,使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这一趋势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国际条约中)已经存在多年,但是由于国际法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囿于传统的法律模式和思维方法,对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阐释和编纂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国际法委员会2003年的报告系统而明确地阐释了这一趋势。国际环境法起初主要处理跨界损害责任问题,现在已经在全球层面上采取了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的方法,更强调预防性环境规制,而不是把重心放在损害责任问题上。  相似文献   

11.
国际法主体在从事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对他国造成实际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这一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什么?此类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法委员会和各国的重视。本文主要讨论了跨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又阐明了中国在跨界损害领域中的基本立场和积极举措。  相似文献   

12.
跨界环境损害事件近些年呈高发态势,亟待国际法的有效应对。国际法学界当前在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界定问题上还存在模糊和分歧,成为跨界环境损害理论探索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跨界”概念的核心是主权国家的管辖与控制,全球公域排除在外。“环境损害”概念不限于引入性的环境污染,其他非引入性的环境不利后果亦包含在内。因此,“跨界环境损害”是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地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对另一国管辖或控制的地区所造成的重大不利后果,包括对人身、财产以及自然环境本身在内的任何损害。  相似文献   

13.
随着空间探测、航空航天等高科技活动的发展,跨界环境侵权事件也越来越频繁。然而,在国际上仍缺乏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关于跨界环境侵权责任的立法,致使此类侵权行为尚无一体遵循的准则。本文通过对跨界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事由及争端解决的介绍,并针对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对跨界环境侵权责任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4.
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钭晓东 《现代法学》2004,26(1):126-130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跨界损害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为有效防止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 ,须对传统的国家责任进行重新界定 ,在“相对主权原则”基础上 ,通过导入严格责任、补充国家赔偿责任、确立国家责任承担主体、承担附随义务等途径 ,以弥补传统理论的局限 ,适应环境保护及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5.
龚宇 《法律科学》2013,31(1):75-85
由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不仅影响全球生态系统,而且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在内的各项基本人权的享有和实现构成了严重威胁.在现行多边气候变化体制缺乏损害责任承担机制的情况下,人权法语境下的气候变化损害责任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尽管环境损害的人权法救济在实践中已获得了各人权机构的广泛支持,但由于气候变化损害的跨界性和累积性特点,与之相关的人权法责任之构建仍将面临难以逾越的障碍.不过,即便气候变化损害的人权法责任在目前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气候变化与人权的挂钩对于多边气候变化体制的发展仍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政法学刊》2018,(3):59-64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频繁发生,美国、欧盟和日本较早地开始尝试用法律的手段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以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欧盟的《环境损害责任指令》和日本的《公害防治法》为代表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在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美国、欧盟、日本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进行考察,为我国将来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律制度提供启发,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道路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7.
于钧泓 《法制与社会》2012,(24):111-112
由于核损害程度和范围高于其他损害,极易对核事故发生国以外的国家产生损害,因此许多国家认为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核损害国际责任体系,来代替内容迥异的各国国内侵权法.虽然关于核损害的国际条约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是只有少数国家成为相关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致使关于核损害的国际条约难以应用于相关诉讼,因此最关键的就是跨界核损害诉讼管辖权问题.本文将对跨界核损害国际诉讼相关于管辖权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为完善跨界核损害侵权诉讼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8.
易琪  熊育辉 《时代法学》2011,9(2):97-105
跨界环境损害的通常含义是指跨过国家边界线的物理存在或溢出造成的损害。污染方责任的确定首先应该考虑直接决定污染的因素,包括预防措施及恢复原状的成本和合理反应措施的费用。前者指符合成本效益的费用,即建立和维持集体行动制度的成本。后者是在确定这样的救济时,核心问题应该是合理和谨慎的主权国家或其代理人为减轻污染造成的损害而将采取的步骤,并同时注意技术可行性、有害的负作用以及这种再生过程的兼容性或其重叠性,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这种努力超出了某一点变得多余或过于昂贵。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间接决定污染的因素,包括人身、财产与环境的损害。另外,在判断受害国的哪些损害应由加害国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需要考虑的另外一种情况是损害不是单纯由不法行为引起的,而是由并存的原因引起的。还有一个促成损害的问题需要考虑。  相似文献   

19.
龚宇 《现代法学》2012,34(4):151-162
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是当前全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受历史积累因素的影响,无论各国如何控制、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仍不可避免,而气候变化损害的国家责任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跨界损害,气候变化损害无论在国际不法行为的认定还是因果关系的确定方面,都对现行国家责任制度提出了挑战。由于诸多障碍的存在,追究气候变化损害的国家责任在目前尚不具备充分的现实可行性。不过,来自国家责任的潜在压力至少有助于敦促各国积极改善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并就气候变化损害的救济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全球性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0.
试论空间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寿平 《现代法学》2007,29(1):102-106
空间环境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行为,其产生的国际责任属于国际赔偿责任,不以过失作为其责任构成要件。只要空间活动产生了空间碎片或放射性、化学性污染,就产生空间活动主体的国际责任。由于空间活动中空间环境损害行为主体、求偿主体、责任方式及责任的实现途径的特殊性,因此,空间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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