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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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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通过典型案例呈现当前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的现状,从工伤保险参保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程序等方面分析了工伤认定行政争议纠纷问题存在的原因,并且从探索的角度,提出从复议前工伤待遇和解、建立争议处理程序,优化和完善工伤认定的程序,强化对于受伤职工的权利救济,引导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2.
劳动工伤认定案件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涉及民生问题的劳动保障行政争议数量逐年上升,劳动工伤认定作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近年来的行政争议重点,案件总数在行政诉讼中名列前茅。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工伤认定方面的基础相对薄弱,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规定和现实生活情况的复杂性,致使劳动保障部门与审判机关在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认识上具有一定差距。现就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以下  相似文献   

3.
多数学者都认为,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工伤认定的性质为行政确认,行政权专属于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法院、仲裁机构没有工伤认定权,故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或职业病都应当由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仲裁机构同样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无工伤认定权,仲裁机构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无工伤认定权。本文依据现有的法律体系,确定了对行政权与司法权主管范围的划分标准,即实质性标准和形式性标准,并运用这两个划分标准对工伤认定的概念重新进行界定与分类,确认司法机构在仲裁、民事诉讼中有工伤认定权。依据这个划分标准,对工伤行政认定与工伤司法认定的概念、特点、主管范围进行了界定,为工伤赔偿案件的程序简化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4.
在工伤认定的多种情形中,上下班途中工伤一直饱受争议,2014年9月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继工伤保险条例之后又一次将认定范围扩大,一时引起了大量媒体报道.然而上下班途中工伤作为非典型职业灾害,认定范围究竟该如何界定,本文力图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判例寻求突破,对比新规出台前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争议案件,从法、理、情的角度审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5.
一、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又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调查核实,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故调查核实不是每个工伤认定程序中必经的程序。在已经终结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事故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和证据,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确评价。  相似文献   

6.
由于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需要,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工伤事故和法院审理工伤案件造成了混乱和不协调,也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为最大限  相似文献   

7.
用人单位录用超龄劳动者,劳资双方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成为认定工伤范围的主体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江苏省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录用超龄劳动者引发的劳动争议从司法层面给出了答案——2012年12月26日,钟玉玲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回了二审判决书,法院终审判决钟玉玲与其所在的单位为劳动关系。凭借这份判决书,钟玉玲终于可以启动她的工伤鉴定了。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中止审理决定后,当事人拒绝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该中止审理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应区分造成工伤认定程序终结的后果是由申请人还是行政机关造成来判断。  相似文献   

9.
唐刘念 《法制与社会》2012,(29):254-257
本文在对现行工伤救济程序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现行工伤救济程序的繁冗主要原因除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外,还在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划分不清以及地方政府对企业利益的过度保护.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改革现行工伤救济程序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1)取消对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2)发生工伤争议时,可以就与之相关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一并审理;(3)合理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工伤认定中的范围,赋予司法机关直接认定工伤的权力;(4)进一步完善工伤待遇的先行支付制度;(5)鼓励设立各种工伤救助基金,通过明确基金的代位求偿权来保证基金的可持续发展;(6)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支付.  相似文献   

10.
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受工伤后出现精神障碍而自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条文拒绝了杨涛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日前,此案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杨涛自杀属于因工死亡,终审判决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这起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的案件成为工伤司法的里程碑判例。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被称为工伤官司第一人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受本刊特邀,讲述了该案的始末。  相似文献   

11.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数量最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工伤保险案件,涉及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本期刊发的这篇文章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中有关工伤保险部分的内容。文章系统性地总结了工伤认定的原则及工伤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对于指导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实际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该文对法学理论的分析应用也有着独特的视角,对社会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作了较好的探索。对于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一年多来所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样本。  相似文献   

12.
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问题进行统一规定,但未明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职业伤害的事实如何确定,责任怎样承担。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符合工伤事故构成要件,应属于工伤,工伤事故作为法律事实,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基于工伤的社会风险属性,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应当实行法定的工伤待遇,而不能要求民事侵权赔偿。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在主体、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的关系、加大保护力度、实现制度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方邑  陈家傲 《人民司法》2012,(18):43-45
行政机关以主体错误为由,自行变更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撤销重作行为;在工伤认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自行变更用人单位的职权,其自行变更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行为属超越职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已作工伤认定,变更用人单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时,应重新启动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14.
耿永洁 《法制与社会》2013,(32):119-120
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提升至刑法的高度,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醉驾”存在着诸多的争议,这些争议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对此类案件的认定。本文试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构成中的各个要件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对相关争议问题做出合理的解答。  相似文献   

15.
我们在最近的调查中发现,在工伤赔偿争议案件的受理上出现了一些相互混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有些工伤赔偿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而有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却按“先裁后审”的原则,提起了工伤赔偿仲裁。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审判人员对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为有效规范工伤赔偿争议案件的审理,我们对当前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探讨。一、职工之间殴斗负伤,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企业职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殴斗负伤,不能提起工伤赔偿仲裁,这种情况一般没有争议。…  相似文献   

16.
我国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始于1992年,先在经济庭而后调到民事庭。随着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在不断深化,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随之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虽然各地法院这类案件差异较大,但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包括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事故鉴定、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引发的劳动关系变动等案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较多,并且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的政策、法规不尽相同,所以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则是对劳动关系的判断,它是几乎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首先面对的问题,也是案件最终处理的前提和基础。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拟从几个方面对其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7.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出发确定了工伤认定标准,这一标准的确立为工伤认定提供了一个客观的法律依据,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情况、新现象的出现也使得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日渐增多。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及国内外的司法经验,使工伤认定标准在理念和制度上都得到完善,在遵循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达到实质意义上公平目的。  相似文献   

18.
战东升 《法学评论》2023,(3):101-110
工资的界定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等劳动法基础理论问题,也牵涉劳动者和雇主各自的切身利益。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工资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存在仅以工资立法上的列举式规定来认定工资,以及片面恪守劳资双方合意以排除本具有工资属性给付之倾向等问题。鉴于此,首先,理论上宜采用劳动关系对价“二阶段”说作为认定工资的实质标准,同时构建基于“劳动对价性”与“经济给付性”这一实质与形式相结合的工资认定标准。其次,立法上可在现有《劳动法》或者未来的劳动基准法中规定工资的定义,将工资认定标准引入其中,并可通过正面列举明确工资的构成。最后,司法适用上应当构建工资概念解释适用的基本路径,确立工资认定的实质判断原则,进而正确认识实践中常见争议类型给付之性质。  相似文献   

19.
本案初审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再审虽引用劳动保险法条文却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反映出工伤待遇纠纷长期以来被当成侵权处理,这种滞后的司法理念值得我们反思。笔者拟从定性、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方面剖析本案、提出质疑,认为解决工伤待遇争议应体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相似文献   

20.
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首先,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需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在我国,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是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工伤保险具体事务管理的单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条例将工伤认定的权力授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经办机构。有关个人或者所在单位对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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