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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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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至今,我国刑事立法已在犯罪化的道路上行进了三十余年。现行刑法典及八部刑法修正案均是犯罪化的有效成果。重刑轻民的中国法律传统在当今社会以对刑法的过度迷信与依赖、以不断设立新罪的方式变相地表现出来。效仿德日轻罪入刑以扩大刑法犯罪圈,强行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刑法轨道,改变我国刑法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中国作为大国法治之要求与特点,也无法获得如同西方的法治实践效果。面对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的高热态势,今后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停止刑法调控范围的扩张,拒绝进一步的犯罪化,并适当实行一些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2.
审视我国刑法的发展趋势不难发现我国的刑罚呈现趋重的特点,表现在法定刑设置的不协调;无期徒刑与死刑、有期徒刑衔接的不适当;罚金刑适用的不合理等方面,这些问题共同导致了我国的重刑化倾向。实践证明,推行刑罚万能的重刑化理念之弊远远要大于其所具有的短期遏制犯罪之利。重刑化不仅导致刑法系统自身规律性的紊乱,造成法益保护位阶错乱和罪刑失衡现象,而且还会导致人们疏于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必须予以摒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表明,通过刑事立法完善我国刑罚体系是改变我国的重刑化倾向并最终使我国走向刑罚轻缓的理性抉择。  相似文献   

3.
刑法典中关于税收犯罪的重刑化趋势较为明显,但近些年来,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也在立法中展露头脚。《刑法修正案(七)》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并且更多地展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松和轻缓的一面。《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这都被视为推行刑罚轻缓化的重要标志。轻缓化刑事政策的推行要建立在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基础上。税收犯罪衍生机理的特殊性以及法定犯性质决定了将来税收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向"严而不厉"立法模式的迈进。  相似文献   

4.
1997年修订时的刑法分则条文,大体上以重刑主义作为指导理念设置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八)》之后的刑事立法,对增设的许多新罪则采取了轻刑主义,于是形成了重刑化与轻刑化并存的立法例;这种立法例导致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处罚要么很轻要么很重,因而不符合罪刑均衡的要求。为了克服这种不均衡现象,一方面应当寻找合适的中间犯罪,即通过对已有犯罪构造的合理解释,使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罪包括单纯的过失犯与结果加重犯两种类型;另一方面应当运用适当的解释方法,即通过对轻罪的扩大解释(使轻罪的适用范围向较重的行为扩张)与对重罪的限制解释,寻求妥当的解释结论,尽可能实现对犯罪处罚的整体均衡。  相似文献   

5.
冀洋 《新法规月刊》2021,(3):124-139
我国先后十一部刑法修正案新增28个轻罪,但表现出了"轻重并进,重罪为主"的立法特征,轻罪制度并未成为立法主线,"轻罪化"之所以屡被用于渲染当前的犯罪化立法及其趋势,源于对"废除劳教制度"法治意义的误解.劳教制度被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从教育帮扶性措施异化为罪刑失衡的监禁处罚,因而轻罪化立法不应是"劳教功能"的栖身之所."轻罪化"作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立法方案源于"严而不厉"的目标导向,但"严而不厉"内含"严"与"厉"概念交叉、狭义解读刑法谦抑性、迷信刑法积极预防功能等不足,在"去重刑化"目标尚未实现之前追求法网之"严",则导致刑法结构"又严又厉".增设轻罪也不是校正重刑主义司法偏向的恰当措施,重罪构成要件的司法扩张是解释者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使然,应正视司法恣意性的根源而非通过轻罪化立法为之开脱,否则将陷入"司法无限倒逼立法"的恶性循环.因此,追求法网严密的轻罪化立法应予放弃,从而为发挥刑法之外其他规范及其主体的功能让渡空间,真正促成社会治理所需的多元共治格局.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设置不尽合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刑罚类别化的观念来指导知识产权罪的刑罚创新。刑罚类别化是在认识和分析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定本质和主要原因的前提下,提出的用以指导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观念性认识,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指导和预测功能。针对具有特殊性质和原因的知识产权犯罪,刑罚类别化的模式安排应当是:优先适用罚金刑,必要时补充适用自由刑,严格限制适用资格刑。知识产权刑罚类别化具有公正和效益性价值。  相似文献   

7.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刑事政策特别是刑事立法政策确定刑罚干预范围大小、划定犯罪圈过程的一体两面。只不过两者分别体现了不同的刑事政策方向:犯罪化代表扩张刑法干预范围的扩张主义刑事政策方向,非犯罪化代表收缩刑法干预范围的缩减主义刑事政策方向。  相似文献   

8.
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络平台治理呈现出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责任转嫁的平台泛刑化和类推入罪的平台重刑化等趋势,但并未消解平台犯罪的高发态势,反而抑制了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网络平台处理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逻辑应由报应制裁转向合规激励、由被动整改转向主动预防、由全面合规转向专项合规,引入个人信息合规专项激励机制,实现平台犯罪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改造。个人信息合规出罪的根据是督促平台履行双重合规义务,包括事前风险评估、事中安全防护、事后应急处置的前置合规义务束和对员工监督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刑事合规义务束。在此基础上,平台尽到前置合规义务则不具有前置违法性;对应刑事合规义务空白则不存在刑事违法性;未违反刑事化的监督管理义务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未违反防止信息泄露的刑事合规义务则不符合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美国轻罪治理体系作为两极化刑事政策中的一极,不仅基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开拓了与重罪不同的速决式诉讼机制,还以非刑罚化、刑罚社会化为基本导向,通过多元刑罚处遇实现特别预防和行为规训,修正了传统的刑事处罚模式。轻罪制度在缓解轻罪数量过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供需矛盾的同时,也因入罪门槛过低、程序任意性过度,以及罪刑不均而酿生刑法治理危机,其制度设计和缺陷可以给我国提供启示。轻罪化的刑事立法和以轻罪为主体的刑事司法已然成为我国目前刑事法治的重要面向,加快轻罪立法步伐、创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正成为犯罪治理的关键策略,应进行全面的配套制度跟进,实现犯罪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10.
陈珊珊 《法学》2012,(2):141-147
因各种交通犯罪所带来的犯罪恐慌与风险的不可预期性,重刑化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已有所体现。尤其是我国交通犯罪的刑罚体系不仅存在着内在的矛盾,而且在量刑上似显宽严失衡。从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的角度而言,轻刑化的量刑体系仍是我国交通犯罪刑罚改革的必由之路。通过改革刑罚结构与量刑的权重因素、严格刑事证明标准、恪守刑法谦抑原则方能有效地在犯罪治理与刑罚公平间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11.
现行刑法颁布至今出台的九个刑法修正案一直在进行犯罪化,鲜有非犯罪化.强调在风险社会中防范遭遇风险而一味地犯罪化不符合大国刑事法治的理念,需要理性地对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在我国,犯罪化不是规范意识培养与形成的唯一路径,也并不能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定纷止争,所以犯罪化在民权刑法本位观背景下须慎行.泛犯罪化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悖犯罪的本质和生成规律.今后在危害行为治理体系中,需关注制度构建,培养全民规范意识;注重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尤其是行政法的衔接.在刑事立法中适时非犯罪化、适度犯罪化.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具体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通过对新型行为的犯罪化强化对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治理;在刑事制裁领域,通过提升法定刑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值得反思.刑事立法在将集体法益纳入刑法保护体系时应遵循法益侵害实质化与宪法比例原则,避免因集体法益的抽象化与入罪标准的降低而导致法益保护原则的虚空.刑法应避免成为单纯的社会控制手段,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核心的刑法,防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七)》立法的突破与不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刑法》修正的总体趋势是罪状上明确化、刑罚加重化、犯罪圈扩大化;《刑法修正案(七)》既体现了这一趋势,又做出了些许调适如偷税罪罪状采取了概括性立法模式,降低了绑架罪的法定刑,比较合理,但其总体趋势仍是刑事法网严密化,配刑加重化。刑法立法用语应该详略得当,刑事法网应该是有扩有缩。《刑法》立法权还应进一步体现民主化趋势,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改中的宏观问题研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赵秉志 《法学研究》1996,(3):109-125
完善刑事立法是当今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然而,在完善刑事立法的许多宏观问题上,目前刑法学界尚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与分歧。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此展开了深入的论述与探讨。第一部分为超前立法与经验立法之争。作者认为,经验立法只能是滞后立法;超前立法则正确揭示了刑事法律规范在短期效应与长期效应功能上的统一性;因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应当坚持立足现实与预见未来相结合的超前立法之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为立法技术的粗疏与细密之争。作者在客观、公正地评价现行刑法立法技术之弊端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指出当前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在立法技术方面应摒弃“宁粗勿细”的观念,力求详备具体、明确严谨。第三部分为刑法调控范围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剖析目前刑法理论界的犯罪化说、非犯罪化说与折衷说等各种观点,作者认为,由中国惩治犯罪的客观需要与现行刑法调控状况以观,在完善刑事立法的进程中,除有必要将现行刑法中个别犯罪非犯罪化外,应着重进行犯罪化。第四部分为刑罚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作者指出,重刑化与轻刑化均与刑罚目的原理背道而驰,亦必有损于刑罚的权威;在刑罚轻重的设置方面,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关键要克服现存的重刑主义倾向,并在摒弃重刑化立法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罪刑相适应原  相似文献   

15.
随着金融犯罪的猖獗,严惩金融犯罪的呼声高涨,体现在刑事立法上便是对金融犯罪大量配置重刑。但重刑配置没能达到我们预期的预防效果,反而使得刑法对金融犯罪的调控显得更加力不从心,故我们不得不转而对现行刑罚体系进行反思和改进,增设与充实资格刑。  相似文献   

16.
功能主义刑法具有积极面向和消极面向。与以入罪处罚为核心的积极功能主义刑法相对,消极功能主义刑法旨在将具有出罪化、非刑罚化、刑事责任轻缓化功效的私法理念和制度引入刑事立法,从而实现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的多元化与现代化。积极功能主义刑法和消极功能主义刑法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功能手段上具有互补性。消极功能主义刑法立基于刑法的任务与刑罚目的理论,始终坚守国家对犯罪治理的垄断,在正当化限度内追求被害恢复、加害复归、经济效益等治理效果。践行和发展消极功能主义刑法观,一方面需要建立“以应罚性为主,以需罚性为辅”的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并重视“行政处理优先,刑罚处罚保障”的犯罪化立法模式的运用;另一方面需要探索刑事责任的多元化实现方式与激励机制,推动犯罪后法益修复行为与积极悔过行为刑事责任激励的法定化乃至分则化,完善定罪免刑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以整体化观念健全犯罪实质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17.
改革开放三十年刑法立法基本问题研究述评(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刑法学界对刑法立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关于刑法立法思想方面,存在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轻刑化、重刑化和适度化之争,刑罚化与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之争。关于刑法立法体例方面,对于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刑法立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评价与认识不一。在刑法立法技术方面,关于两部刑法典之立法结构和法条用语等技术问题,也是见仁见智。对刑法立法的这些基本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实践予以理性的思考和评价。  相似文献   

18.
改革开放30年刑法立法基本问题研究述评(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改革开放30年来刑法学界对刑法立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关于刑法立法思想方面,存在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轻刑化、重刑化和适度化之争,刑罚化与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之争。关于刑法立法体例方面,对于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刑法立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评价与认识不一。在刑法立法技术方面,关于两部刑法典之立法结构和法条用语等技术问题,也是见仁见智。对刑法立法的这些基本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实践予以理性的思考和评价。  相似文献   

19.
郑晓薇 《法制与社会》2014,(13):257-258
从规制金融犯罪初期至今,我国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基本保持"多罪化"和"重刑化"的定位。这一刑事政策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防控金融犯罪效果不佳。应结合金融犯罪的特点,改变"重刑化"的刑事政策,设置更具有针对性的资格刑。我国刑法的资格刑原本就存在不足,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内容和适用方式不尽合理,缺少单位资格刑,建议充实资格刑的内容,完善资格刑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20.
王太宁 《行政与法》2007,(1):128-128
和谐社会应该广开各种化解社会矛盾的渠道,刑法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具有谦抑性,把刑罚的适用率降到最低。但目前,我国对刑法的化解矛盾功能过于依赖,或者说,当前社会存在一种泛刑罚化的倾向。具体表现在我国刑事立法非常频繁,1997刑法制定出来到现在不到10年间,已经大修了7次,出台了6个刑法修正案和1个单行条例,修改条文52个,修改内容主要是增加犯罪种类和提高法定刑。相比之下,日本刑法典1907年制定到现在只小修了10次,实现了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泛刑罚化还表现在立法者过多倚重重刑,尤其是死刑。1997刑法规定了413个罪名,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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