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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刘宪权 《现代法学》2023,(4):110-125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意味着人工智能的“技术奇点”越来越近。GPT-4及更进一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触及了强人工智能的边缘,使我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强人工智能时代“未来已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创造能力,甚至还具有通过其自身独立进行编程的能力,从而拥有脱离人类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意志的可能性。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刑法学研究刻不容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犯罪类型进行多种分类。以相关行为符合的罪名和行为类型为标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犯罪可分为煽动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侵犯数据、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以及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程序类犯罪等。比人脑更“聪明”且具有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无疑会对现有刑法理论和刑罚体系造成巨大冲击。  相似文献   

2.
<正>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人工智能产品开始落地应用,犯罪预防和侦查等领域也出现了人工智能应用的身影。然而技术的发展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带来的威胁也不容忽视。这种犯罪既可能是现有犯罪行为的延伸,也可能是某种新型犯罪。为充分预防人工智能犯罪的威胁、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刑事风险,英国伦敦大学学院道威斯未来犯罪研究中心(the Dawes Centre for Future Crime at UCL)举办人工智能与未来犯罪研讨会,邀请31名涉及犯罪科学、计算机科学、法学等领域的各界专家,共同探讨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犯罪威胁。  相似文献   

3.
<正>作为全球经济和文化中心之一,意大利的科技发展水平居于世界前列。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进步在极大地推动了意大利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新的犯罪形式——人工智能犯罪。所谓人工智能犯罪,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的非法行为或对人工智能系统的恶意操作。其反映了信息时代技术发展与犯罪活动之间的交织,给传统的法律和治理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之挑战。因此,人工智能犯罪的治理成为当前维护意大利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4.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及规制路径成为刑法教义学所必须面对的理论命题。现阶段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体,不具有刑法意义的独立意志和主体地位。人工智能体面临"刑事责任"的二重否定,即有责性缺失的责任前提否定,以及刑罚无效的责任本体否定。研究人工智能犯罪的相关问题应秉持前瞻性而非超前性的理论态度。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9,(5):135-151
关于人工智能可否构成犯罪,国外主要存在"心理要素说""智能代理说""法人类比说""法定实体说"以及"当然主体说"等观点。人工智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哲理基础是科学实证主义和道德二元论,现实条件是具备法律人格。智能代理可以成为道德代理。人工智能的道德生成进路有"实在论进路""关系论进路""认识论进路"等之别,"实在论进路"相对合理。处罚人工智能既能为处罚其他主体奠定基础,也能达到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目的,还能产生附加价值。我国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未来研究的重点在于:人工智能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范畴、责任范围与程度,刑法如何介入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以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适用。  相似文献   

6.
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应当立足于犯罪学的角度 ,而不应限于刑法学或者政治学的范围 ;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具有层次性和多样性的特征 ,而不应锁定为纯粹的政治性目的 ;恐怖主义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个人不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 ;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不限于传统的暴力范围 ,而是日益呈现出高科技化的发展趋势 ;恐怖主义犯罪的袭击目标是特定的 ,但受害对象却具有广泛和不确定的特征。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犯罪、政治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等相近概念之间的界限有必要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7.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状况各国的法律不同,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也不尽相同.在我国,一般来讲,青少年是指14岁至25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界定青少年犯罪概念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特征;第三,犯罪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的特征.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相似文献   

8.
王秀梅  张雪 《人民检察》2023,(19):11-16
新兴的人工智能犯罪正在挑战传统的刑法概念,特别是犯罪行为、犯罪意图、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尽管学界展开了关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激烈讨论,但我国刑法尚未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虽然现阶段人工智能的行为几乎完全可以归责于人的行为,现有刑法体系可以应对弱人工智能产生的大部分危害,但是对于强人工智能或超级人工智能实施的新行为,刑法可能不足以应对。对此,刑法有必要作出适度改革,增设人工智能相关的罪名,确立相对严格责任制度,以有效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9.
以ChatGPT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生具有革命性和划时代意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存在和发展必然极大程度引发社会生产力的新一轮爆发,进而决定生产关系发生重大改变。时下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范围,但该技术的发展对传统刑法理论已经并将继续造成重大影响。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改变传统犯罪的行为类型、影响刑事责任的分配与转移并且改变现有的刑事责任主体范围。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是人,而就一定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没有生命,而就一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没有人脑,而就一定不会具有独立意识意志(即辨认、控制能力);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无法具体适用现行刑法中的刑罚,而就一定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类一样可能是同时受自然法则(他律的、自然律的因果性)和道德法则(自律的、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支配的物种,从而推定其可能拥有自由意志,进而满足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最本质条件。  相似文献   

10.
刘丽 《法制与社会》2011,(3):295-295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行为的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犯罪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形式与混合概念三种形式。在社会主义法制下犯罪概念更具有其独特的特征。  相似文献   

11.
网络犯罪具有自身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征。在对网络犯罪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中,结合这些特征和其类型划分,主张判断网络犯罪是否成立时必须采取行为主义与结果主义相结合的标准,实现网络犯罪诉讼时效期限起算标准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12.
冀洋 《比较法研究》2019,(4):123-137
在人工智能时代,有必要甄别何者才是刑法面临的真正挑战,而不能动辄以新技术、新风险为由建造新的智识系统。人工智能只是人类为自身之目的而研发的高级工具,它无法被赋予“权利义务统一性”,难以改变二者之间的主客体关系。由于法人具有非生命体形象,学界常常借助单位犯罪类比论证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但二者存在根本不同的运行原理,肯定论对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的认识也存在严重的以偏概全。惩罚人工智能不能实现报应、预防等目的,对其设定的刑罚引发了“技术失控-技术可控”“特殊预防无效-特殊预防有效”“刑罚设计-非刑罚性”“AI主体性-AI工具性”“消减风险-加剧风险”等五大悖论。在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或单位,人类中心主义的责任体系具有恒久适应力,不能因应前沿科技而将刑法重构为技术管理法,更不能将之建立在修辞和想象之上。  相似文献   

13.
我国带黑性质犯罪与国外黑社会犯罪具有许多同一性研究世界上有名的,完全意义上的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犯罪性质和犯罪目的,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他们具有内在的独具特征: 有严密的组织控制体系和广泛的侵害目标;以攫取巨额财富和带有政治色彩的双重目的;具有以划地为牢,无限扩张的霸主性;犯罪的手段、方法上具有的隐匿并融智能的高超性;犯罪的策略具有极强的网络保护融黑白两道的一体性。国外黑社会犯罪致使许多国家的社会稳定受到影响,甚至使一些国家的经济处于危险的边缘。还有一些国家的黑社会组织直接威胁和要挟当权者,卷入政治、军事、种族、宗教事务斗争之中。因此,世界各国都把黑社会犯罪做为最高层次的犯罪,将对黑  相似文献   

14.
总体上,应当以并合主义作为犯罪未遂认定和处罚中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在着手认定标准和犯罪未遂处罚依据的确定上,应坚持以形式的客观说为主、实质的客观说为辅;在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确定上,则应坚持以主观主义为主、兼顾客观主义。不可罚的不能犯是现实存在的,它不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犯罪特征,因而不是犯罪,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15.
试论恐怖主义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特征、目的特征、手段特征和对象特征四个方面展开探讨,分析了恐怖主义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的特征,并根据这些特征提出了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包括:标本兼治,努力铲除恐怖主义产生的土壤;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内立法。  相似文献   

16.
伴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发案率高、危害性大且犯罪类型多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均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为客观事实是否被认定为诈骗,还需从刑法教义学立场进行检视,从被害人自我保护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展开研究.被害人教义学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与法益保护存在着一定...  相似文献   

17.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李希慧 《法学论坛》2004,19(2):67-73
本文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一个即单位,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具有社会组织性、物质条件性、组织机构性、责任能力性、决策独立性和合法性等特征。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认为,任何私营企业都可以成为单位的犯罪主体;单位的分支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承包单位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8.
林维 《人民检察》2023,(2):51-52
<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网络黑灰产领域犯罪也在迭代升级,呈现更为复杂的样态。如何正确认识该类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并作类型化分析,值得深入思考。在这方面,刘某使用模拟软件代他人抢挂就诊号牟利一案具有典型意义。一、如何理解“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法益,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其中较为集中的是刑法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  相似文献   

19.
犯罪现象范畴论纲——兼论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对象分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作为一个语词,通常指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一定场合又指称犯罪现象;本文揭示二者各自具有的、足以相互区别的若干特征,得出二者不是等同概念的结论。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刑法学研究对象的—部分;而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由此,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独立的研究对象。  相似文献   

20.
李文胜 《中外法学》1996,(1):28-30,36
<正> 我国刑法学者通常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长期以来,这一观念在我国刑法学界处于主导地位,被认为是通说。但近些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这一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一)、二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个:1.犯罪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2.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四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四个:1.犯罪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2.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的行为;3.犯罪必须是有罪过的行为;4.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六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六个:1.行为的客观性;2.行为的质物性;3.行为的客观危害性;4.行为的主观意识性;5.行为的违法性;6.行为的应受惩罚性。除此之外,对于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观点,也有学者提出异议,有的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受刑罚惩罚性,有的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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