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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信箱     
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对被告人的刑罚应如何执行?编辑同志:一审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上诉,对于被告人的刑罚执行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在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进入二审程序后,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再执行缓刑。请问以上意见哪一种正确?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朱天成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有两种不同的程序.一种是上诉程序的抗诉,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上诉程序的抗诉是针对人民法院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民事判决或裁定、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这样,在司法文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就存在着两种抗诉书,即一种是上诉程序的抗诉书,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下发的103号文件规定和司法文书写作实践要求,这两种抗诉书虽然结  相似文献   

3.
刑事案件二审包括抗诉审和上诉审。抗诉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诉讼活动。上诉审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从根本上说,刑事案件一审和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4.
(一)上诉、抗诉的主体和权限问题。我国新公布的行政诉讼法在第58条中,只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可以提出上诉,却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国际通例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8条、第67条的立法思想可推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公民(包括法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否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抗诉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判,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有否抗诉权,即按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却未加规定。根据  相似文献   

5.
一、二审的的任务和意义二审就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全面审查而进行的审判活动。  相似文献   

6.
二审刑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审程序又叫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二审程序的主要任务是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以维持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的提起、案件的审理、审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二审…  相似文献   

7.
司法信箱     
编辑同志: 我国诉讼法有关条文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第一审确有错误的调解协议,无论指令再审还是自行再审,则应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一审裁判,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那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的再审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  相似文献   

8.
人民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但是按照党的实事求是的根本原则,人民法院历来实行“有错必纠”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确有错误,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由于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申诉,常常是人民法院借以纠正错误的重要渠道。因此,加强民事申诉工作,认真贯彻试行民诉法的有关程序制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着重要意义。一、申诉的范围问題 确定申诉的范围,也就是确定申诉工作的对象问题。民诉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这一规定明白地指出,民事申诉工作的对象,就是已经  相似文献   

9.
目前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末尾,都署有“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字样,我认为这样写并不确切。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虽基本相同,但严格讲,还是有所区别的。 第一,调解书与判决书性质不同。调解书是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自愿协商的结果,是人民法院认可的;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案件作出的裁决。第二,调解书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一审判决书则需等十五日法定上诉期限过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调解书在送达当事人之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根据这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方式是提审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至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未作规定,但笔者认为只能是再审,不可能是提审。因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的审判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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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缴纳了部分上诉费。事后,该当事人又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该当事人因未交齐上诉费,被上级法院通知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法院对抗诉是否合法存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审判决因当事人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抗诉缺乏法定条件,应属不合法。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抗诉提出之时原判决未生效,但后来当事人撤诉,此案未进入二审程序,因此,抗诉应为合法有效。请问哪种意见正确?郑启鸽同志:  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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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的目的,除了使审判机关及时结案,尽快地消除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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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案件一经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或抗诉,其二审诉讼即告终结,各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即为结束。但对结束该诉讼程序的刑事裁定是何种性质的裁定,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很有探讨之价值,故以一己之见抛砖引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其中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准许同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以下简称准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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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提级再审,是指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确需提起再审的,应由上级法院提审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拆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但在审判实践中,上级法院为了减轻或缓解再审案件的压力,基本上均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极少适用提审程序,有的案件即使适用提审程序也基本未作实体判决,而是裁定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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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条两个条款中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规定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再审。但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是否也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再审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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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确立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地通过上诉程序得到纠正,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及时、准确、公正地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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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其管辖法院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实行的是多头管辖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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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涉及的事项再进行处理.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再审法院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作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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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包括: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以及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6种样式。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判决,经提起再审程序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原判在认定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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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罪错判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对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规定了两种情况:“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第二种情况又作了解释:“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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