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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指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允许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拘泥于法律的一般规定,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提起公诉的灵活处分权。它不仅包括法律后果、处理方式上的裁量权,还应当包括“法律事实构成”方面的裁量权,即就案件的证据运用、事实判断和实体、程序法律适用方面酌情作出公正、合理决定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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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在程序上终止了刑事诉讼,但却未给构成犯罪的行为以法律上的确认和刑罚处罚,这决定了相对不起诉只适用于比较特殊的案件,所占比例必然较小。应严格把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克服适用中法律衔接不畅、检察建议不够等问题,提升相对不起诉的社会认可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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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撤案、不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将该案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存疑案件、存疑无罪案件是否应当给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界、法律理论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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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是有罪认定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酌定不起诉是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种,由于酌定不起诉是以“犯 罪情节轻微”为前提条件的,且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书中往往引用刑法 条文,导致一些部门望文生义,将酌定不起诉视为有罪认定。这种认识 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 应当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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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条文确立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存疑不起诉"制度.近年来,随着存疑不起诉适用的逐渐增多,[1]该制度本身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以及对该制度的模糊认识日益暴露出来,小则影响了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大则影响了对这项制度的把握,进而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不规范和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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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案件是否予以国家赔偿出现分歧的原因是对《国家赔偿法》归类原则的不同理解和该法规定的滞后,应当以在对嫌疑人逮捕时是否具有违法侵犯人权的行为为前提,区分不同情况,然后确定是否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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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专家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体现出的两种案件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决无罪”案件(以下简称存疑案件)。可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结案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无罪,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现象。对这两类案件,在办案实践中的认定掌握异议不大,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作为刑事赔偿依据,众说不一。为此,笔者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及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两种存疑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问题谈些看法,望能与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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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确认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赔偿申请进行是否应予赔偿的审查确定。刑事赔偿的确认是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刑事赔偿请求只有经过依法确认存在违法侵权事实才能进入赔偿程序。存疑案件是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而作撤案、存疑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由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刑事诉讼法》又作了较大的修订.所以对存疑案件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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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案件。对于因存疑而终结刑事诉讼的案件,被不起诉人之前曾经被羁押,释放后提出刑事赔偿申请的,是否应当给予赔偿成为理论界、实务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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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被认定有罪,另一方面又通过具体条款的规定,授予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职权,而相对不起诉决定本身又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造成了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与具体条款之间的矛盾与悖论。同时,这种矛盾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与混乱。应当通过立法取消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职权,将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职权完整地赋予人民法院,消除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条款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被相对不起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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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140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在当今世界各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裁量范围则限制较严格,适用空间有限。为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适当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范围的构想,即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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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和自己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可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本文就存疑不起诉谈谈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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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具备自首法定情节、社会危害性小的受贿案件,为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可从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要严格把握认定自首尺度,不能扩大自由裁量权,以提高办案技能,减少不起诉案件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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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效力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的理论,控方应当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无罪处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证据不足,特别是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理论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这时是否允许重新起诉?这个问题涉及到先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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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由于国家赔偿法是依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赔偿加以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案件,被不起诉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的问题,目前存在着以下分歧意见:一律不赔;一律都赔;视情况决定赔与不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