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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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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问题,学界始终在"信号"与"节目"间争论不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也经历了从一审稿中"载有节目的 信号"到二审稿及最终生效稿"广播、电视"的过程.尽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完成,但重新审视学界关于"信号说"与"节目说"的观点,对于理解广播组织权客体仍有必要.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探究广播组织权的设立初衷,结合学界对广播组织权客体"节目说"与"信号说"两种观点,在体系解释框架下对广播组织权制度的走向进行展望,以保证法律条款之间的融贯.  相似文献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中提出了广播组织的网络转播权及向公众传播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对广播组织传播的节目类型、网络广播的方式及特征等方面的再思考,提出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相关法律应当确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地位,并从公共利益及反垄断角度对此种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3.
信息技术发展与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胡开忠 《法学研究》2007,(5):90-103
当代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使盗播广播节目更加容易,广播组织的邻接权受到了日益严重的侵权威胁,以《罗马公约》为基础的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并拟定了保护广播组织权利的新方案,扩大了广播组织的权利,但该方案也遭到了来自广大发展中国家及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强烈批评。我国应当密切关注国际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最新动向,对我国著作权法做及时的修改,在保护广播组织权利的同时注意维护社会公众正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关于广播组织权利内容的构建,理论上存在严重的分歧。“节目说”理论主张以保护广播节目内容为基础构建广播组织的权利内容,“信号说”理论主张仅保护广播组织对广播信号的即时利用的控制权,“邻接权说”理论主张以邻接权制度来保护广播,上述理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应以“修正的信号说”理论为基础构建广播组织权利内容,保护广播组织对广播信号即时利用和后续利用的控制权。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应根据本国国情及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对转播权、录制权和复制权的规定进行完善,同时增加有关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暂缓规定重播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并保留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期限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梅术文 《法学》2012,(2):53-64
广播权是重要的传播权类型之一。"三网合一"背景下,《伯尔尼公约》对广播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限制的规范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广播权所控制的传播行为本质上属于公众中的成员在自己选择的地点、根据既有的时间表接收节目信息,具有"异地同时"传播的性质。它能够控制初始广播、附随性公开接收和同步转播等行为。虽然国际公约允许各国就广播权的限制进行规范,但是结合"三网合一"下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走向"一体化"的趋势,为广播组织利用广播权设定宽泛的法定许可规则不具有正义性和效益性。利用家庭装置进行的附随性公开接收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二次传播",应该属于合理使用。此外,有线、卫星、网络、数字广播电视组织等机构在不改变节目信号内容情况下的同步转播,可以适用法定许可规则,在征得初始广播机构同意的前提下,不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相似文献   

6.
王舒辰 《法制与社会》2012,(33):231-232
目前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制度以《罗马公约》为基础,公约签订时以当时的技术条件为背景确立了传统的广播组织权。数字和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使得互联网出现了例如互联网"信号盗播"等新型侵害广播组织权益的行为,广播组织权利内容需要适当扩张。从我国现实和国际立法趋势出发,广播组织权权利内容适当扩张的同时,也应该从公共利益和基于客观现实的必要性方面做出限制,避免给予过高水平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WIPO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反映了现代传播技术发展背景下广播组织的时代需要,它扩大了广播组织主体的范围,增加了广播组织的权利内容,强化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并在均衡广播组织与广大公众之间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权利的例外与限制.《WIPO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即将出台,将和WIPO的另两个条约WCT和WPPT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INTERNET条约"体系,对我国著作权法将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8.
数字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的进步给广播组织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请求权基础规定不够完备,使得广播组织在网络环境下的授权和维权面临着授权依据不明、维权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致力于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以加强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我国在《著作权法》修订中也应当兼顾国情与国际环境,在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扩大已有请求权基础范围、增加新的请求权基础并设定相应的限制,以期在保证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完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玉朋 《法制与社会》2010,(6):223-223
编辑是组织、审读、挑选和加工作品的工作,是传播媒介工作的中心环节。广播是借助声音传播信息的媒介,就某一具体栏目而言,广播新闻编辑在从事编辑活动的时候,主要依据单篇新闻的重要程度或内容的组合形式来进行加工编排。编辑人员在对稿件的编排过程中既是该新闻产品的产生者之一,同时也是新闻传播中的把关者,对有组织、有计划、有规律、高质量地传播信息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对广播新闻质量的优劣有着最直接的影响。本文根据实践,认为广播编辑应具备以下素质,才能适应当前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对媒体人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9,(6):149-163
体育赛事传播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缺乏一致的意见。从解释论的视角观之,体育赛事转播者的信号权益是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体育赛事转播内容则是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解释体育赛事内容的独创性时应当考虑解释目的。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体现为唯一的表达形式,并不鼓励多样化的创作,所以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将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作为邻接权的客体,其法律缺陷是救济程度较弱,不利于体育赛事传播内容的后续商业开发。该缺陷只能通过立法完善广播组织权或设置新的版权客体类型来解决。  相似文献   

11.
胡开忠  王杰 《知识产权》2008,18(4):84-8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8年提出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草案以保护广播组织的权利,该公约在制定过程中引起了各国政府和代表的激烈争论,其原因是公约涉及到著作权人、表演者、广播组织者、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合理平衡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是制定该公约所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12.
"体奥动力案"是一起因网站未经许可同步转播电视台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而引发的网络侵权诉讼。此类案件涉及体育赛事主办者、现场拍摄者、广播组织者以及其他中间商等多类主体,不同主体基于其在赛事转播整个技术流程中的位置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体育赛事转播权"是赛事主办方和参赛组织享有的民事权益,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进驻比赛现场进行拍摄、转播。经"体育赛事转播权人"许可进驻比赛现场拍摄、转播的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拍摄、制作、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无线转播其节目信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尚无法控制所谓的"网络盗播"行为。  相似文献   

13.
王迁 《法学研究》2023,(2):172-188
将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有权禁止”的规定解释为广播组织权无许可权能的“防止侵害他人权利说”和“遵从国际条约说”均不能成立。前者不能说明为什么其他邻接权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中均含许可权能,后者未能理解国际条约中“有权许可”“有权许可或禁止”“禁止”“有权禁止”等用语的法律效果。TRIPs协定保护广播组织的条款使用“有权禁止”,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不为广播组织规定财产性民事权利,但至少应规定民事救济。广播组织权在著作权法中被规定为财产性民事权利,应当被解释为具有许可权能。将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在广播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上,虽然会出现权利重叠现象,但可有效解决保护具有许可权能的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导致的正当性问题。  相似文献   

14.
传播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已有的著作权利益格局,表演者对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逐渐失去控制,出现了表演者利益失衡的现象。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因广播电台使用其已固定的表演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是对信息时代表演者与广播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赋予表演者以广播获酬权是著作权的立法趋势。传播技术的革命催生了建立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的必要性,表演者从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我国著作权法未来修订中应明确增加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条款,尽快推动建立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权利组织构建,逐步取消对《北京条约》第11条的保留。  相似文献   

15.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已引起了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我国应充分认识保护广播组织权的重要性,并参照国际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保护广播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获得信息的权利,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论信息网络条件下对广播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国际通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的两个文件(WCT、WPPT)明确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对邻接权人规定了"专有权"这种较高的保护原则,虽然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41条、第42条第5项也作了相关规定,但内容仍显单薄.建议在法律上明确广播节目的网络传输、复制、存储的性质定位;建立网络环境下对广播节目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重视广播组织在网络环境下的精神权利;对网络服务者ISP的侵权责任问题,一方面不能让其随意使用他人作品获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也不能让它成为众矢之的.  相似文献   

17.
体育赛事组织者只能凭借对赛事场所的物权设定他人入场并进行直播的条件,不能根据自身的章程原始取得对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由于在对体育赛事进行直播时,摄像机的设置需要遵循一定规范,且导播对画面的选择需要满足观众的稳定预期,因此独创性程度有限。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固定在物质载体上”规定为作品受保护的前提,同时还规定了用于保护广播信号的广播组织权。降低对独创性的要求、将直播画面认定为作品,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使广播组织权的意义。因此对现场直播画面的保护,应当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18.
权利的行使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广播组织权利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对该权利的限制制度进行研究尤为必要.在对广播组织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具体制度、立法模式及对广播组织权利限制制度的检验标准--三步检验法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论述的基础上,对在未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对广播组织权利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相似文献   

20.
我国没有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国际法义务,也没有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没必要在著作权的保护上与"潮流"国际亦步亦趋.因此,应暂缓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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