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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1):51-54
网络文学首先是文学,网络是记录作品的手段和传播作品的渠道。作者在努力创造新语汇和突破语法约束的同时,也制约甚至扼杀其发展。网络文学以即兴创作为主,故其贴近“网民”生活且颇有灵气,却失之浅泛和粗糙:开放互动的特征激发写手的创作激情和读者的参与热情,却干扰了写手创作的独立和思维的、表达的连贯性:Inter-net 改变了传受者的地位,削弱了把关功能,写手享有更充分的自由时,也易涉及官司;它产生精神产品的同时,也产生精神毒品。对网络文学应多些包容、关注和支持,促其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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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973件,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1277件,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696件;共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1768件,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1113件,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655件。从案件性质看,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所占比例达85%以上,作品种类包括综艺作品、影视作品、网络文学作品、摄影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涉及软件、视频聚合平台、深度链接、“听书”类APP、互联网电视等网络新技术的案件大量涌现。现将有代表性的案例向大家进行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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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的网络原创文学和网络文学网站近几年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电子阅读成为阅读的新形式,但随之而来的诸多侵权问题却成为了网络文学发展中的棘手问题。网络文学产业的规模日益扩大,我们应该进一步重视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与探讨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内涵,归纳总结了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并就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方式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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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出现,不仅使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得以通过一种新的媒介——网络技术得以迅速传播,而且也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创作方式.促进了网络文学的繁荣,一批“网络诗人”、“网络作家”开始产生。但网络的虚拟、易变,又使得人们把“网络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视角进行观察时,不免产生了一些疑问:网上作品具有著作权吗?网上作品的作者身份、发表时间如何确定?网络作者的权利应否受到限制?侵犯网上作品著作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及适用法律?这个案例讨论对这些问题均有涉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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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数字内容发行市场发展迅猛,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和网络文学均持续保持较快速度增长。网络传播技术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版权纠纷。通过几类版权作品传播和使用方式的变化来分析和解读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给法律带来的挑战以及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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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2):41-47
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复制、演绎权和发行、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者使用作品内容的权利。公开传播权控制的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仅提供网络地址的设链行为不属于公开传播行为。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发行权,因此不存在权利用尽问题。公开传播权中的公开是指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作品,应以一份作品复制件而非作品本身作为是否面向公众作为公开传播的判断标准。以公众是否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聚集,公开传播权可分为"在公众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现行《著作权法》中应引入公开传播权的定义,将"在公众传播权"统一为公开表演权,以避免该类权利过于分散,同时还应扩大"向公众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使其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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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已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终于在2006年5月由国务院公布,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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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视频点播系统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宝辰饭店视频点播系统侵犯著作权案评析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要素有两个,一是以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二是公众可按需获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非仅仅表现为互联网上传播作品。酒店VOD视频点播系统使入住酒店客人可在房间内按自己的意志选择作品欣赏,故酒店视频点播系统中提供作品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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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传播行为与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根据《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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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NFT数字作品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在2022年爆火后日趋繁荣,各路资本、行业巨头乃至明星,纷纷入局。何为NFT数字作品?简单来说,就是使用区块链技术,将音乐、图片、视频等数字作品生成唯一的数字凭证,不仅可以保护其数字版权,也可以实现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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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邻接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将著作权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①,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也都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即保护著作权人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权利,以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围绕这一原则,我们可以发现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有两个基石:作品的创作与作品的传播。作品的创作源于人们对知识的探索与追求,而作品的传播则是为达到创作的社会目的而不可或缺的途径和手段,它直接将探求到的知识(智力成果)向社会或公众扩散,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推动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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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动、淫秽作品作者著作权的思考张中辉目前,著作权界针对反动、淫秽作品有无著作权问题,见仁见智,意见不一。其一,认为法律虽禁止反动、淫秽作品传播,但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该作品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不容侵犯。至于对该作品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禁止其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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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日益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与媒介,甚至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的趋势下,微信用户公众平台的打造不仅可以使用户借此进行产品与企业宣传,而且还可以即时交流信息与传播作品.但是,微信作为一种手机应用,通过公众号进行的作品上传或转发毕竟不同于传统的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而进行的互联网传播.因而,通过微信公众号上传或转发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该未经许可而进行的作品上传或转发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以及微信软件能否因其公众平台的提供或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构成帮助侵权等都是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与界定的新问题.而这不得不令我们思考在文化消费日益走向网络,个体如何规范其网络传播行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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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发展,信息渠道更加畅通,通过手机网络传播作品非常快捷方便,导致涉及手机传播网络作品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手机网络传播的途径、方式、范围不同于计算机网络,应当区别对待,明确手机网络搜索快照技术、作品编辑整理方面的问题,并参考一般涉网案件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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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截至2022年底,全球有超过17亿台电视机为人们提供信息。另外,人们还在电脑、平板电脑以及智能手机上观看电视节目。电视作为信息传播渠道,令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它的发明者约翰·贝尔德的故事却鲜为人知。据英国广播公司(B B C)报道,1948年11月2日,BBC在伦敦亚历山大宫正式对外播放电视节目。自此,电视日益成为重要的公共信息传播渠道。1953年6月,BBC现场直播了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西敏寺的登基大典,全英国有2000万人通过电视见证了这一盛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