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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和检察院对再审程序的适用呈不断减少的趋势,但同时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却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调查表明,人们对现行刑事再审的制度设计评价并不高.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运作实际上也已陷入了困境.这是因为立足于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理念的原制度设计存在启动主体不适当、再审理由不具体、审理程序不规范、裁判效力不确定的"四不"缺陷.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创新制度的立论基础出发,树立以程序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特殊救济"再审理念,以启动程序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为切入点,严格限制法院自行再审的职权,规范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限,赋予当事人启动程序的主体资格,并确立再审一审终审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多条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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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计中,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是唯一目标,法院作为栽判者可以凭职权主动启动再审、检察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再审抗诉权、当事人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理由设置不合理、再审审理程序不符合再审案件特点等等都直接影响着刑事再审程序应有的制度价值的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在价值选择的过程中尽力地寻求平衡点来研究和设计再审程序改革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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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刑事申诉权利,依法纠正错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应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对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几个问题略呈管见,以期能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层面对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尽些许建言之责。一、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必要性。早在1979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行)》就设专章规定了刑事再审程序,但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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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刑事再审程序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违背了诉讼规律,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文从指导理念、启动机制、审理裁判等方面分析了刑事再审程序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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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中的特殊救济程序,旨在为那些已生效的错误裁判提供一种纠正的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在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导致申诉难与申诉滥二者共存,形成恶性循环,不时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质难。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应在理念上坚持多元价值的整合,做到公正性、合目的性与法安定性的平衡与统一。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基本保持现行程序启动模式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启动权作出适当限制,将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相对分开,细化再审程序启动的理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再审审理程序等。从而使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得以全面、有效发挥,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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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及变更原裁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属此类。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引起了许多争论,本文试以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与公正性为基础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再审程序改革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一、再审制度:稳定性与公正性原则之间的权衡已经生效的裁判应当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稳定性,法院不能无休止地反复对同一案件进行审判。当代许多国家、地区都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得再成为另一诉讼程序的标的,也不得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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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程序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基本思想指导下设计的,司法实践部门在这种思想制度的支配下,对再审程序的操作随意性较大,导致再审秩序混乱,既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又影响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刑事再审程序的改进与完善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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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包括: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以及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和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6种样式。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判决,经提起再审程序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原判在认定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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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以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为指导原则,有助于全面纠正错误裁判,但由于强调对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难以突出再审的救济价值。再审启动规则决定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但存在启动事由宽泛与程序安定性、启动主体设置与刑事诉讼构造、权利救济程序与国家追诉权行使程序之间的多重困境。对此,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权利的特殊救济程序为定位重构启动规则,确立再审启动程序的基本原则,优化再审启动的主要规则,针对特殊案件设置再审启动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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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简称,它既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程序,也是我国刑事诉讼诸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之一。它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复杂、广泛,而且具体审理程序亦因案而变化。自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十三年来,在积累了不少司法实践经验的同时,也对该特殊程序提出了急待解决的难题。这些难题单靠我国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的三条(即:第148条至150条)内容是远远不够的,理应修改与完善。笔者意在本文中就申诉主体、申诉理由、申诉期限、申诉管辖、申诉的查处、有理申诉的法律效力、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刑事再审的审理方式,以及律师参与刑事再审的审理方面的修改与完善,作如下探讨,以供立法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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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形成的心理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错案的成因包括直接原因、环境原因和心理原因,其中心理原因(主要表现为包括"遂道视野"、"证实偏差"等在内的各种心理偏差)对错案的形成有更根本的影响。绝大多数直接原因,如刑讯逼供、隐瞒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忽视辩护律师的合理意见等等,都是各种心理偏差的外在表现。而绝大多数环境原因,如不合理的考核方式、司法经费不足等等,之所以会导致错案,主要是因为它们强化了这些心理偏差。根据这些心理偏差对错案形成的可能影响,可以在心理学层面总结出刑事错案的形成过程及规律,而我国近年来纠正的22起刑事错案可以为此提供验证。我国有必要完善当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以减少这些心理偏差对办案人员的影响,进而更有效地防止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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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137件刑事错判案件的纠正方式进行研究可知,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最主要的错判纠正方式,此外还包括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或撤诉,公安机关作撤销刑事案件处理等错案纠正方式。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刑事错判案件中被追诉人的权利,在改革我国刑事错案纠正制度时,应当明确规定错判案件只能由法院判决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纠正,严格禁止适用公诉撤回和撤销案件的方式纠正被错误裁判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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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判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和蛰伏性,错判的认知具有模糊性和对抗性,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的错判证明标准的实例解析,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在认定错判的时候都不适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而且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都低于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我们应该重新阐释中国刑事诉讼中错判的证明标准,而且应区分启动再审的证明标准、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和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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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刑事体制内原因并非导致刑事冤案的决定性因素,从刑事冤案的结构性分布观察,凶杀案等暴力性犯罪更易于产生冤案。中美两国洗冤机制的实效存在相似之处,例如冤案的结构性分布、证据审查标准以及无辜者洗冤的低成功率等方面。从美国冤案的实际原因来看,案外因素对司法过程的渗透过程不可低估。中国式冤案主要是公共政策、国民对犯罪的基本立场、错误的司法理念、实践中的潜规则、设证式证明的混用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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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再审立法指导思想的重构应当立足于 :以公正为基础 ,效益为关键 ;实体与程序并重 ;以诉讼权利为本位。构建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检察院抗诉为辅、法院居中裁判、不告不理的再审诉讼运作模式 ,是现代诉讼理念的要求。再审理由应当重新予以科学设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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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再审程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提起 ,可以由检察院抗诉提起 ,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提起。作为补救和非正常程序 ,再审程序能够纠正案件中的错误。但这一程序的法律规定存在许多不足 ,有必要予以重构。本文以再审制度价值目标的探究为逻辑起点 ,对提起再审的主体、条件、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的审理次数等问题的现行法律规定做出理论评析 ,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有关再审制度重构的合理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