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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会见权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是宪法性权利。侵犯会见律师权所得的口供可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我国立法上规定会见权是律师的职权,理论上也是沿着律师会见权探讨问题。律师会见权作为职权效力较低,侵犯律师会见权难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能诉诸刑事诉讼程序外的救济。刑事诉讼法上确立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通过会见律师权保障律师会见权是正确的出路。  相似文献   

2.
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政法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律师执业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会见权、提出意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投诉权。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执法环境下,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实现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予以重构,以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辩护式侦讯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取证权相联系,将控辩互动的庭审模式贯穿于侦讯过程。嫌疑人需有诉权告知、会见律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权利,同时,也需规范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嫌疑人一方,可与私家侦探合作取证。侦讯期间,双方可以交换一些证据信息,以便取证更接近客观案情。要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就需要律师有讯问在场权、嫌疑人有沉默权、用录音录像同步记录、排除非法证据等制度构建。而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控辩对等的审判模式和"疑罪从无"的判决,都会对辩护式侦讯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4.
辨认是侦查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所运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击证人、被害人的辨认对于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对辨认程序的法律过于粗疏,辨认的实践大多处于随意、不确定状态,辨认中呈现诸多问题,应当借鉴国外关于辨认中律师在场所起的积极作用,以有利于加强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为目的,从有利于提升辨认结论的可信度为出发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帮助权,逐步完善我国的辨认制度.  相似文献   

5.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由于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仍然极为有限。律师在场权是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侦讯行为,实现律师有效辩护的切实可行之措施。本文在分析律师在场权的基本理论、我国律师在场权的缺失和原因以及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律师在场权的规定,提出确立我国律师在场权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6.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保障认罪的合法性、合理性、自愿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法律要求值班律师有系统的阅卷权、会见权、协商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协商权行使受限;法律将值班律师定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同时由于认罪认罚案件所带来收益较少,很难吸引优秀律师参与其中。究其原因,是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缺失。为此,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保障值班律师相关的权利行使等,使得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相似文献   

7.
制度层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在嫌疑人权利保护以及实现良好社会效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与程序设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极易具有侵害法律尊严与被害人权益的双重性,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本文拟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所附条件、适用程序等方面提出进一步构想,以便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立法层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公诉权制约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公诉权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一种刑罚请求权。具体地说,公诉权的内容包括国家公诉机关对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或不应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且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时,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权的存在和运作就是国家意志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表现。要想这种国家意志得到正确行使,公诉权必须受到合理的制约。近年,刑事诉讼由传统的仅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向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基础上实现被害人、被告人权利与国家利益的平衡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公诉权作为国家权…  相似文献   

9.
为了防止检察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滥施报复性起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报复性起诉规则,并对检察官的报复性动机实行推定原则。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也不时出现检察机关为打击报复举报人、律师、记者等而提起诉讼的现象,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也打击了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心。综合法理与实务之观点,我国有必要建立报复性起诉规则,以达到防止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律师权利方面的修改重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体现在通过对律师会见和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的修订,严格了操作规范,防止公权力被滥用.这些修订对侦查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安机关应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精神,正确看待律师权利的变化,在维护侦查权正当性的同时,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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