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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我国在法律上已正式确立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但是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机制问题涉及较少。探究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对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运行该项制度,实现刑罚执行方式跨越性发展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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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在《社区矫正法》未出台前,我们研究社区矫正工作,都逃脱不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社区矫正到底是什么?而《社区矫正法》历经长达16年的执行工作才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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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获得了立法确认,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正式形成。与此同时,伴随着人民群众及公众舆论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追求,对良好社区服刑罪犯监管社会秩序的期待,对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关注不断提升,日益繁重的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对开展刑罚执行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形成了挑战,任何不规范的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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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基础上,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程序法的依据。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实施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些都标志着中国的社区矫正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执行制度发展和创新的结果,其法律地位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得到确立,适应了对刑罚执行方式的人性化和轻缓化的新要求。由于该制度本身涉及的矫正对象和矫正方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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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型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执行刑罚。近年来,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订,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制定实施,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管理主体已经明确,权、责已经清晰,如何将法律、历史赋予的社区矫正这一重大职责履行好,是摆在我们每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刑罚执行能力。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职能限制,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从事普法、人民调解等服务性工作,缺乏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经验,虽然经过试点以来的实践,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基层司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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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是社区矫正功能实现的关键,自2002年8月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执行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也存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忽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的问题。本文从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和重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四个方面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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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颁布施行《社区矫正法》,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16年来取得的成绩,总结吸收了16年中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这部法律,切实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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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完善,但社区矫正实践却面临着从"管得住"向"改得好"转变。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在理念和价值追求上有着天然的契合,为社区刑罚执行提供了一种策略选择。当前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着恢复性司法的现实需求,但全面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将为我国社区矫正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提供新契机。首先,通过培训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理念从惩罚向惩罚与恢复并重转变,通过宣传促进民众对恢复性司法的认识和支持;其次,为社区矫正设定恢复性选项,加强对被害人利益的关注,促进社会服务的恢复能力;最后,尊重当事人意愿,确保和解的真实性,以过程性评估为主,科学评估社区矫正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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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之初,试点地区北京的主要工作理念是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社会服刑工作的继承与改革完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是刑罚执行活动,执行主体与执行对象没有改变,但具体的执行工作与矫正内容是由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司法所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承担与负责落实。司法部2005年《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肯定了这种做法。但这种实际执行工作与履行法律手续相脱节的模式,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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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公安部门内部没有关于执行非监禁刑罚的专门机构建制,使得这些“非监禁”性质的刑罚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不落实的现象。因此,对现行刑事执行体制应当予以改革,建议在社区刑罚的执行、社区对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参与、出狱人的社会保护等方面发动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成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并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认定、素质的训练与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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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一体化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与刑事理论探讨的热门问题,也是我国刑事理论学界居主流的观点。在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国际趋势的背景下,我国刑事执行一体化改革势在必行,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改革一实践,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区矫正执行体制。立足于我国现行社区矫正执行体制的立法冲突和现存问题,建议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定位、机构与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建构我国的社区矫正执行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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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试点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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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既要体现刑罚宽缓性、也要尊重刑罚的严肃性,做好社区矫正监督是保证刑罚正确执行的前提。本文从实际出发,以G区为例,总结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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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区矫正作为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标志着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对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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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现状,结合两高两部已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如何进一步增强审前调查的实效性进行了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