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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证制度的本意,似乎并不存在拓展业务的说法.首先,公证是一种公权作用于私权的行为,公权必须为法定之权或法律授权,如果公权可随意拓展,就意味着可利用公权随意寻租,行政腐败的情形就难免在公证行业滋生.其次,公证机构虽说是法律服务组织之一,但它与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如律师事务所有很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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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证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从其解释说明来看,有些问题仍存在着较大争议,草案本身亦有不完善之处,笔者不揣浅陋,就该草案涉及到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谈些管见。一、关于公证的性质及公证权公证法是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这一立法宗旨而设立的,但《公证法》(草案)对公证及其性质界定尚模糊不清;而公证的本质属性又直接涉及公证的定位、公证的社会职能与功用、公证权、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公证体制等诸多问题,草案的模糊性不能不说是草案的一大缺憾。从拉丁法系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通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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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公证核实取证的法律依据
公证机构核实权.是指就待证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继承公证中公证机构核实权的依据主要有:一是《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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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证权监督问题 “权力趋向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在中国社会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如果没有建立运作一个有效的公证权监督机制,公证权很容易被商品化或者沦为一些党政机关领导者的“法治工具”,最坏的结果可能是公证权在沿着我们改革者所设想的从国家权力走向社会权力的行程中,被腐化了,不得不提前走进了历史的坟墓,等待重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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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追偿权的涵义和性质
公证追偿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后,依法要求有过错(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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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司法部在贯彻《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公证体制改革要以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为前提。实践表明,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作为我国公证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公证制度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价值体现的根本保证。完善公证制度应当坚持历史与发展的协调统一,坚持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将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以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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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的公证体制正处于不断深化的改革当中,公证制度一方面期望从传统的行政体制模式中挣脱出来,另一方面又正在探寻着进一步前行的道路.公证制度何去何从,一时成为上上下下关注的焦点问题.包括立法者在内,人们对公证制度的蜕变与重塑,皆拿不定主意和立场,甚至有迷茫之感.公证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国家权力的构成、分化以及行使方式等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国家权力社会化、社会权力国家化等深层次问题.因此,对公证权性质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化地认识国家权力的结构模式及其转型,甚至也触及新时代下国家权力的功能转换问题.与此同时,对公证权法律属性的准确界定,也是建构我国科学合理、运作良好的公证制度所必须完成的前提性理论课题.值此<公证法>颁行之际,本文拟结合<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就公证权的独立性和国家性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够把握我国公证改革的根本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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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业司空见惯的一个说法.是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每个公证人员应该时刻铭记在心.并用以自我约束、自我鞭策、改进并完善各项工作。作为一名公证员,笔者对此坚信不疑。同时笔者认为,对于单个公证事项来说,公证质量是基石,是目标;而对于整个公证行业来说,公信力建设应该是公证事业发展的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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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行业经西安宝马假票案后,其公信力和诚信度被公众屡屡质疑。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期重新树立起公证职业群体的崭新形象?于是有人提出赋予一些专门机关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公证员协会对公证的审查权,以确保公证的质量。他们认为中国公证制度只有依赖于这种严格审查制度的建立,才能够得到完善和发展。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实难苟同。本文拟就公证审查权的内涵、现状以及对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结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理解作一探讨。一、公证审查权的内涵与我国目前公证审查的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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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为表、规范为里的功能 由于传统理论的束缚和我国民事活动中法定公证事项的少之又少,而公证对这一部分的证明的程序简单、法律水平要求不高、在应用中产生争议及出错的可能性也小,很多当事人看到的公证就是盖章收钱,因此,流行的观点是"公证就是行使国家证明权"、"公证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证明方式"等,其实,这些观点只看到了公证证明的层面,而没有认识到其以证明为形式,实现以民事秩序的监督与管理的层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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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的性质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制度和理念上奉行私权自治原则,其公证制度的功能设置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美国和英国,公证人都是个体营业者,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公证权不具有公权性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