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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而不是公民的其他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捏造的不需是犯罪事实;向谁告发也不是成立本罪的关键问题;本罪是属于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情节犯。  相似文献   

2.
刑讯逼供罪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作为本罪客观行为方式的“肉刑”,本质上系直接针对被害人身体的具有攻击性的暴力行为,而“变相肉刑”则涵盖一切能够直接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而又不具有暴力外在形式行为.辅警等实际行使司法职权的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本罪不属于亲手犯的范畴,“特勤人员”等非司法工作人员也可充当本罪的共同实行犯.在犯罪形态上,本罪属于既成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具备相应主客观条件时,本罪转化为相应的重罪.  相似文献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合理限缩其适用范围是刑法学界的共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对本罪罪状的解释不能在根本上限制其扩张适用。本罪扩张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不当地解释为危险犯。将本罪解释为危险犯,其故意内容就不是对实害结果的认识与意志,而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并因而使得本罪被变相解释为抽象危险犯。不论行为人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要其实施具有公共危险性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本罪应当被解释为实害犯,以实害犯说为基础,本罪的适用范围能够得以合理限缩。  相似文献   

4.
从裁判文书网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判决中可以看出,对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定位,违法所得范围认定,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下游犯罪的罪数关系,是实务界仍存有分歧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受到刑法保护;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不应当扣除成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下游犯罪属于牵连犯,但应当例外地予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5.
强迫交易罪的客体是自愿、自由、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的“暴力”不应达到轻伤的程度 ,“交易”应仅指合法交易 ;对于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的 ,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应注意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异同。  相似文献   

6.
基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犯属性,确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立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新修订的背景,在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进行重新界定,着重于信息分层保护机制,突出对敏感个人信息的重点保护、对未成年人信息的特殊保护以及互联网经营主体的特殊监管职责,出罪路径一是知情同意的授权许可,二是“情境脉络”的判断方法排除合理的信息利用行为,对滥用信息行为需入罪处理。  相似文献   

7.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本罪必要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包括牵连犯和包容犯两种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8.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过形式应当仅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本罪"行政规制前置"的罪状设计决定了本罪行为人不具有陷入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能性,故行为人无法以此作为阻却罪责的事由;本罪的入罪路径存在即时犯与隔时犯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均排斥未遂形态的出现,因而本罪只存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区别;对本罪条文逻辑问题的解析,需要回归到本罪的完整表述上,本罪中各项规定所具有的共同前提——"拒不改正"——具有将各项看似存在冲突的规定一一区隔的功能。据此,本罪中的几项规定之间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相似文献   

9.
走私废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其犯罪对象和法定刑有一定的变化.司法实践中走私废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从走私行为、对象、情节来把握;从犯罪构成来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正确处理本罪的预备犯罪的形态与其他犯罪的既遂犯的竞合问题以及本罪的共同犯罪形态等,从而把握罪刑标准,做到正确量刑.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方式为不作为犯 ,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义务来源为有权机关的依法责令 ,根据现有法律可以作出责令的机关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本罪的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 ,其停止形态只存在既遂犯。本罪可能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的情形 ,在特定情形下共同实行犯也可能成立。本罪不存在自首的可能。判决生效后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如果查明其财产属于其他犯罪所得 ,在维持原有判决的效力的情况下 ,与本罪进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1.
偶然防卫是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一种错误认识。因其不具有主观正当化事由,偶然防卫被作为犯罪看待是妥当的。同时,在基于故意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当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时,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基于过失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如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客观上又阻止了不法侵害的发生,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存在严重过失,则应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但在保护了重大利益的场合,也可以对行为人减轻处罚,而与此同时,在给他人造成的侵害很小时,则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12.
间接正犯概念的缘起致使间接正犯最初以直接行为人为非故意犯罪为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间接正犯本质和类型的阐释,印证了间接正犯由替补者到独立地位的变迁,使得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扩张至直接行为人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13.
利用互联网传播黑客技术的行为是众多计算机犯罪的“罪魁祸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对用户的合法利益造成巨大损害。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应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相似文献   

14.
伤害犯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当前伤害犯罪特点有:波浪式上升、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被害原因以琐事纠纷为主、被告人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9—35岁的男性农民为主等。预防伤害犯罪需要加强对农民教育;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的作用;广泛地推广复和方式。  相似文献   

15.
不能犯,是指行为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侵害的状况。不能犯应否构成犯罪,是不能犯的根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存在的将不能犯全部作为不可罚的非罪的观点与将所有的不能犯均作为犯罪的观点处于对立的两极,而这样的两极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即使是最极端的观点,也不认为将迷信犯作为犯罪合理(成罪的场合),或者将所有的非实害犯均当作非罪的理论观点与立法例合理。依据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进行事前判断,同时考虑行为人的特别认识作为危险的判断标准是合适的。划分一般的未遂犯与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的主张,对不能犯在处罚上轻于一般未遂犯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6.
对合犯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对合性犯罪应当采取广义的概念,仅仅只有一方构成犯罪的情形也属于对合犯的范畴;对于具有对合性质的行为,既要避免将其一律作为犯罪,也要避免将严重的对合性行为非罪化的倾向;对合犯的处理应当同样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合犯既遂的标准是对合行为的完成.  相似文献   

17.
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并不能成为否定洗钱罪的主体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的根据,将洗钱罪的主体扩大解释到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并不违反刑法解释的原理,也更加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  相似文献   

18.
由于现行牵连犯的概念过于宽泛,既包括数罪的情形也包括一罪的情形,因而无论对牵连犯采数罪并罚还是一罪处断的处罚方针,都是不科学的。实现牵连犯处断原则合理性的关键,并不是在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断之间进行取舍或者折衷,而应当是限制现行牵连犯的概念,将外延限制在只包含一罪的类型的范围之内。只有将牵连关系限定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之中,才能够保证牵连犯具有一罪的属性,才能对其从一罪处断。  相似文献   

19.
情节犯之情节仅指定罪情节,并不含有量刑情节。区分情节犯中的定罪情节和一般的犯罪情节, 及如何区分情节犯和一般犯显得相当重要。情节犯之情节的含义应当是指能够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 的主观恶性的一切法律事实,其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同时又具有不同的类型。  相似文献   

20.
一部好的立法必需得到司法机关的认真执行才能实现立法宗旨,而良好的执法也需依托明确的立法原理。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有必要对诸如洗钱罪有无既遂、未遂之分,与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关系,连续洗钱行为的定性和与相近犯罪的区别等问题作一分析,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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