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小保:我是位退休职工,原是一家国有工厂职工。2009年2月,工厂被一家国有公司收购时,约定原工厂职工安置补偿由公司负责。因我当时已经59岁快要退休,所以没有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去公司上班。最近,我在原工厂工作时落下的工伤复发,陆续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请问:我工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医疗费等费用应找谁支付? 相似文献
2.
3.
4.
5.
6.
7.
8.
我是一名矿工,因生产事故受到伤害,被定为一级伤残,有关部门决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我工伤待遇。一个活蹦乱跳的小伙子,突然变成了一个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废人,这生不如死的状态,使我的精神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有关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了我工伤待遇,厂方是否还应当按民法通则给予我一定的精神赔偿? 相似文献
9.
案例1:第三入侵权造成工伤如何索赔?
申请人安某是被申请人某服装厂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李某、王某打成轻伤。经派出所调解。李某、王某赔偿给安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两万元。后安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安某遂与某服装厂协商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10.
《就业与保障》2013,(7):6-6
小保:我是一家公司的产品监督员。三个月前,因工友宋某在工作中粗心大意,使得所生产的产品有多件不合格。虽经其多次求情,我仍坚持原则如实记录并上报公司,导致其当月的工资、奖金被扣发。出于报复,宋某在我下班回家途中,故意驾车将我撞成了重伤。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司并没有指使宋某将我撞伤,且我被撞的时间段不属于工作时间.地点也不在工作场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谢蕊谢蕊: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给予工伤待遇。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只是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表面看来,劳动者必须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而受到暴力伤害时,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 相似文献
11.
宋某为某公司职工,2005年10月13日13时30分左右宋某在步行上班的途中被酒后驾驶货车的刘某撞伤不治身亡。经法院判决,货车车主赔偿宋某亲属各项损失177861元。2006年2月21日宋某亲属申请了工伤性质认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宋某为因工死亡。后宋某亲属起诉宋某生前所在公司要求谊公司支付宋某的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12.
因违法而受伤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不久前,记者从多家法律服务机构了解到,目前在处理员工工伤问题中,员工、单位都普遍存在三方面的认识误区。 相似文献
13.
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息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汽车修配厂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因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所以。被告没有为原告申报认定工伤,原告自身不懂法律。也错过工伤认定时间。没有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原告知其按工伤处理。会被驳回诉请。故其坚持以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相似文献
15.
16.
小保:因家境困难,我只有15岁的儿子去年退学后到一家私营企业做配料工,由于不熟悉操作规程,右手不慎被输送机的传送带绞伤。作为父母,我们要求该企业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但该企业却以我儿子尚未成年为由,屡屡拒绝。请问:未成年人因工受伤,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相似文献
17.
【案例】:马先生是北京一家工厂的职工,为人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前不久。正常上班时间因突发高血压而引起中风,工厂迅速组织人手、派出车辆,将其送到了医院。马先生因抢救及时而保住了生命,但是却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工厂领导亲自到马先生的病房探病.表示慰问,但是当马先生的家人和工厂交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工厂明确拒绝按工伤处理,只同意按非因工负伤而享受相应的待遇。 相似文献
18.
劳动者遭遇工伤,不仅可以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直接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赔付。未办工伤保险,单位必须对应赔偿【案例】廖娟系一家公司女工。2011年1月2日,廖娟在工作中因机器发生故障被夹伤右腿,经诊断为右小腿损毁伤,血管神经挫断、撕脱,脚腓骨开放性骨折,脚足部皮肤挫裂伤,并进行了截肢手术。三个月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廖娟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 相似文献
19.
小保:我是一个个体木工厂的工人,2007年3月在用电锯锯木头时,不慎被锯去了两个指头,2007年5月厂子被老板申请注销。注销前,厂子没有为我进行工伤认定,现厂子注销了,我还可否申请工伤认定,追要工伤待遇吗?近海 相似文献
20.
《就业与保障》2014,(8)
正小保:我丈夫于2006年7月入职某医药销售公司,2011年8月应聘到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他在医药销售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全额为我丈夫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部分社保基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分4次为我丈夫补缴了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的工伤保险费。2013年8月25日我丈夫在工作岗位加班时突发疾病身亡。2013年10月16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对我丈夫因工身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我丈夫之死为工伤。然而,当药业有限公司人力部人员协助我提出按工伤待遇申请支付工亡赔偿金时,区社保中心请示是否支付,市社保中心以该药业有限公司欠费为由批复:"此类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