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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敏杰一案,争论主要是在郭第二次撞死人的问题上。一审法院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二审法院认定为过失杀人罪。我同意一审法院的定性。间接故意和过失反映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心理态度,它们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损害结果。它们的区别点在于,对损害结果的态度上,一个是放任,一个是不希望发生。那么,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郭敏杰驾车第二次撞死人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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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学界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存在两种直接对立的见解,形成一种极为奇特的现象:理论界一般认为防卫过当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宴践中大都将防卫过当的案件按故意定罪。我不同意上述两种看法,认为防卫过当是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犯罪现象。它既可能出于过失心理,也可能出于故意心理,不应一概定为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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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罪过问题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所谓罪过,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在我国古代的法制中,很早就出现了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并把其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是,关于罪过的内容、形式、范围等问题,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罪过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考证与探讨,以阐明古今罪过理论的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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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属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内容。在刑法上,罪过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在刑法理论上,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在论及罪过形式时,还有一种混合罪过问题。所谓混合罪过形式,又称双重罪过形式,是指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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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险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的形式有两种:故意和过失。在现代刑法中,它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不允许惩罚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思想犯,也不允许惩罚在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或过失罪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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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擅自行医会破坏医疗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结果仍然为之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出现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而不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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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擅自行医会破坏医疗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结果仍然为之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出现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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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是我国犯罪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行为人的罪过形态在量刑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传统犯罪理论中,故意与过失是截然不同的心理态度。刑法对泄漏军事秘密罪的立法规定,没有区分故意与过失在量刑上的不同,具有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重新审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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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对社会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故意的危害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故意;对过失犯罪量刑时不但要考虑危害结果,还要考虑行为人过失程度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大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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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语境中的"致人重伤、死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典多处使用了"致人重伤、死亡"的表述,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在规范性质上,具体表现为结果犯中的构成要件结果、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在刑法价值上,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在罪过形式上,又有单纯故意、单纯过失、故意与过失相混合三种类型。并且,刑法中的"致人死亡"不应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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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大陆的侵权行为法应禁止以过失代过错之混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故意和过失合称过错,故意和过失构成过错的两种也是全部的表现形态,但故意是故意,过失是过失,过错是过错,三者不能互相代替使用.因为各种原因而把故意包括在过失中,把过错翻译为或者另称为过失,以过失代过错而混用,都是不准确而应予以纠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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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成立污染环境罪,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一种模糊罪过,类似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至少过失。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故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如果无需处罚过失违规的情形,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值得规制过失违规的情形,罪过形式则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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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的过错被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法对这两种过错形成的划分是基于一种对人的行为主观评判的态度,但这种评判在侵权法中却又是不彻底的,划分了故意和过失,最后却并不认真地将故意和过失归为不同的责任,仅笼统地称行为主观有过错,这样对于故意和过失引发责任的机理就被忽略了,而实际上,主观故意和过失所引发的责任机理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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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将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与过失都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合同的不履行或合同无效.我国刑法和民法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都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中对于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实际意义却存在争议.传统的民法观点认为,在民法上划分故意和过失以及轻过失和重过失,对于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因为是过失而行为人就可以少赔或不赔,也不能因为是故意,行为人就要多赔.同样,过失的程度和大小对行为人应否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任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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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侵权的性质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侵权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失,或者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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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心理结构要素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事实因素与规范因素是探究犯罪过失的两条主线。犯罪过失认识的事实内容主要针对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行为性质并不是犯罪过失认识所指向的内容。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缺乏认识、疏于认识或者具备认识、可能性认识是犯罪过失的认识事实特征 ;而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意志态度或者持反对态度、轻信避免态度则是犯罪过失的意志事实特征。犯罪过失规范因素的核心是注意义务。所谓注意义务 ,是指犯罪过失成立所必须的 ,法律规范或者社会规范所要求的 ,行为人在危险行为中 ,对于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应当避免的责任。注意义务规范所设置的认识要求 ,针对的是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避免结果义务是“动意要求”与“行为责任”这对互为表里的统一体。注意义务的主要渊源 ,包括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习惯要求的注意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以行为人的实际注意能力为依据 ,由此确定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相对来说是较为合理的一种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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