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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痼疾,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界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的界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对行贿罪的界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几个法定概念,是我们研究该类犯罪心理问题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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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某些方面有了新变化,应针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新变化,突出受贿罪构成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正确理解构成受贿罪客观方面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犯罪对象范围的扩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单独构成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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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16,(2)
正十八大以来的打虎拍蝇风暴中,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因受贿罪而被绳之以法的。近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罪也呈上升趋势。那么,究竟什么是受贿罪,我国法律对受贿罪是如何规定的?这些腐败分子又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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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职务犯罪可分为原因型涉性职务犯罪和行为型涉性职务犯罪两种。行为型涉性职务犯罪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五个条件,即收受财物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行贿行为必须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授意之下实施、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情妇(夫)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和进行通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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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 《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02,(6):42
受贿罪是我国当前发案率极高的一种职务犯罪,而且受贿犯罪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但是,刑法的修订未能及时充分地将成熟的受贿罪理论成果吸收进去,导致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不完全适应当前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使国家对受贿犯罪的打击不力,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此,我们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分析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与港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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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兆云 《党的生活(黑龙江)》2009,(12)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司法机关即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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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林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4):85-9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该行为入罪既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出于完善我国刑法贿赂犯罪法律体系的要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与一般贿赂犯罪有明显的区别,需要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期对该罪名的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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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进行的与其职务活动相关的各种犯罪.它分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进行的犯罪,比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第二种是故意不正确履行职务进行犯罪,比较典型的是滥用职权,如刑讯逼供罪.第三种是履行职务时因为过失而造成的犯罪,如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三类职务犯罪都是与公职人员的职务有关,因此,通俗一点讲职务犯罪预防就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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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专职副主任周克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1万美元,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克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扣押的贿赂款1万美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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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是新颁《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我国历来采取从重从严的政策。在《刑法》分则的各章中,都涉及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特别在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是必不可少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检察机关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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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重庆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87件363人,其中有67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涉嫌职务犯罪落马。职务犯罪是对公职人员所实施的和职务有关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类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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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单位干部职工谋福利”这块遮羞布的掩盖下。非法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这种行为最终也难以逃脱刑事惩罚。其罪名就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新型犯罪——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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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才能构成受贿罪.如此,导致大量的收受"财物"以外的受贿行为不能得到应有地制裁.如何合理的界定"贿赂"成为众多刑法学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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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从法理解释,学者又把此种受贿称为“斡旋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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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新规定刘光显97年修订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97刑法),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严密规范,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新条款。第388条是关于受贿罪的新规定,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