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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中旬一个星期内,北京市平谷县法院就审理了两起涉及子女抚养的纠纷案。一起是小段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案。1996年,小段的父母离婚,他随母亲张某生活。当时约定其父段先生每年给付儿子生活费600元。现小段已经上初一,每年的学习生活费用达6000余元。而母亲张某经济来源较少,无力负担孩子的各项支出。小段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将抚养费增至每年3600元。另一起是郭先生要求变更抚养权案。郭先生与韩女士于2002年离异,儿子判归随母生活。今年初,孩子到父亲处生活至今。郭先生认为,其间,孩子生活幸福、学习进步,遂要求前妻把孩子的抚养权让给自己,但遭拒绝。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变更抚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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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父母对子女均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一对夫妻,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女方免付抚养费,法律不承认。离婚后前夫向前妻讨要抚养费得到法院支持,但前妻拒不履行并起诉向前夫追偿,法律不支持。夫妻协议离婚免妻抚养费现年35年的卜丹妮是江苏省镇江市人。2002年年初,经朋友介绍,卜丹妮与年长自己5岁的董文卿相识。经过一年的交往,2003年3月,两人携手走入婚姻殿堂。同年,她生下女儿董璐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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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让男子潇洒地将房产给了前妻。然而离婚之后,他却发现前妻与他人有染,为此,心有不甘的他不仅拒绝腾房,还将房子卖出后逃走,最终因此获刑十余载。性格的偏执,素养的缺失,婚姻的变故,造就了他的蹉跎岁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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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这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二是必须生父母再婚,这是产生继子女的直接条件。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的配偶与非婚生子女也是一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它的产生并不是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另一方再婚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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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恩爱却因妻子红杏出墙毁于一旦,丈夫难平心中之痛,湖南怀化市一男子在与妻子离婚后,大肆渲染前妻隐私,被前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他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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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两高"<意见>,四川法院认定一贪官前妻,收钱,属"特定关系人范畴." 离婚后,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原行长韩文明与前妻仍互有往来,并共同收受贿赂11万元人民币和10万美元.今年1月12日,四川省白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韩的前妻是他的"特定关系人",认定其前妻也犯受贿罪,判刑7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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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再婚的男人,在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不幸得了白血病,需要大笔治疗费用时,他却为了保住现有的婚姻对之袖手旁观,患病的儿子一怒之下把他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治疗费用以保住自己的生命,请看——苦命孩子父母离婚自己又得了白血病覃忠彬是广西北流市的一名下岗职工,1991年跟妻子梁昭燕离婚时,考虑到他们的儿子覃厚桂才1岁,梁昭燕主动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担子。当时梁昭燕每月收入才150元,而在此期间覃忠彬没有给过一分钱的抚养费,梁昭燕只能带着儿子艰难度日。后来,梁昭燕带着孩子实在过不下去,1994年,已经再婚的覃忠彬担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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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临终前的一纸遗嘱,不但让丈夫在若干年内无权继承她的遗产,而且在再婚时,又不得不隐瞒实情忍痛与新妻签订了一份荒唐的协议。后来,当那桩留存在丈夫心底的秘密被揭开时,新妻一怒之下单方毁约,违背丈夫意愿生下孩儿。从此,家中硝烟四起,妻子与前岳母先后把他告上法庭。无情的现实迫使他走上了一条悲情的诉讼之路,最终通过法律,挽回自己的尊严与曾经失去的父爱和亲情。前妻临终立遗嘱今年33岁的伍中出生在贵州省凯里市乡下,1998年3月,他与离婚后带一个三岁儿子的江梅携手步入婚姻殿堂。1999年,江梅在县城新修了一幢楼房,她将母亲接来照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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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人何曼莉为了达到与有妇之夫刘斌"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梦想。施展各种手段,迫使刘斌与其妻子赵雪琴分手。更令她惊喜的是:就在刘斌快要领取离婚证的前夕,他竟然中奖700万元!为了保住这笔奖金不与赵雪琴分享,何曼莉与刘斌精心算计,设下重重机关,终于达到了让赵雪琴"净身出户"的目的。然而,何曼莉做梦也不会想到,她最终未能与情人携手爱河、分享巨额奖金,与前妻离婚后刘斌再觅新欢,无情地将她抛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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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的前妻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想到,一件职务侵占国有资产的大案由此浮出水面。四年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离婚财产分割裁定书,将公司职工股权变身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产"。然而,在过去了四年后的2012年4月,甘肃省高院通过再审程序再次撤销了四年前的财产分割裁定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事情还得从一件离婚案说起。蹊跷的董事长离婚案2007年,朱永忠已离婚两年的前妻张淑菊,因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发生争议,将朱永忠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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